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继承法
意大利民法典》继承编第633条

意大利民法典》继承编第633条关键信息项: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遗产信息继承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遗产分配方式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修改和解除其他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继承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承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遗产信息遗产拥有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明遗产的已故者]遗产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遗产的内容,例如房产、银行存款、个人物品等]遗产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提供遗产的估算价值]二、继承内容继承人甲方:______%继承人乙方:______%继承方式:继承人甲方和继承人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比例对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继承人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继承人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其继承份额的遗产。
1.2 继承人甲方应负责其继承份额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税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继承人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继承人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其继承份额的遗产。
2.2 继承人乙方应负责其继承份额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税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四、遗产分配方式实物分配:双方同意将遗产中的实物部分按照上述份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财务分配:遗产中的金融资产将根据双方的继承份额分配,相关账户和资产的转移应由双方共同办理。
其他分配:对于无法物理分配的遗产,双方同意按照其份额进行现金补偿。
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并在遗产的最终分配完成后终止。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
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
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制度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分类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分类的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法律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这种对法律主体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法人的概念和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罗马法对法律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种。
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则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如和解、调解等。
这种对法律程序的规定,为后来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提供了范本。
最后,罗马法对法律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制度包括契约制度、物权制度和继承制度等。
契约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物权制度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问题,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规定,为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代表,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对法律的分类、主体、程序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体系。
罗马法2

▪ 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
▪ 7岁到适婚年龄(男14岁,女12岁)之间的未适婚人只 能为取得行为,其他行为必须获得监护人准可才生效。
▪ 法定监护:十二表法规定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 监护人,因为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被监护人的 继承人,他最关心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为了监 护人利益的监护。
▪ 遗嘱监护:十二表法也规定父亲可以通过遗嘱指 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往往与继承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这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设立的监护。
▪ 随着自然家庭压倒罗马家庭,遗嘱监护也渐渐排 挤了法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条件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①必须以帮助国 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 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团体具有独立人格。”“团体成员的变动不影响团体 组织的继续存在。”“个人财产与团体财产要完全分开,团 体债务并非个别人的债务。”(《学说汇纂》)
的一小笔财产,家子的债务只能以此为限。 ▪ 帝国时期,特有产的范围不断扩大,性质也逐渐发
生变化。 ▪ 最终优士丁尼决定允许家子对他人赠与或自己劳作
取得的财物拥有所有权,这些财物在无遗嘱的情况 下可以实行法定继承。
▪ 自然家庭是一种以两性关系为基础、以血缘 为纽带、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社会制度。其 基础是婚姻。
▪ 在罗马法上,“私”是原则,“公”是例外—— “私”是以对公共事务的排除而被规定的。
斯多葛主义是带有希腊理性主义印记的哲学
▪ 起源:芝诺(约前333-264年)出生于塞浦路斯一个希 腊城邦,前300年左右创建斯多葛学派(意译为“门廊学 派”),“斯多葛”的名称起源于他与弟子们聚会的雅典 的一座公共建筑“Stoa Poikile”(彩色的游廊或画廊)。
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

g肴弄I法治天地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李姗芙摘要:“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近现代遗嘱继承制度及其理念滥觞于罗马法的遗嘱继承制度。
罗马法遗嘱自由在自由之石上构建,但不代表遗嘱表意人可以为所欲为,罗马法中的遗嘱制度在遗嘱内容,遗嘱表意人的能力,表现形式,遗嘱目的等多个方面颇有限制,旨在保证法律对权利保护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遗嘱自由;必要限制;罗马继承法一、遗嘱自由是罗马法继承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规定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对他的家属指定监护人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
这充分说明当时的遗嘱继承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对遗嘱自由有了进一步的解释:“个人不管怎样处置他的财产,法律均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查士丁尼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自由人和奴隶一一无论自己或他人的一一都可以被指定为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数个人为继承人,人数并无限制”。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身份和数量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皆可以通过遗嘱合法地继承遗产。
但是过分自由处决自己的遗产,滥用遗嘱自由权,极可能会造成社会人伦失常,造成财产分配不均无力救济困难群众,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社会秩序失常,彰显公平正义。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罗马时期的法律对于遗嘱有多方面的限制。
(-)关于遗嘱订立的限制在罗马时代,遗嘱被划分为私式遗嘱和公式遗嘱两种形式,其中私式遗嘱是由遗嘱人自主制定无须在权力机关备案的遗嘱,此遗嘱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皆可;公式遗嘱是需要交予政府机构保管或者在政府机构备案,并且必须以书文形式呈现的书面遗嘱。
口头形式的私式遗嘱不是全无限制,必须具备一些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当着7名证人进行口头表述;二是遗嘱人口头表述内容需证人记录下来,并且需证人们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证明其真实性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式遗嘱需遗嘱人在行省或者在内事裁判官的办公室内,证明自己的表达是真实的,由裁判官等做出笔录并存档,当代遗嘱公证方式与这种遗嘱形式一脉相承。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整的法律制度,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体现在罗马法学家从四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划分为四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市民法与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2:罗马私法方面也存在详细的划分:(1)人法(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物法:【1】物和物权法【2】继承法【3】债权法(3)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序诉讼【3】特别诉讼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形成了罗马司法体系。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效仿法,德俩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
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的渊源。
4:罗马法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产生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世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的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跨越千年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

