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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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工开采的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十六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将企业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应当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
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事)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4、矿山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和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7、安全奖罚制度。必须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以及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1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11、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矿山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合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
12、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应当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结合有关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单位和人员。
14、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爆炸器材的使用种类、等级、贮存方式、贮存量、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6、矿山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主要危险,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和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备的图纸及资料必须齐全,填绘记录必须及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