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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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隐患整改效果,实现隐患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长风化[2009]69号)关于隐患整改及验收的补充,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技安处是公司隐患排治理效果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本专业安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并定期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进行考核。

第四条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是本专业范围内隐患排治理效果评价的责任部门,负责进行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五条隐患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分管领导、安全员、技术员对本单位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各分管领导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各工段(班)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者;各岗位(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员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三章评价方案

第七条技安处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把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绩效考核中,推进隐患整改工作的开展。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隐患治理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价,并通报技安处汇总。

第八条对隐患整改效果的验收实行分级评价,依次为A、B、C、D、E五级。

A级:优秀,对于要求整改内容能够及时、有效的实施整改,接受整改态度好,整改工作主动,整改后能够达到或超过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且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B级:良好,对于要求整改的内容,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有效的整改,能够正确的认识整改工作,较积极的实施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或者通过整改提高了原有隐患部位抵御事故的能力,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C级:中等,能够主动地接受整改,在限定时间内,能够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实施整改,整改后基本能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且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一定的教育。

D级:及格,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对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整改,或者超限期整改但整改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基本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

E级,不及格,不能按要求整改,或者严重超过整改期限而不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后达不到要求,拒绝整改,应付整改,虚假整改。

隐患整改效果实行闭合回路式循环评价,即A、B级通过,C级进一步自查,D级制定针对该隐患的后续防范措施(或制度),E级重新整改。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九条对于各单位隐患整改效果,由技安处组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评价。

第十条对于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A级受奖、B级表扬;

C级重点关注,以后从严考核;

D级执行风险保证制度,即采用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没有类似隐患产生,退还风险抵押金,如隐患恶化或继续出现类似隐患,没收风险抵押金;

E级受罚,先惩戒再重新整改,每重复送达一次整改通知单,罚金翻倍一次。

具体奖罚金标准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D级所述风险抵押金与E级罚金不相冲突,可以并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公司技安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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