跨越千年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即东罗马帝国,是⼀个信奉东正教的帝制国家。
核⼼地区位于欧洲东南部的巴尔⼲半岛,领⼟也曾包括亚洲西部和⾮洲北部,极盛时领⼟还包括意⼤利、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加索、西班⽛南部沿海和北⾮的地中海沿岸。
是欧洲最悠久的君主制国家。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其中的东罗马帝国延续了近千年之久,在此期间它⼀般被⼈简单地称为“罗马帝国”。
到了17世纪,西欧的历史学家为了区分古代罗马帝国和中世纪的罗马帝国,便引⼊了"拜占庭帝国" 这⼀称呼。
东罗马帝国的⽂化和宗教对于今⽇的东欧各国有很⼤的影响,其保存下来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史料、著作和理性的哲学思想也为中世纪欧洲突破天主教神权束缚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引发了⽂艺复兴运动,并深远地影响了⼈类历史。
拜占庭帝国共历经12个朝代,93位皇帝。
帝国的⾸都为新罗马,即君⼠坦丁堡。
1204年,帝国⾸都君⼠坦丁堡曾被第四次⼗字军东征攻陷,直到1261年收复。
1453年5⽉29⽇,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世率军攻⼊君⼠坦丁堡(今为伊斯坦布尔),东罗马帝国正式灭亡。
中国⽂献拂菻国是中国中古史籍中对拜占庭帝国的称谓。
古代亦称⼤秦(随着公元前2世纪丝绸之路的开通,加速了东西⽅⽂明的交流,当时的中国认为罗马帝国就像中国⼀样拥有⾼度⽂明,⽽罗马正位于贸易路线上的终点,因此把她命名为“⼤秦” 。
)或海西国。
随历史时期之不同,此名有时也指苫国(今叙利亚)等地中海东岸地区。
宋、元时代⼜⽤以称呼塞尔柱突厥⼈统治的⼩亚细亚。
帝国⼤事件330年君⼠坦丁⼤帝迁都君⼠坦丁堡(今伊斯坦布尔)。
527年查⼠丁尼⼀世成为皇帝。
532年~537年查⼠丁尼⼀世修建“圣索菲亚⼤教堂”。
726年利奥三世颁布《禁⽌偶像崇拜法》标志着毁坏圣像运动开始1054年教会分裂:君⼠坦丁堡教会和罗马教廷决裂,成为东正教(希腊正教)。
1204年⼗字军东征:君⼠坦丁堡被⼗字军攻陷。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子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童
人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论错误与继承法——以罗马法为中心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Ge n e r a l No .1 2 8
Ma y.・ 2 O1 3
J o u r n a l o f Ga n s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
二、 罗 马错 误 法 中 的继 承规 范
罗 马法 并未形 成 法律 行为 的一般 理 论 , 但“ 我 们不 能仅 依据 罗马 法 中不 存 在现代 民法 学意 义上 的法律 行
规矩 、 制度或 准则 的运 作方 式 已经发 生 了转 变 , 所 以从 原则 上讲 , 它们 所依 据 的原 因本身 也会发 生 变化 ; 但 是 这 些转 化仍 然有 赖于 它们 的发 端 。 ’ , [ 令 人惊 讶 的 是 , 继 承法 在 罗 马法 中有 着重 要 的地 位 , 占据 了优 士丁 尼
性 。对 错 误 制 度 的 研 究 不 能 只局 限 于合 同法 , 继 承 法 也 为错 误 制 度 的形 成 作 出 了重 大 贡 献 。
关键词 : 错误 ; 继承 法l 罗马 法
中圈 分 类 号 : D F 5 2 0 O 7 —7 8 8 X( 2 0 1 3 ) 0 3 — 0 1 2 1 - 0 8
论 错 误 与继 承 法
— —
以 罗马 法 为 中心
赵 毅
( 厦 门大学 法 学院 , 福建 厦 门 3 6 1 0 0 5 )
摘 要: 有 关继 承 的 规 范 构 成 了 以优 士 丁 尼 《 学说 汇 纂 》 第 2 2卷 第 6题 和《 法典 》 第 l卷 第 1 8题 为 代 表 的 罗 马 错 误 法 的 主
罗马帝国凯撒大帝与罗马法的传承

