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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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

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

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分析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价格偏低。

价格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费用,通常以货币形式表示。

价格偏低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

此外,价格偏低还需要无正当理由的支持,即商家故意设置低价以获取竞争优势而没有充分的合理解释。

首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企业的销售额或销售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率与销售额或销售利润成正比。

如果企业将价格偏低,销售额就会减少,相应地,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也会减少。

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企业故意逃避税款的手段。

因此,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这种企业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其纳税合规。

其次是利润转移。

利润转移是指企业将利润从一个管辖区转移到另一个管辖区以减少税额的行为。

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视为一种利润转移的方式,因为企业通过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降低来降低其利润额。

在税务方面,此类行为可能会受到审查,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还可能导致市场不正常竞争。

如果企业故意设置低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影响市场的公平和平衡,就可能引起反垄断部门的注意。

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诉讼和罚款。

在应对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问题时,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其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其次,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教育和宣传,提高企业对税收合规的意识和认识。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分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税务问题,并对市场和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纳税合规。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在会计界,有两个常见的概念是“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这两个概念都与税收和会计核算有关,尤其是在涉及资产或产品定价时。

老会计人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出一些关于这两个概念的经验,下面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价格明显偏低核定”。

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对于一些资产或产品的定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在税务审计中,当发现这种情况时,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调整,将价格调整为市场价格,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罚。

因此,老会计人在进行资产或产品定价时,通常会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遵循市场价格,确保定价合理;二是保留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税务审计中提供证明。

其次,我们来讨论“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这是指在一些特定行业中,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税收征收,设定了一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企业以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价格进行交易,税务部门将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税务处罚。

老会计人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行业的最低计税价格政策,并确保企业的交易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同时,也要做好准备,以便在税务审计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老会计人还总结了一些经验,以帮助企业避免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带来的风险。

首先,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定价和交易审批制度,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其次,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行业的最低计税价格政策,并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老会计人还建议加强内外部合作,与税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作为老会计人的经验,以上所述主要涵盖了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相关内容。

在会计核算中,准确定价和遵守税务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经营风险。

因此,老会计人在实践中要注重细节,时刻保持警惕,并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务和会计环境。

45增值税 价格偏低的解读

45增值税  价格偏低的解读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核定销售额的规定。

本条延续了原条例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虽然经济活动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具体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都由交易双方商定,国家不应强制干预。

但是由于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直接影响着应纳税额的多少,当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易旨在逃避税收义务时,就危害到国家的税收利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介入,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所以,税法上规定了很多反避税条款和措施,用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制裁各种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

本条也属于反避税条款。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

这是对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规定。

一般而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受供求关系影响,其是否合理,存在着一个直观的普遍标准,可以用一个市场理性人的标准去衡量。

如果只是一般的不合理,国家不宜介入,只有这种不合理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才有介入的必要。

但是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明显偏低”,则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交易的各种情境等来确认,因为实际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法规无法也不宜为“价格明显偏低”确立一个具体适用标准,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和机械化,实践中也无法具体操作。

2.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这也是对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规定。

市场交易活动中,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往往不会将自己的商品低价出售。

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形下,基于为了减少损失等各种理由考虑,市场交易主体可能会选择低价出售,低价出售的目的不是旨在规避纳税义务或者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这种交易符合市场习惯,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在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提到:“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原文如下:“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性高,此次出现在了“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但也盼望这个“价格明显偏低”的司法解释运用到其他税务实务中去,作为争议协调的依据。

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我局与税务总局相关司进行了研究,现将具体指导意见下发,请你局参照执行:一、关于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滞纳金加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都是与税收相关的概念,它们对于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一、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当纳税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根据自己的业务判断和经验,对该交易价格进行重新确定。

这种核定方式往往是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使用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人为降低交易价格以减少纳税额。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在跨国公司或者具有多个企业实体的企业集团中,为了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在税务上实现利润转移,纳税人往往会将交易价格人为压低,从而减少纳税额。

2.纳税人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有些企业为了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避税,减少纳税额,可能会将交易价格人为压低,从而导致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3.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的价格明显偏低。

在一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了减少纳税额,纳税人可能会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价格人为压低。

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在交易价格低于一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可以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纳税。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降低交易价格从而减少纳税额。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常见于一些需要高度监管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烟酒、能源等。

对于这些商品或服务,税务机关会制定一些规定,规定交易价格不能低于一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以确保纳税人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纳税。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会根据市场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一般是根据成本、利润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2.监测交易价格。

税务机关会通过各种方式来监测交易价格,例如抽查、调查等。

如果发现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纳税。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交易价格进行核定,并认定其明显偏低。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调整,以更合理的价格计算税额。

这一核定方式主要用于处理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以防止逃税或避税行为的发生。

对于被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的交易,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心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税额。

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则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为一些特定商品或特殊行业规定的最低价格,其准确性由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和监测。

根据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如果纳税人的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计算相应税额。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价格虚报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防止逃税和避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核定价格或设定最低价格,税务机关可以防止纳税人通过虚构或压低价格来减少应纳税额。

