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药条令》不再坚持中西医结合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2021年第13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8日河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2022年北京冬奥会筹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三大机遇,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示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价值与多元功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冰雪运动强省和体育强省。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超过39.3%,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2.16名,带动全省体育产业总规模达3000亿元,构建健身人群全覆盖、健身时段全开放、健身形式多样化、保障措施多维度的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医[2008]9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1.20【实施日期】2008.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94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中其他从事医疗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考评工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附件: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德考评,是按照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标准,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医德医风状况进行考评,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冀政[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2011年8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全面振兴我省中医药事业,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增强振兴中医药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中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在防治重大疾病和疫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是中医药的发祥地之一,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丰富,拥有一批知名现代中药生产企业和著名的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全国有影响的中医药大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中医药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的矛盾比较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弱化,中医药高层次人才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强,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健全等。
振兴中医药事业,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我省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从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振兴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和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两大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打造“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名店、名企”,全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产业水平。
国家文件中中西医融合表述
国家文件中中西医融合表述中西医融合是指将中医和西医两种医学模式相结合,形成一种综合性的医学体系。
在国家文件中,对中西医融合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以推动中医和西医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一、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意义国家文件中指出,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
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提升国民健康水平、推动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中西医融合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国家文件强调,中西医融合是建立在中西医学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有助于充分发挥中西医学各自优势,提高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综合效果。
中西医融合能够丰富医学体系,拓宽诊疗思路,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
在重大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中西医融合模式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中西医融合的推动和支持措施国家文件明确指出,要通过加强中西医融合的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医药在诊疗、康复、养生等领域的应用。
要加强中西医融合的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要加强中西医融合的医疗服务模式探索和创新,推动医疗机构间的协同合作,提高疾病诊疗的效率和质量。
四、中西医融合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国家文件强调,中西医融合要坚持科学性和规范性,不搞迷信和伪科学。
要加强中西医融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推动中医药治疗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科学要求的中医药诊疗方案和药物疗法,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五、中西医融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文件强调,要加强中西医融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要加强与国际组织、机构和专家的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播。
要通过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高中西医融合的学术水平和临床应用能力。
总之,中西医融合在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意义、中西医优势互补的科学性、推动中西医融合的支持措施、科学规范中西医融合的要求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都得到了明确的表述。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为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中医药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不含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四)管理中医事业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医病床。
河北中医药条令不再坚持中西医结合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中医药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医药局:中医医院不得使用“中西医结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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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冀卫医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8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优化诊疗科目登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当设有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具备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符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变更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同时注明协议单位。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2003年11月13日)中西医结合是在我国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的医疗卫生保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西医结合充分吸收两种医学特长,并使之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对继承发展中医药学,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促进我国医学和世界医学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中西医结合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我国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到目前,我国中西医结合机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体系正在形成,中西医结合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中西医结合学术活动日益活跃,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中西医结合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西医结合事业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优势和特色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人才培养体系还不够健全,理论、临床及方法学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结合方针政策,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发掘、整理、研究、阐释中医药学的经验真知和理论精华,以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研究中西医结合点为主线,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不断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国家文件中中西医融合表述
国家文件中中西医融合表述中医和西医都是世界上重要的医学体系,各自有着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中医注重整体观念,注重平衡和协调,强调治病与调理兼顾,利用草药、针灸等自然资源治疗疾病。
西医则更加强调解剖、病理生理学以及实验室检查,注重疾病的科学诊断和治疗手段。
由于两种医学体系各有所长,中医和西医的融合成为发展的趋势。
国家文件中对中西医融合做出了一系列指导和规范,以促进中西医融合的发展。
首先,国家文件对中西医融合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中医和西医各有千秋,融合两者可发挥中西医各自的优势,提高医疗水平,造福国家和人民。
国家文件指出,融合中西医可以丰富治疗手段,提高治疗效果,同时也可以促进中医药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因此,国家文件对中西医融合的发展寄予了厚望,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促进中西医融合的发展。
其次,国家文件对中西医融合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概括,提出了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
国家文件指出,中西医融合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医药优势疗效为核心,以西医技术手段为支撑,强调整体观念和个性化治疗,实现中西医在临床、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融合创新,推动中医药和现代医学全面融合发展”。
国家文件从总体上规划了中西医融合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为中西医融合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除了对中西医融合的重要性和指导思想的阐述外,国家文件还对中西医融合的具体举措和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国家文件明确提出了在医疗机构中建立中西医融合的诊疗模式,加强中西医融合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推进中西医融合的药品研发与临床应用等一系列措施。
