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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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6课 管辖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6课  管辖

三、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及变通规定(第19、20、 21、22、23条) (二)地区管辖(第二十四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对犯罪地的刑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2、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第25条) 4、特殊情况的管辖 (三)指定管辖(法典第26条)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理论争论: 1、概念(广义说、侠义说);2、提出主体;3、提出时间;4、理由; 5、受理与审查;6、证明责任;7、救济。
第六课 管辖
重点:专门机关立案管辖的职权范围;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辖的类型。 难点:地区管辖
一、概述
1、管辖的概念 2、确定管辖的原则 3、管辖的意义和分类
二、立案管辖(刑诉法第18条)
1、立案管辖的概念 2、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一款)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二款)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三款)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要求:1、同一种刑,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3、不得在主刑之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罚;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中单个罪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宣告刑;6、不得加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意义: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及两审终审制度的实现;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使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它包括四个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疑罪从无”。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和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孤证不能定罪必须形成证明体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下列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17课 侦查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17课  侦查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 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 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 察院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人身检查、尸体解剖的特别要求
辨认对于确定Biblioteka 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侦 查工作提供线和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1、应当由2名侦查人员主持,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 2、组织辨认前,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4、应采用混杂辨认方式,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 被辨认人数不少于5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少于10张; 5、应为辨认人保密; 6、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1、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1)大陆法系国家的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警检一体模式) 所谓侦诉--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 监督。 (2)英美法系国家的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警检分离模式)

(十)技术侦查(刑诉法第148——150条,公安部《程序规定254、 255条,检察院《规则》263——267条)
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 法定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 据或查获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监听、监视、网络监 控、截获电子邮件、秘密拍照、录像,电子通讯定位等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P12、特征:(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一)程序公正P12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二)实体公正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2、主要要求:(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第三章一、人民法院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1、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人员组成:A、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5人组成合议庭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换气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3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3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 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刑 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 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行使相同的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刑诉法第3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对 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监督和考察职责。
四、其他专门机关
(一)国家安全机关 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二)审判组织(明确法律关于审判组织组成的规定) 1、独任庭(刑诉法第178条) 2、合议庭(刑诉法第178条)
3、审判委员会(刑诉法180条)学术界争议及评价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铁路运输检察院要编入地方 检察院) (三)监察委员会 (四)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刑诉法第3条) 1、检察;2、批准逮捕;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4、提起公诉;
另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 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例如,海关总署下设"走私犯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侦查总局",而在一些下级海关则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这些走私 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具有与公 安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一、题型及分数分布1、不定项选择题1*152、名词解释5*43、简述题10*34、论述题20*15、案例分析题15*1二、试卷考点分布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第十章证据规则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可能是简述题)第七节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内容)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选择题)书证与物证的比较证人证言第十二章强制措施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扭送第十六章立案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不同来源的辨别第十七章侦查技术侦查(重点)秘密侦查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应用)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分值较大)附条件不起诉适当成年人在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二十五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解与调解(名词解释)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试卷有少数是平时的练习题试卷多涉及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及其上下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

检察院内部设立若干检查业务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检查业务。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御性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4.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诉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第一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11、各种裁决;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定稿)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十题2分八题三题每题八分两题每题十六分概述审判组织基本原则理念上认知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管辖管辖权转移立案管辖影子杀手,不直接考回避有因回避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两种监视居住逮捕注重新建立的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四个方面吃透期间送达执行不考立案新法修改比较多立案监督侦查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功夫侦查行为讯问要求严禁行为性建立的规定证据方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询问身体检查生物采样搜查扣押重要的特侦案子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重点在不起诉审判一审庭前会议证人做证简易程序二审上诉不加刑好好看死刑复核方式不同情况的处理表审判监督如何启动、主体特别程序可以不看第三节没收,未成年人的新法新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答题:选择题直白题很少,司考,心细,应当可以的区分,正确或是不正确简答题比较直白,前提是读懂题论述题开放性较强,基本框架下进行发挥第三篇: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章概论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4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4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诉法第 266—276条)
本课重点与难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二)设立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一)方针 (二)原则 (三)制度 1、分案处理制度(刑诉法第269条第2款) 2、不公开审理制度(刑诉法第274条) 3、社会调查制度(刑诉法第268条) 4、隐私保护制度(刑诉法第27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5、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刑诉法第270条) 6、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诉法第271——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Me)刑事诉讼法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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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证据不得被用作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包括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的法院上,它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案件上,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组织上,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庭审判程序上大为简化;审理期间只有20天,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审判的效率;程序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

