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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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

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

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工人信息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施工现场工人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难题。

本文将对该工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二、工法特点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是一种将工人实名制管理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施工管理方式。

采用该工法,可以实现对施工现场工人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工种资格等信息的全面记录和管理,同时便于实现工人考勤管理、工资计算和项目进度分析等功能的自动化。

该工法的特点如下:1. 实名制管理:该工法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工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工种资格等信息进行严格记录和管理。

可防范假冒伪造、恶意欺骗等不良现象的出现,提高施工安全和质量。

2. 信息化技术:采用信息化技术,将工人的个人信息和施工管理信息集中管理。

可实现考勤管理、工资计算、项目进度分析等功能,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3. 互联网化:该工法的信息管理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信息实时共享,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适应范围广州市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施工工法适用于广泛的工程施工领域,包括建筑、道路、桥梁等各类工程。

特别是对于劳动力密集型、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工程,实名制管理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更具优势和意义。

四、工艺原理该工法的工艺原理主要是将施工现场工人实名制管理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实现工人信息的全面记录和管理,并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流程的自动化管理。

具体流程如下:1. 工人信息采集:由施工单位负责采集工人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工种资格等信息,建立工人信息档案。

2. 实名制登记:施工现场按工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限制和淘汰。

3. 信息共享: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工人信息库,方便管理和查询。

4. 工艺流程自动化:采用信息化系统实现工资计算、考勤管理、项目进度分析等功能,便于施工管理和动态监控。

广东知名劳务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最新制度

广东知名劳务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最新制度

广州市金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试行)一.目的(一)为不断改善公司用工制度,逐步打造技术专业、作业专业的专业公司。

促进劳务工人提高工匠水平,提升工匠精神,使劳务工人向技术工人转型,并建立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同时推行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为切实落实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部的劳务用工信息化管理,明确管控范围、标准工作流程、确定责权主体、规范操作制度,实现劳务工人100%实名制考勤,实现劳务工人100%实名制工资支付,制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与《广州市金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试行)》配套使用。

二.实施范围、管理层级配置及权限(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已设工程项目管理部且安装了“劳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部,达到对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二)组织架构的设立1、广州金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匠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评价等工作,形成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并由专人维护进劳务实名制系统。

同时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项目部开展劳务信息化工作。

人员设置如下:1)金匠劳务公司经理为劳务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人;2)公司及分公司均设置劳资主管对口负责劳务信息化管理工作;(1)负责项目部信息化建档;(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分包商)信息入库;(3)负责劳务实名制系统的维护;(4)负责对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对系统及实际工作上问题的解释;3)配置相应岗位管理人员;(如:财务、劳务审核员、保安等)2、项目部成立劳务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主要人员设置及要求如下:1)金匠劳务公司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的统筹,负责组织项目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硬件设施的设置、验收及使用,组织包括劳务、商务、财务、后勤、安全、质量、工程等部门实施项目部劳务实名制工资管理。

2)项目部按要求配置劳务管理员(金匠劳务公司根据项目大小情况派驻,),具体负责劳务人员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人员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督促劳务公司及时核算劳务人员每月工资并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劳务实名工资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人员实施日常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共同进步”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已成为共识。

下面,本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份全面落实计划。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建构员工信息库,记录员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员工家庭地址等信息,方便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2、建立工作记录系统,要求每个员工在进场工作前必须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出场再进行注销。

3、对员工进行入离场管理,每名员工必须通过制定的通道出入工地,并进行记录登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员工入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2、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企业应协助员工开立或帮助员工申请银行卡。

3、建立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将员工工资清单公示。

三、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代发机制,在员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2、要求企业对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工资条等信息与银行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以上三个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和谐劳动、和谐社会”。

四、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案员工信息库的建构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关键。

在建构员工信息库时,不仅需要获取员工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获取员工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等信息。

对于员工进场、出场的记录和管理,可以通过人工巡查、刷卡等方式开展。

同时,还可以利用无人机、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广州市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精品文档]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精品文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文件精神,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完善建筑行业市场监管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及解决潜在问题,制定本规定。

二、实名制管理主要内容(一)建立《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成用工管理、事项管理、预警管理、诚信记录等功能。

用工管理:包括入职、考勤、领薪、离职、考勤表上传、工人工资表上传等。

事项管理:在项目用工管理上产生的对应事项,需建筑总承包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理企业进行复核,领薪事项则由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确认。

预警管理:系统自动对考勤、工资发放等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醒相关责任单位要进行及时处理。

诚信记录:记录企业(个人)的诚信纪录,监管部门可以将企业(个人)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在本系统,系统将对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进行评价,优先推荐诚信评级高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给建筑总承包企业,同时在办理工人入职时,会将工人的不良信息提示给建筑用工企业和监管部门。

(二)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采集其居民二代身份证信息为实名制信息基础,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实名制信息标签,通过设置在工程建设现场的实名制信息管理机进行识别管理。

实名制管理信息通过网络上传系统,由东莞市住建局在终端电脑进行考勤、工资发放、企业(个人)诚信查询统计管理。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总承包企业向系统软件技术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并签订《东莞市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后,由系统软件技术服务公司统一对系统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农民工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联系电话、工资卡、社保卡信息等。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经历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型矿山、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和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审批手续(含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等)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相关手续的于用工行为发生之前),报告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不同总包单位承建的,应独立进行项目登记,附属设施工程名称为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和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信息应用】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当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六)工伤保险理赔。