国家文件还提出了鼓励中西医融合的政策,包括加大对中西医融合的跨学科研究资助、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以及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政策。
最后,国家文件还对中西医融合的发展进行了前瞻性的展望。
国家文件指出,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中西医融合的逐步深入,中西医融合将成为医学领域的主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健康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支撑。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号】冀中医药〔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7〕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大文化传播力度,增强中医药文化传播的权威性,保证传播质量和成效,我局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中医药文化传播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在落实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局综合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寅莹,*************
附件:1.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专家团名单
2.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作品评审委员会名单
3.河北省中医药文化传播专家团微信群二维码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冀医保字〔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职能作用,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提供的与线下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对应的“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及时将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其他有国家或省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9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中医药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进步,经过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省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还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还不到位,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尚不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不足,部分中医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中医药人才匮乏,特别是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短缺,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未得到有效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高等教育和科研体系还不健全;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药饮片质量参差不齐,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中医药工作。
认真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首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首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冀中医药函[2014]7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河北省首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
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4〕75号)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中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培养)基地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16号)要求,加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经遴选确定了我省首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个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4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临床培养基
地)、15个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基层培养基地),现予公布。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是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冀卫医函〔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卫医函〔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进一步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要,我委会同省中医药管理局,就加快全省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快药学服务转型(一)高度重视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师是提供药学服务、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目标不可替代的专业队伍。
药师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药学服务,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药学服务能力,探索构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药学服务体系,促进新时期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转变药学服务模式。
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推动实现药学服务模式“两个转变”,即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
进一步履行药师职责,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药学服务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冀卫监督函〔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监督函〔202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是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不断优化自查程序和方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严格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本机构及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
自查内容除《管理办法》规定外,结合我省实际,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纠纷预防与处理;医院信息安全与管理;发布医疗广告情况;利用不正当手段误导招揽患者情况等,可参照《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表》(附件2)开展自查。
站位全局把握机遇加快推进河北中医药事业振兴发
2019.6下 |公民与法治栏目编辑:马丽宽投稿邮箱:malikuan@站位全局把握机遇加快推进河北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工作取得新进展2018年以来,河北省中医药系统以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打好中医药强省建设组合拳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中医药发展保障机制更加有力。
省两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全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目标任务,擘画了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六大工程”,积极争取成立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
在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河北省中医药条例》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出台了促进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医药强省建设人才支撑计划,以及中药材产业扶贫工作等文件。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省中医药局增设法规监督处,强化了综合监管力量。
中医药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争取中央资金5.2亿元,支持传承创新项目和13所县级中医院改扩建。
3个专科入选国家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
3个国家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有效开展。
国医堂建设数量达到1404个,石家庄、邯郸创建成为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0个县(区)新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0个县(市、区)被省政府命名为“中医药强县”。
中医药系统健康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政策全面落实,定点医院救治大病贫困患者5000余人次。
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通过国家首批验收,并在河北召开现场交流会推广建设经验。
中医药传承创新成效明显。
省中医院成功获批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启动实施溃疡性结肠炎等9种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药防治能力提升项目。
新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42个。
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顺利开展,培养中医药技术骨干和基层实用型人才千余名。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燕赵中医药薪火传承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中[2012]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燕赵中医药薪火传承工程”的意见(冀卫中〔2012〕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和全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燕赵中医药薪火传承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燕赵中医药薪火传承工程”的重要性振兴中医药事业是省委、省政府从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实现这项战略任务,必须把加快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中医药人才作为根本手段。
近年来,我省中医药人才培养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老中医药专家宝贵的学术思想和经验未得到很好地传承;一些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显著脱节;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高水平中医药人才严重匮乏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省中医药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师承教育是千百年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是中医药学术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也是形成中医药流派的重要因素。
师承教育注重尊师重道,注重因材施教,注重经典学习,注重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在我国中医药学发展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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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中医药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
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
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
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