同时,这种制度也可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避免不公正的竞争行为。

然而,这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核定和调整价格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标准来规范这一过程。

其次,最低计税价格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市场的扭曲和不必要的干预。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需要进行相应的监测、审查和调整工作,以确保核定和设定的价格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都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防止逃税和避税行为的发生。

然而,这些制度也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市场情况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一、价格明显偏低合规界限“价格明显偏低”是以上主题的要素或事实之一。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也被认为是公允价格。

在市场环境中非关联第三方间交易被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市场环境中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不会将自身利益无条件让渡他人。

价格明显偏低出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法的层面,我们是没有看到直接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当然,大家可以认为,仍然可以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去对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地经营,而不应该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式进行竞争。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潜在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从税收风险的角度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行梳理。

一、税收风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偏离税法规定的情况,进而影响税收征收效果和税收公平的风险。

1.逃税风险:通过虚构交易、不真实报税等手段,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逃避缴税义务的风险。

2.延缓税收风险:通过拖延缴纳税款或者逾期不再缴纳税款等方式,延缓纳税时间,以期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

3.误导税务机关风险: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假借交易等方式,误导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风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税收风险:1.利润转移风险: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导致利润被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或非关联公司,从而减少了应纳税额。

2.偷漏税风险:通过低报销增值税、虚构成本等手段,减少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在偷漏税款。

3.操纵财务信息风险:通过虚构收入、伪造账目等方式,误导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采取的合规措施为避免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所带来的税收风险,经营者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1.合理定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价格,避免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2.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经营者应定期对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避免虚构收入和伪造账目等操纵财务信息的行为。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传递,加强对财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利润转移和偷漏税的风险。

4.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经营者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审查工作,避免误导税务机关的风险。

个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依据有新规

个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依据有新规

个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依据有新规(2011-08-18 11:14:46)规作者:连城地税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正当理由”的判定依据1、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除上述所列举的四个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1)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低于净资产份额的;(3)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三、净资产的内涵净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份额就是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用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金额。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办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1:2010年1月,张三以200万元价格(含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A企业25%的股权。

2011年1月,张三以2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李四。

分析:如果张三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小于250万元,则张三应按照转让价格250万元申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50-200)×20%=10万元;如果转让时A企业净资产为1400万元,张三享有的A企业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400×25%=35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而且无正当理由,其核定计税依据应为35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200)×20%=30万元。

-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

-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

“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条规定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价格的执法依据。

具体涉及到各税种“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如何认定,税务机关是核定“应纳税额”还是“销售收入”,如何核定,则没有统一规定。

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或提供的应税消费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后统一调整为核定销售额)和计税价格。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作了统一和衔接,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均按如下统一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中,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上述成本利润率为10%,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营业税的核定公式为: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价格明显偏低”行为如何进行涉税处理一、案例:某大型企业主营建筑工程业务,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该企业至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底,该企业将自有的一块办公商业用地变性为商品房住宅用地并投入资金进行商品房开发。

2011年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项目除商业房产自用外,其余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销售给企业内部职工,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200元。

2012年底办理项目工程决算,确定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为每平方米3500元。

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人员在日常的纳税评估工作中,针对该企业的情况,采集了同类、同期、相近地段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市场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

经过比对分析认为,该企业的销售价格属于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应依法重新确定计税收入并补缴有关税款。

对此评估意见,税企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该企业针对税务评估人员提出的价格明显偏低问题,提出如下陈述理由:1、企业销售房产,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按合同确定的金额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并收取了价款,无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的行为;2、企业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此次的开发项目纯为解决企业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不对外销售,具有集资建房性质;3、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属直接销售,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所规定的“非直接销售”行为,也不是企业资产无偿分配给职工的行为;4、税收法律法规中所确认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或“不属于正当理由”是指哪些?价格偏低有无具体标准?本案例情况并非个案,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既要企业找出各种理由来应对,又要基层税务人员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来宣传解释,总是收效甚微,难以达成共识。

怎样合理、合法地解决类似行为,避免税企双方分歧,是税企双方需要共同探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政策规定及法理分析:在现有的税制中,都规定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涉税处理规定,比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财税实务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一、转让定价偏低1.产权转让定价偏低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将其资产转让给相关人员时,产权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如果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2.股权转让定价偏低对于股权转让的定价,如果转让方故意将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也有权调整定价,并按照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偏低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如果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对于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如果定价偏低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定价。

总结起来,转让定价偏低指的是在资产、股权、无形资产等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故意将转让定价设置偏低,即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价,并根据调整后的定价计算纳税义务。

二、服务报酬偏低1.关联交易中的服务费用对于关联交易中的服务费用,如果服务费用明显偏低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费用,并按照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2.跨境服务费用对于跨境服务费用,如果服务费用明显偏低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费用,并按照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总结起来,服务报酬偏低指的是在关联交易和跨境服务过程中,服务报酬明显偏低低于公允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并根据调整后的费用计算纳税义务。

总结完毕,以上是财税实务税法中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转让定价偏低和服务报酬偏低都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和税收公正性,保证税收合规性。