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指控之人,在未经法定的程序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无罪。

它包括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疑罪从无”。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公安司法机关不能以主观臆测、想像或未经查实的事实为根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既准确惩罚犯罪,又有效地保障人权,努力做到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客观题1.刑事诉讼法通过、生效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沈家本、俞廉三,是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

6.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7.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8.审判组织:①独任庭——简易程序②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审判委员会9.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2、监视居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施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5、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6、申诉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7、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一、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3、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①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②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③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二、逮捕的适用情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审判监督的理由、方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

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影响定罪的重大情节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客观真实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以及适用程序法的错误。

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将此罪定位彼罪,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述、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定。

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及其原则不公开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必要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宣告判决要公开审理。

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进行惩罚(3)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分别羁押、分别执行(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在我国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11课 证据的种类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11课  证据的种类

※ 证人拒证权的特征:
※ 证人拒证权的
第一,拒证特权的基础是因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特殊的关系;
第二,拒证特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三,法律规定证人拒证特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特殊的社会关系和特殊的社会 利益。
※ 证人拒证权的种类 配偶、近亲属拒证权;职业特权(医生、牧师、律师拒证权);公务特权。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概念
第十一课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本课重点:各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证据的审查方法;证据分类的 标准与分类。
难点:证据的审查方法;证据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1、物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 品和痕迹。
物品类物证: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 物品;
能够正确表达,是取得证人资格的条件。
证人排除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证言审查 审查证人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提
供证言的自主性;证人品德。
(4)证人人身保护与经济保障 证人人身保护:刑诉法第61、62条。 证人经济保障:刑诉法第63条。
5、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 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
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特点: 容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客观性较强(通常 与犯罪同时形成),准确性和可靠性比较大;使用、储存、保管方便。
※ 直接证据是指以单个证据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 的特点是证明过程简单,无需经过复杂推理的过程。但是,直接证据必须依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4课 诉讼参与人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4课  诉讼参与人
(5) 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 62条) (7)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 的劳动收入。
(8)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9) 近亲属间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刑诉法第188条)
(一)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概念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代理人 1、概念 2、权利和义务
(四)鉴定人 1、鉴定人的概念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翻译人员 1、概念 2、权利和义务
2、证人的义务 (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3)证人有保密义务。 (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与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参与诉讼目的是协助案件正确处理;对案 件进程的影响力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理论依据 1、刑事诉讼阶段理论 2、刑事诉讼证明理论 3、诉讼公正理论(与罪犯相区别,赋予被追诉人与国家追诉机关平等对抗
的法律地位) 4、人权保障理论
第四课 诉讼参与人
重点:诉讼参与人的概念、特点、类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难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二)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具有
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刑诉法第106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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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整理by龚达遥
一、题型及分数分布
1、不定项选择题1*15
2、名词解释5*4
3、简述题10*3
4、论述题20*1
5、案例分析题15*1
二、试卷考点分布
第一章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
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申请和法定两种情形)
应当通知和可以通知的区分
第十章证据规则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可能是简述题)
第七节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种类(要求能够判断鉴别属于何种证据选择题)
书证与物证的比较
证人证言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第五节拘留(决定主体程序)
第六节逮捕(重点考点)
扭送
第十六章立案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不同来源的辨别
第十七章侦查
技术侦查(重点)
秘密侦查
第十九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共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举证质证)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应用)
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程序(牢记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章执行(执行变更)
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分值较大)
附条件不起诉
适当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二十五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与调解(名词解释)
第二十七章强制医疗程序(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
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拘留逮捕)起诉(证明标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再审中的回避抗诉与上诉
试卷有少数是平时的练习题试卷多涉及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或新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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