罗马帝国凯撒大帝与罗马法的传承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中,凯撒大帝与罗马法的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
凯撒大帝是罗马帝国的伟大统治者之一,他不仅在军事和政治上取得了重大胜利,还在法律领域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他的统治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凯撒大帝统治时期的罗马帝国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帝国。
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凯撒大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法律制度。
首先,他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工具。
凯撒大帝对法律的敬畏和重视,为罗马法的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凯撒大帝对罗马法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包括继承法、婚姻法、奴隶法等,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这些法律对人民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凯撒大帝对罗马法的改革,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基础。
此外,凯撒大帝还致力于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他努力推动罗马帝国的统一和一体化,使法律适用于整个帝国范围内的所有人民和领土。
通过建立强大的行政机构和司法体系,凯撒大帝确保了法律的普及和执行,使其成为整个帝国的基础。
凯撒大帝与罗马法的传承不仅体现在他的统治时期,而且在他去世后的罗马历史中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他的继任者们继续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巩固了罗马法的地位。
尤其是执政官普林古斯等人,在凯撒大帝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编纂和修订,为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传承也影响了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
罗马帝国的辖区越来越广,与各族人民的接触也越来越频繁。
罗马法成为了各个地区的法律基础,被广泛应用和传承。
直到今天,罗马法仍然是许多欧洲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总结起来,罗马帝国凯撒大帝与罗马法的传承在罗马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通过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改革完善法律制度,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凯撒大帝为罗马法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

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
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是古罗马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继承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
在这一制度中,富有的罗马人会选择一名无子女的年轻男子作为其养子,将其纳入自己的家庭,传授知识、技能和财产。
养子会被视为家族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的财产和地位。
首先,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的出现与古罗马社会的家族观念密不可分。
在古
罗马,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族的尊严和传承家族的财产是每个罗马人的责任。
然而,有些富有的罗马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生育后代,为了保证自己的家族继续延续,他们便会选择领养一个有才华、有品德的年轻男子作为养子。
其次,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养子被视为合法的继承人。
养
子在家庭中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继承财产、参与家族事务等。
养子继承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罗马帝国中的继承范围,使得无子女的富有人家能够有机会延续自己的家族。
此外,养子继承制度还对罗马帝国社会的人才选拔和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养子制度,有才华的年轻人得以接受富有人家的教育和培养,从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人际关系。
同时,富有人家也能够从养子中挑选出有潜力的继承人,为自己的家族延续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说,罗马帝国养子继承制度是古罗马社会中一种独特的继承制度,它体
现了古罗马社会的家族观念和社会等级制度。
通过养子制度,富有的罗马人得以延续自己的家族,年轻有才华的人也有机会获得更好的教育和提升社会地位。
养子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罗马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是古罗马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古罗马,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古罗马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体系涵盖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规范、法律实施与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古罗马的法律体系1. 民法古罗马的民法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主要包括市民法、万民法和法学家的学说。
市民法是针对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婚姻、继承、财产、债务等方面的内容。
万民法则是适用于罗马境内所有自由民的法律,它以市民法为基础,对市民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法学家的学说则是在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述。
2. 刑法古罗马的刑法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包括重罪和轻罪。
重罪如叛国、谋杀等,轻罪如盗窃、欺诈等。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如死刑、流放、罚款等。
3. 诉讼法古罗马的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诉讼法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古罗马的主要法律规范1. 婚姻法古罗马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经过一定的仪式。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2. 继承法古罗马的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亲属;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古罗马的财产法主要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
财产法保护了私有财产,并规定了财产转让、租赁、抵押等制度。
4. 债权法古罗马的债权法规定了债务的产生、履行、变更和消灭。
债权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5. 刑法规范古罗马的刑法规范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刑法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古罗马的法律实施与变革1. 法律实施古罗马的法律实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法官和行政官员:法官负责审理案件,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 罗马法成熟 “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所以 -------自然法 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 存在一些普遍的法则,如理性、 自由、平等、正义等,这些 代表:西塞罗 原则永恒不变,这些原则也 (“自然法之父”) 必须体现在法律中。 —古罗马法学家 西塞罗
概念: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观念。 (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意义:⑴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 法规的指导原则; ⑵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罗马法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 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 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 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 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 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 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 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 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 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 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 繁荣进步。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 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 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 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 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 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 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 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时间: 公元前5世纪
共和国时期
《 十 二 铜 表 法 》
原因: 平民反对贵族压迫斗争的胜利结果;平 民保民官的强烈建议;贵族妥协 内容: 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 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明确维护私有 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适应范围: 罗马公民(公民法) 评价 地位 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基本 法 作用 维护贵族利益,但按律判决和量刑,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
罗马法

