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建筑法》第24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 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P8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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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理结果: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 处理报告,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 理。26名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7人;28名相关责任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 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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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 人以上);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 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 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 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P9);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 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P9、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转包违章查处方案范本
工程转包违章查处方案范本一、工程转包违章行为的形式及造成的危害1. 工程转包的形式:(1)直接转包:承包方将工程一次性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方进行施工。
(2)分包:承包方将工程按照不同的施工环节分别转包给不同的承包方进行施工。
2. 工程转包行为的危害:(1)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由于转包方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够严格,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2)施工安全隐患:转包方在施工中可能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影响施工安全。
(3)市场秩序混乱:工程转包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二、工程转包违章查处方案1. 加强监管:(1)建立工程转包的管理制度,规定承包方是否能够进行转包,对转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2)强化内部监管,对承包方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不会进行未经批准的转包。
2. 按法律规定对违章转包行为进行查处:(1)对发现的工程转包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2)对违反规定的承包方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者进行吊销执照等处罚。
3. 提高行政处罚力度:(1)对违章转包行为者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
(2)对工程转包行为者进行公示,加大曝光力度,以警示他人。
4. 设置举报渠道:(1)建立工程转包违章行为的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的工程转包行为进行举报。
(2)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工程转包违章行为的举报中来。
5. 建立黑名单制度:(1)对违法违规的工程转包行为者建立黑名单,该名单可以涵盖在建工程、竣工工程、在建点项目的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所有实施主体。
(2)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对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直至恢复到要求的标准。
以上是工程转包违章查处方案的一个范本,针对工程转包行为,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力量来进行查处,加强监管和预防工程转包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工程转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方案时,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措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水建管[2016]420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的行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四)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七)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八)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办法
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办法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程的实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有很多⼈将⼯程进⾏违法分包,这样的⾏为是属于违法的。
⾯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办法是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违法分包转包的认定办法转包是指承包⼈在承包⼯程后,⼜将其承包的⼯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转让⼈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成为承包合同的另⼀⽅当事⼈的⾏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程建设,以致造成⼯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政法规均作了禁⽌转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程再分包的。
⾮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要认定是否存在转包,可从以下⼏个⽅⾯进⾏核实:(1)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2)现场管理⼈员的⾪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致;(3)承包⼈⾏为(包括组织机构、⼯作协调、技术措施、⽅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4)承包⼈管理⼈员的实际到位情况;(5)在由承包⼈供应材料时,核查⼯程项⽬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供应。
⾮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其区别主要体现为:(1)主体不同。
转包发⽣在总承包⼈和转承包⼈之间;分包则发⽣在总承包⼈与分包⼈之间;(2)对象不同。
转包的对象是施⼯合同的全部⼯程;⽽分包仅指主体⼯程外的分部分项⼯程,是承发包合同中⼀部分;(3)合同效⼒不同。
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的⽆效⾏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为;(4)对应的义务不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409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文件名称:有效期:2014年10月01日生效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建市[2014]118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解读】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解读】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使用,特制定了新的规定。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主要表现为承揽单位将自己应当承接的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以挂靠等方式进行欺诈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检查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
二、查处方式和处罚措施针对发现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等,并将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行为者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新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的影响。
各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应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规范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了让更多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相关部门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帮助企业提高自律和遵法意识,共同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总的来说,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为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建筑业的规范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程环境。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转包违法分包认定查处办法介绍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资质的企业 )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 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 ,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改革、放 开、试行、92,建筑法第19条: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 直接发包)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复杂:比如要求总包同时具备 某几项专业资质、同时具备几个奖项的量身定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 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的介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 介绍五个方面情况
一、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 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工作部署 五、如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省建筑市场执 法检查做法) 六、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核 查的内容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转包的三个法律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 合同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 等技术经济责任,这是认定转包的根本特 征。 第二个特征是: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 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 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 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 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 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条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
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一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 和依据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建市[2014]11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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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 (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相关情况
今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 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做了 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发的有关文件:
2.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筑工程 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
3.同步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下称认定查处办 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8条是 重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作出了统一标准;第 十四条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 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
查的内容
一、这次培训的目的
依据我省实施方案和住建部质量安全司81号文件,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的要求,省厅组织这次业务 培训,目的是通过培训进一步领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 动精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业 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真正将两年行动方案和工作部 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项目,确保两年行动顺利实施、 取得实效。(……在座的是两年行动的中坚、骨干)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 事故直接原因: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2010年上海
“11.15 ”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 造成的责任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焊接人 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 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 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 速蔓延至整栋大楼。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 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的介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结合部里课件和认定查处办法释义 介绍五个方面情况
一、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 二、认定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工作部署 五、如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省建筑市场执
法检查做法) 六、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建议核
40条 P5 单位工程:数据标准P4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六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
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 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 的两种转包行为。
关于转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28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 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办法所称转包,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1.《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 2014〕118号); 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 12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标准》(建市〔 2014〕108号)。 7.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 8.住建部近期颁发了17、18、19号令(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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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 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 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 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
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 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资 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 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 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而沈建丰手下的 焊工正是无证焊工。
其二,使得《建筑法》确立的资质管理 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空置;
其三,使得《合同法》确立的诚实守信 和合同严肃性原则受到挑战。
五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各种违法
违规行为助长了不正之风,容易引发权钱 交易,滋生腐败。
(三)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有关情况
1.解决法律法规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定 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难以执法问题。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P8三,1人以上?
第11条五款挂靠认定是1 人以上);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 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 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P9四);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 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 ,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改革、放 开、试行、92,建筑法第19条: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 直接发包)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复杂:比如要求总包同时具备 某几项专业资质、同时具备几个奖项的量身定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个人不具有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资质的企业 )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 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 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城乡规划法第
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 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不 是把能力、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管理上,放在提高 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上,放在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而是用在邪门歪道上。有 的企业搞所谓“经营资质”,靠卖牌子生存。转 包、挂靠也极容易导致层层拖欠,引发农民工和 购房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
• 部里作出的行政处罚:
1.给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2.给予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吊销房 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3.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 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给予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且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一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 和依据的规定。
• 第二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应范围 的规定。
• 第三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 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四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
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 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上海“11.15”教师公寓特大火灾事故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 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 3.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4.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 5.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 6.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 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
• 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比较常见);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P8二);
• 其中,核心工作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 包行为,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
(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
• 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 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
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 三是影响了行业形象; • 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 • 五是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一)打击违法行为是工程质量治理两 年行动 六项主要任务之一
•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任务:
第一项: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
第二项: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 第四项: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五项: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第六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