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时间线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时间线200410月22日《深圳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拉开旧改序幕,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启动20084月9日《关于推进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探索旧工业区改造路径2009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将旧改统一为城市更新,提出三类更新模式20122月8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20136月13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20158月19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201611月20日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201610月18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调整配建比例为12%201711月2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提出“优化更新结构、提倡有机更新、加大配套及保障性住房供应”理念201712月6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首次修订)强区放权,简化地价体系20171月17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来源:智信研究院据公开信息整理)一、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梳理(一)深圳模式城市更新l 2009年11月12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将旧改统一为城市更新,提出了“拆除重建”、“功能改变”、“综合整治”三类更新模式。
城市更新单元l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即首创“城市更新单元”概念。
l 2015年8月19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旨在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强区放权l 2015年,深圳市政府在罗湖试点开展城市更新改革,由此拉开全市“强区放权”的大幕。
l 2016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首次修订)强化规划引领、强区放权等措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给予区政府更多权力,简化地价体系。
(二)深圳理念l 2016年11月21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提出了“优化更新结构、提倡有机更新、加大配套及保障性住房供应”的理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府办[2016]3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准入审核、调剂退出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城市更新部分指标的确定文件
1、土地贡献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第十二条(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2、容积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5-09-01)(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3、城市更新项目中新型产业用地可建设研发用房及配套商业、单身宿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则研发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四条第五款: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为研发用房的12%;研发用房占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的70%,故创新型产业用房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8.4%。
4、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8]2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1【实施日期】200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深府〔2008〕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复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创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的空间支持力度。
通过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营造创新环境,拓展创新空间,力争在2010年底建成500-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基本解决当前创新型企业面临的空间资源约束问题,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坚持产业发展与城市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土地新增供给与旧区改造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用房出租与出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方案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按照上述目标和原则,在我市工业用地内专项建设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根据企业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将其分为研发运营型、生产型两种类型。
二、建设方式加大对现有空间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中的能动作用,积极拓宽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来源,形成多渠道投资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局面。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深府〔2008〕202号),为全面推进本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审核、租售管理、调剂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在工业用地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回收回购等方式筹集以及企业投资建设并将产权移交政府的用于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科技信息、贸工、高新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光明新区和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组成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审定入驻标准和办法;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
市科技信息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高新办等产业主管部门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标准;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立项与建设规划制定;市规划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进度要求做出资金安排。
高新技术产业带、产业聚集基地及市、区政府划定的其他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等责任主体负责本园区内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资格审查、用房分配、退出审核及后续监管等具体执行和落实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周边配套条件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总体需求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与布局,制定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规划。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高效、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对全市发展的战略性意义(一)城市更新事关城市长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是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瓶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关键举措。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刻不容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我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已初步形成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完成一批、准备一批”的局面。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城市更新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配套、历史遗留问题多、项目拆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比,与全市迫切的更新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任重道远、时不我待。
(三)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协同推进。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规定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规定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比例为8%。
(三)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比例为5%。
城市更新项目属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的不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后,可按其用地面积占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减,核减基数为批准研发用房建筑面积的5%。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涉及不同配建比例地区的,根据所在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
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工改类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地价测算
专题分享: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地价测算——工改类目录21政策梳理案例2017年11月29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条文草案和说明,对《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中“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1、对应城市结构中的中心体系,各级中心区的核心地区分别纳入密度一区、二区、三区2、缩小了原特区内密度一区的范围,增加了原特区外密度一区、二区的范围3、适度提高城市开发总量,除密度一区、二区外,将大部分城市建设区纳入密度三区;同时对密度四区、五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严格的管控,密度四区主要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区及生态景观敏感区,密度五区主要为东部滨海一线地区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
4、取消了原密度六区,部分滨海、滨水地区纳入密度五区,机场、码头、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不再纳入密度分区管制。
旧版密度分区地块“容积”与地块“容积率”1、将地下空间中规定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统一管理本次引入的“容积”明确为容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主要指地下经营性面积,不含配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交通等面积2、地块容积率,在原《深标》基础上,取消原地块容积率计算公式,改为“容积”计算公式,明确容积率为:容积率=容积/地块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块面积新版深标对各类用地密度分区容积率调整,其中工业用地取消容积率上限旧版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物业类型容积率1、普通工业用地(M1)上限42、新型产业用地(M0)6上限1、居住用地,密度一区、二区、三区统一调整为基准容积率3.2,包括全市近90%的居住用地;小幅提高密度四区的居住基准容积率,由2.2提高至2.5;继续落实密度五区管控,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及上限维持不变2、商业服务业用地,取消了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除密度一区外,对其它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均有小幅提高3、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统一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对应不同密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取消原来的容积率上限,两类用地的基准容积率规定基本相同,进一步适应市场对产业的发展需求新版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指引分级密度分区M0新型产业用地基准容积率M1普通工业用地基准容积率1密度一、二、三区4.0 3.52密度四区 2.5 2.03密度五区2.01.5工业区块线解读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试行)一级线内的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线内非工业用途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40%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试行)工业红线:是保障宝安区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底线,主要为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13-04-1016:53分类:工业用地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8号)和《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计划、筹集建设、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等。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规划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审定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建设年度计划;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基准价格、入驻及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及计划,负责本辖区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准入审核、调剂退出和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发改、科技创新、经贸信息、交通运输、文体旅游、金融等产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拟订本行业、本区域创新型产业用房发展需求,报市发改和规划国土部门。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汇总各部门、各区(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统筹协调,编制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发展规划,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价格方案,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全套版
特殊分割转让
非城市更新类
土地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满足以下情形的可分割转让
企人
业
民 法
破
院 实
产施
强
清制
执
算行
不符合 管理政 策、环 保要求
旧改——城市更新
三旧改造: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城市更新分类及特点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改 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 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综合整治类
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
为拆除重建活动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落实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更新项目
流程: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报计划 第二阶段:报规划 第三阶段:确定实施主体 第四阶段:取得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业楼宇定义范围
工业用地 混合用地
工业楼宇
用于工业生产(含 研发)
建筑物 构筑物 附属物
工业楼宇转让前提规定
工
城市更新类工改
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进行预售
改
类
型
非城市更新类工改
工业楼宇须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 权利证书后方可转让、抵押
符合《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 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
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前提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划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未划入单元的且满足条件的自行拟定更新单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规〔202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建移交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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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
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其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比例为8%。
(三)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比例为5%。
城市更新项目属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的不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按第四条规定确定后,可按其用地面积占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核减,核减基数为批准研发用房建筑面积的5%。
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涉及不同配建比例地区的,根据所在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
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第九条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与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载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租售管理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明确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空间服务平台进行租售。
第十一条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一、二、三类地区空间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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