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必背30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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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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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4、自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民法的形式渊源9、民法的效力10、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主体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4、民事权利15、支配权16、请求权17、形成权18、抗辩权19、自助行为20、民事义务21、民事责任22、无限责任23、有限责任24、单独责任25、共同责任26、按份责任27、连带责任28、补充责任29、单方责任30、双方责任31、过错责任32、严格责任33、民事责任的聚合34、民事责任的竞合35、法律事实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7、民事权利能力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0、监护41、宣告失踪42、宣告死亡43、法人44、社团法人45、财团法人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9、法人的机关50、法定代表人51、法人的变更52、法人的终止53、清算组织54、非法人组织55、狭义的合伙56、普通合伙57、有限合伙58、入伙59、退伙60、个体工商户61、农村承包经营户62、个人独资企业63、法人的分支机构64、物65、货币66、民事行为67、法律行为68、事实行为69、民事法律行为70、物权行为71、债权行为72、意思表示73、真意保留74、伪装表示75、隐藏行为76、错误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81、延缓条件82、解除条件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88、追认权89、相对人的催告权90、狭义的代理91、复代理92、代理权93、代理权的滥用94、狭义的无权代理95、表见代理96、取得时效97、诉讼时效98、普通诉讼时效99、除斥期间100、人身权101、人格权102、具体人格权103、一般人格权104、生命权105、健康权106、身体权107、姓名权108、名称权109、肖像权110、名誉权111、人格尊严权112、隐私权113、死者的人格利益114、身份权115、亲权116、亲属权117、配偶权118、家事代理权120、物权法定原则121、物权的排他效力122、物权的追及效力123、物权请求权124、物权公示原则125、物权公信原则126、不动产更正登记127、不动产异议登记128、预告登记129、观念交付130、简易交付131、指示交付132、占有改定133、所有权1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相邻关系136、共有137、按份共有138、共同共有139、善意取得140、先占141、添附142、用益物权143、土地承包经营权144、建设用地使用权145、宅基地使用权146、地役权147、表见地役权148、担保物权150、浮动抵押权151、最高额抵押权152、共同抵押权153、质权154、动产质权155、权利质权156、应收账款质权157、留置权158、占有159、占有保护请求权160、债161、债权162、债务163、不当得利164、无因管理165、债的履行166、代物清偿167、迟延履行168、瑕疵履行169、加害给付170、债的保全171、债权人的代位权172、债权人撤销权173、债的担保174、保证175、一般保证176、连带责任保证177、共同保证178、定金179、债的转移180、债权让与181、债务承担182、债的概括承受183、债的抵销184、提存185、债的混同186、债务更新187、合同188、诺成合同189、实践合同190、涉他合同191、要约192、要约邀请193、承诺194、格式条款195、缔约过失责任196、同时履行抗辩权197、先履行抗辩权198、不安抗辩权199、违约责任200、预期违约201、违约金202、免责条款203、买卖合同20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0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6、赠与合同207、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8、借款合同209、租赁合同210、融资租赁合同211、承揽合同212、建设工程合同213、运输合同214、客运合同215、货运合同216、联合运输合同217、单式联运合同218、多式联运合同219、保管合同220、消费保管合同221、仓储合同222、委托合同223、行纪合同224、居间合同225、技术合同226、技术开发合同227、技术转让合同228、技术咨询合同229、技术服务合同230、继承权231、法定继承232、代位继承233、转继承234、非继承人的适当分得遗产权235、遗嘱继承236、遗嘱237、代书遗嘱238、遗赠239、遗赠扶养协议240、限定继承原则241、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242、纯粹经济损失243、一般侵权行为244、共同危险行为24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46、过错责任原则247、过错推定责任248、无过错责任原则249、自己责任250、替代责任251、单独侵权责任252、共同侵权责任253、按份侵权责任254、连带侵权责任,255、补充责任,256、补偿责任257、相当因果关系258、损害的原因力259、抽象轻过失260、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261、监护人侵权责任262、雇主责任263、网络侵权责任264、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65、医疗损害责任266、环境污染责任267、高度危险责任268、饲养动物致害责任2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70、物件损害责任271、过失相抵原则272、损益相抵原则273、衡平原则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民法名词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常常出现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术语,这些名词的准确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解释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1. 财产:指一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权益,可以是物质上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金钱、土地等。

2. 继承: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益移交给特定的继承人的过程。

3.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民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5. 名誉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6. 承诺:指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或保证。

7. 侵权: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等。

8. 过失:指因疏忽或疏漏造成的损害,而无意识违背法律义务。

9.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0. 损害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后,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11. 报复性侵权:指个人或法人组织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12.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13. 遗嘱: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的意思表示。

14. 国际私法:指处理国际涉案事务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15. 债权人:指向他人主张债权的个人或法人。

16. 定义权:指拥有在合同或法律文件中定义词语或术语的权力。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8. 损害赔偿责任: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19. 民事诉讼: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过程。

20. 代位权:指代理人或授权人的权利能力,代表他人行使权益。

21. 嫌疑人:指被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个人。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人身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起着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4、平等原则当事人再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主要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民事交往,以自己的意志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平原则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司法活动中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7、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大多数所尊崇的,维护社会存在必须的一般伦理道德。

8、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事实的启动。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特征: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和具有稀缺性的物质。

12、动产即在空间上能够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3、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

(如林木,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14、主物指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15、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到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的条件:主、从物具有从属关系;主、从物属于同一主体;主、从物在物理上16、孳息由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汇总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汇总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学名词

民法学名词

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3.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5.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6.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8.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9.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0.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3.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4.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5.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6.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0.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21.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23.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2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2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27.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2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9.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3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2.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3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34.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35.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36.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7.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38.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3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40.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41.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42.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4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4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7.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48.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49.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50.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51.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52.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3.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54.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55.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56.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5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5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5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6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6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6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最新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

最新考研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监护: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7.宣告失踪: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宣告死亡:指《通则》规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帮发生之日起满2年。

9.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

1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处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3.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4.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5.企业法人: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16.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二)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二)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二)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考研法硕民法学30名词解释

考研法硕民法学30名词解释

考研法硕民法学30名词解释[摘要]为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民法部分的30个名词解释,2017考研的考生们可以看看自己有哪些没记住或者记得不准确的。

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

另外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部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无情人对物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5.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受益的定限物权。

6.◆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物权公示原则:①公示: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②公信: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一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是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8.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9.物权请求权: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完整)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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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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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必背30个名
词解释
2017法硕考研复习进行中,在此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必背30大名词解释,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监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7、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8、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行为。

9、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0、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蘅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代替性。

11、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指以物的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5、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6、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热闹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8、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提供方便的权利。

19、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同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为其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担的义务,导致对方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4、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25、留置权: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财产时,同该财产有关联的债权在获得清偿前,对该财产享有扣留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6、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制度。

27、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8、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9、合伙:指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0、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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