第四条【信息管理】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对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各项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之一)作为基本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

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

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

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工程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度

工程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度

工程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筑领域的用工管理,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保障工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名制度。

二、实名制管理原则1. 全面覆盖: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2. 一人一档:每位工人建立独立的档案,记录其身份信息、技能等级、工种等资料。

3. 动态更新:人员信息应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法律遵守:保护工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三、实名登记流程1. 工人入场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 通过专用设备读取身份信息,并与现场拍摄的头像进行匹配,确保人证合一。

3. 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后,为工人制作工作卡,包含姓名、照片、工种等信息。

4. 工人凭工作卡进出工地,并作为领取工资、参加培训等活动的凭证。

四、信息管理与应用1.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对工人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2. 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出勤数据的准确性。

3. 根据工人的技能等级和工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4. 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权益保障措施1. 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防止拖欠现象。

2. 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3. 建立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工人合理诉求。

4. 对于工伤事故,依法进行认定和赔偿。

六、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实名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2. 对于违反实名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工人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6日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

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事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量,而农民工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合同签订等方面遇到了很多问题,这给他们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水平,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出台是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一项重大改革。

该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将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相关情况录入系统,并进行公示。

这样一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能得到更好地保护。

首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在过去,存在一些企业迟延发工资、拖欠工资的问题,导致很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无法及时获得。

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后,企业无法篡改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应得工资,从而杜绝了拖欠工资的问题。

同时,系统记录了工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其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保障。

根据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企业必须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这样一来,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意外都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和保障,不再面临沦为“住院党”的风险。

此外,工资、社保等信息的实名登记和公示也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企业的违规操作,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规范建设企业的用工行为。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后,企业对于农民工的用工会更加谨慎。

因为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企业的违规行为将被公之于众,将面临重罚,甚至可能被限制招标和投标。

这样一来,企业就有更多的动力去合理安排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和工作环境。

最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提升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建设质量。

实行实名制管理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录入的信息了解到项目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人才市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5〕39号),以及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和大修高速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识别二代身份证、指纹等信息,建立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台账,将其身份信息、从业资格、教育培训、从业经历、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系统化、信息化管理,实时记录人员动态信息,形成用工和信用管理体系。

本办法所称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或其派驻负责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以及承担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包工程的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和承担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施工合同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人员,是指受雇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包括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事施工作业(含设备操作)的劳务用工人员(含施工班组长)。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直接承包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实施遵循“分类推进、逐步实施”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实名制管理细则,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是实名制组织机构中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强化对农民工的管理,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具体意义如下:1.保护农民工权益。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杜绝拖欠工资等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通过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可以保障施工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3.推动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利于监管各类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促进农民工向合规用工单位集中,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农民工信息管理。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核实农民工的身份证明等身份信息,并记录在册。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库,便于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2.劳动合同签订。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内容,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工资支付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同时,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

4.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险,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施路径和建议为了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组织机构。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应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方法实名制,一般是指办理存款等的一种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供给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

下文是实名制的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信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公司要增强对分包公司劳动用工和薪资发放的督查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 推行银行代发薪资制度,鼓舞推行分包公司农民工薪资拜托施工总承包公司直接代发的方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的建议》,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的长效体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亲身利益,事关社会公正正义和社会和睦稳固。

最近几年来,经过各地域、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整体获得截止,但目前仍未获得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等要素影响,一些地域还有所反弹,少量地域甚至因拖欠农民工薪资引起了集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因而可知,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局势依旧严重,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的原由,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应的状况来看,目前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薪资案件逐渐增加。

致使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的原由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次序不规范。

工程项目违纪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批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广泛,致使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薪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薪资支付行为不规范。

施工公司广泛采纳平常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春节前结清薪资等做法,将农民工薪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同,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致使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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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应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系统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各市级实名管理系统,将信息提供给各市监督管理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建立本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省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第六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分类】实名制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

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制登记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职业技能、用工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实名卡号或者有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号、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实名管理载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做好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可以通过实名卡或人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识别信息介质为载体。

第八条【信息共享】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采集。

个人信息采集在本省实行一次采集,免费供全省共享。

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采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手机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培训教育证书等原件资料,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信息采集】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设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员进场前,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现场作业人员采集实名制管理信息,并将管理信息定期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作业工人的培训、职业技能等个人身份特征信息由首次对其进行培训的组织负责采集,并将信息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作业工人,其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制信息登记的作业工人使用工资卡领取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卡制作】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

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可在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施工企业或作业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5个工作日后到银行网点领取工资卡。

工资卡初次办理不收取费用,补办按银行规定办理。

工资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使用。

本省施工现场人员使用平安卡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实名电子信息卡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制管理信息使用。

外省来粤务人员参照本省施工现场人员的做法。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上传,委托银行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第十四条【信息反馈】银行应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免费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五条【管理原则】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七条【总包单位职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卡刷卡或者实名注册识别设备及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分包单位职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遵守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

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考勤登记】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第二十一条【考勤与工资支付公示】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退场手续】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查通报】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会监督】各级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奖励措施】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的检查。

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

第二十七条【强制措施】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区域设置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

未按本办法设立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信息采集点、配备实名管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惩戒措施】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诚信信息库,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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