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垃圾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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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NTRODUCTION

1.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以下称本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求的全

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3.本计划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4.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中文为准。

5.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目录第一章管理要求

第二章实施人员职责

第三章定义

第四章减少废弃物的措施

第五章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第六章船上垃圾的管理

第七章培训与教育

附件 1 海上垃圾排放

附件 2 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的选项

第一章管理要求

1 垃圾污染公告牌要用适当语言编写并张贴。

2 垃圾管理计划应被船员所了解和熟悉。

3 《垃圾记录簿》应作为船上高级船员海上日志或其它记录的一部分。

3 .1 每次排放操作、或完成焚烧的内容、日期均要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上

并签字。每页用完后,需要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应该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中文)和英语填写。

3.2 每次焚烧或排放的填写内容包括日期、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和焚

烧或排放的体积估计量。

3.3 《垃圾记录簿》应作为文件存放在船上便于检查所需,并从最后一笔

记录日期起保存两年。

3.4 发生排放、或灭失的情况下,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7条的规

定,将详情、造成的原因和丢失的情况记录在垃圾记录簿。

3.5 缔约国主管机关可以检查船上《垃圾记录簿》,但《垃圾记录簿》可

以复印,但须由船长证明副本与原件一致。

3.6 渔具的意外落失或排放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造成严重威胁,应向船舶

的船旗国报告,如果落失或排放发生在某一沿海国家管辖权范围内的

水域,也应向该沿海国家报告。

第二章实施人员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

1. 船长职责

1.1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提高意识;

1.2 负责摘抄现行有关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包括处罚信息通知船员。

1.3 尽量减少购买产生垃圾的物料和改变习惯以便减少垃圾量。

1.4 确保实施本计划的程序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

2.1 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2 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2.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2.4 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2 .5 负责张贴垃圾污染公告牌;

2.6 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3 船员自己负责日常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3.1 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2 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4 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4.1 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4.2 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 全体船员职责

5.1 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5.2 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5.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5.4 船员应协助船长来确保船上任何区域减少垃圾数量,垃圾收集、分类和处

理要适当和有效。

第三章定义

1垃圾

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电子废弃物、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1 动物尸体

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1.2 货物残留物

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1.3 食用油

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1.4 生活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1.5 渔具

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1.6 食品废弃物

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1.7 焚烧炉灰

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8 操作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9 营运废物

“营运废物”(《防污公约》附则V第1.12条)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锅炉/节热器的排泄;

•船艇引擎的湿废气;

•锚链间的排出物;

•调距螺旋桨和推进器液压液体和其他油类至海界面(例如推进器轴承、稳定器、橡胶轴承等等);

•蒸馏/逆渗透卤水;

•升降器底坑排出物;

•消防总管系统的水;

•停用的淡水;

•汽轮机清洗水;

•马达汽油和补偿排放;

•机器废水;

•泳池、矿泉水和娱乐用水;

•声纳罩排放物;及

•井围甲板排放物。

1.10 塑料

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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