我们来聊聊什么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我们来聊聊什么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我们来聊聊什么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我们都知道税法是刚性的,但又存在弹性的空间,比如今天要说到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规使用的词汇实际上还是比较模糊的,比如“明显”、“偏低”、“合理”等,究竟范围如何并没有说清楚,那我们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呢?1、关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作为企业来说,价格怎么定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各种交易模式设计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价格上,那么纳税筹划首先就要看价格是否合理,这也是方案存在和执行的基础,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去设计交易模式。

我们在税法中暂时没有找到关于偏低或偏高的具体说法,给实际执行预留了弹性和人性化的空间,也给了企业争取正当利益的空间,那么这个空间该如何争取呢?我们可以类比一下看看执行中的一些规律,比如说国税函[2016]380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其实这里已经印证了一个执行标准;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就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司法实践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可执行的价格区间“70%~130%”,虽然说不一定全部适用于税收征管操作中,但总归有了一个比较确定的空间范围,值得参考。

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价格排期上需要预先做好安排,分期销售的定价首先要考虑纳税影响,比如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当处在税率变动临界点的时候,定高价很可能会导致利润的降低,那么就需要对不同楼层、户型在合理的范围为做好定价优化,当然还需要注意成本的分摊和核算的办法,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和安排。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是两个与价格相关的概念,它们影响着税收和市场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的影响。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核定,认定其偏低于市场价值。

这种核定通常用于确定税收基础,以避免遭受税务逃避或偷漏税的情况。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能够按照正确的税基来征收,防止企业通过人为降低产品价格以逃避纳税义务。

然而,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可能会导致税收负担的过度增加,对企业和市场的正常运作带来不利影响。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是一种税收政策,旨在确保企业报告的销售价格不会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具有较薄利润的行业或领域,用于防止企业通过低报销售价格减少应纳税款。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或相关机构确定适当的最低价格,以确保企业经营的公平性和税收的公正性。

然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也可能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性产生负面影响。

这两个概念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都有一定的影响。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有助于保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企业通过低报价格逃避纳税义务,从而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然而,过度的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其发展和投资动力,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可以减少企业报告低销售价格以逃避纳税的行为,保护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然而,过度严格的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可能会限制企业的竞争性和创新能力,对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施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时,需要权衡考虑,确保在保护税收公正性的同时不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限制。

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确保核定的价格合理准确,不过度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税务人员教你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国各地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核定分歧,发生了多起司法裁判。

本文结合相关裁定,探讨税收核定如何恰当把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围绕“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广州德发案”2003年,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为偿还贷款,委托拍卖行拍卖一处房产,设定拍卖保证金为6800万港元。

最终,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以底价约1.2亿元人民币成交。

拍卖完成后,德发依法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经查认为,德发将拍卖保证金金额设定畸高,导致拍卖没有发生“竞价”行为,而只有两个主体以上的竞买人参加的拍卖才符合我国拍卖法关于“竞价”的规定。

因此,德发以底价拍卖无正当理由。

结合拍卖房产周边房产的当期交易价格,稽查局2009年认定德发拍卖房产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德发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亿元,要求其补缴营业税867.1万元及滞纳金280.5万元。

德发认为自己是为解决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拍卖手续合法有效,且依法足额缴纳了相应税款,不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低申报税款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一审、二审和再审全部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已审法院认为德发拍卖房产的价格不及市场价的一半,存在价格明显偏低的事实。

而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拍卖且以底价成交的情况说明,有关拍卖价格显失公平,理由不正当。

●韶关盈锦案广东省A县地税局检查发现,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铺的平均售价,且无正当理由。

另外,对1000多平方米的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依据相关规定,A县地税局2014年1月要求盈锦补缴税费、滞纳金共计298.9万元。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是税收领域经常涉及的一个风险问题。

对此,本文将从税收逃避行为、虚假报税、偷漏税和漏洞利用等四个方面对该风险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管理对策。

税收逃避行为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支付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往往是为了减少应纳税款的基数,从而降低所应缴纳的税额。

例如,企业在采购设备时,通过与供应商串通,将设备的采购价定得比实际价格低得多,自然而然地减少了应纳税款的基数,达到对减税的目的。

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及审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这种不正当的减税行为。

虚假报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价格,税务机关应比对合理的市场价格,若存在明显的差距,则应质疑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假报税的行为。

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的风险评估,通过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数据共享等手段,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与业务的良好互通。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通过交换信息、集中行动等方式,加大对虚假报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偷漏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故意隐瞒收入或其他应纳税项目以逃避税款的行为。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往往是偷漏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虚报费用或隐瞒收入等手段来降低应纳税额。

为了防范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多层级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同时,联合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打击偷漏税行为,提高对纳税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漏洞利用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政策或法规中存在模糊虚弱的条款,通过一些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用,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对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尽量消除漏洞。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风险预警能力,提前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的定向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遵从度。

会计经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会计经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考依据总算出现在了税收政策中
在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二条提到:
 不合理的低价的判定及调整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
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一直没有相关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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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消费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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