【2】.人格:
1、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 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2)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人从广义上作此划分.(3)自权人与他权人,人从狭义上作此划分.
(4)被监护人和非被监护人,这也是人从狭义所作的划分.
2、人格的含义与内容
(1).依据罗马法,一个自然人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要具备“人格”,它是法律上享有权利的关键所在。
(2).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罗马法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1.自由权2.市民权3.家族权
上述三种权利同时具备,才具有完全人格.
10、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
11、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形式简约。
12、私犯,也被称为恶行或者非行,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私犯类似于现代法中的侵权行为,但内容更广范,包括一些现代法上的刑事犯罪行为。
1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未立遗嘱。(2)被继承人遗嘱无效。原因有四:中断的遗嘱、无权的遗嘱、无结果的、疏忽的遗嘱。(3)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附有停止条件,而停止条件并未成就。(4)继承人于接受继承前死亡或拒绝继承。
14.优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1)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不论对父,对母均有继承权。 (2)直系尊亲属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或称全血缘兄弟姐妹),也不问性别,不论是父系或母系,均有继承权。 (3)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兄弟姐妹),其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4)其他旁系血亲。(5)配偶。 全无上述继承人时,遗产归国库
罗马法的起源与影响——从古罗马到现代民法

罗马法的起源与影响——从古罗马到现代民法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和应用范围。
从古罗马时期的兴起到现代民法的演化,罗马法以其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
一、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发展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古罗马法通过扩大市民权利、加强财产保护和制定合理的民法规则,为罗马帝国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罗马法主要体现在《柏拉图法典》和《查士丁尼安法典》等法典中。
这些法典体现了罗马法在家庭、婚姻、契约等方面的规定,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到现代民法的传承在罗马帝国的衰落后,罗马法并没有被完全遗忘,而是通过教会和学者等渠道传承下来。
中世纪的教会法以及哲学家们的研究,维持了罗马法的存续和发展。
尤其是公爵法(law statute)的推行,使罗马法的普遍性得以扩展。
到了近代,欧洲各国纷纷立法,成立了各自的法学院。
法学院将罗马法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并在实践中将其逐渐纳入各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这一过程中,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与各国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各国的民法体系,如法兰西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三、罗马法对现代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现代民法产生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首先是罗马法的证据法规则,对于各国的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影响。
例如,法国《民法典》对于罗马法中的推定原则进行了广泛的应用,在判断证据链环节中,提供了一种简便而高效的判断方式。
其次,罗马法对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影响也很大。
在罗马法中,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原则被初步确立,对于现代合同法的制定和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罗马法还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和主要权益的保护,这为现代民法中物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范本。
此外,罗马法对家庭法、继承法和责任法等领域也有重要影响。
例如,罗马法中婚姻的形式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对于现代家庭法的制定提供了思路。
对于继承法而言,罗马法规定了继承权和受继承人责任等问题的基本原则,为现代继承法提供了参照。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围的变化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法律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备、完善的过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
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第一,成文法诞生的背景。
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 等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尖锐。
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贵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第二,《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第三,罗马共______ 和国时期的公民法及作用。
作为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帝国的发展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第六讲罗马法之继承法

4、遗赠的数量限制 5、死因赠与 与遗赠在实质上的类似,形式要件少
(二)信托
1、受遗赠人的限制与遗产信托 ; 2、遗产信托的目的 ; 3、受益人的权利 ; 4、遗赠与信托的统一;
继承法中几个问题的现代讨论
股权继承问题探析
中国现行继承法
遗产税制度的立法分析及框架设计
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
(3)必要继承人 遗嘱人的奴隶。当然继承。
4、弊端之缓解 (1)损益遗产
遗产分离 弃权照顾
《继承法》 修订之我见
(2)继承人负债
有利于债权人的遗产分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遗产不清 “财产清单照顾”
中日法定继承制 度的比较研究
(二)遗产占有
1、性质 遗产处置 时效占有
遗产占有继承
2、遗产占有人与继承人
3、分类 胜诉的遗产占有与不胜诉的遗产占有
四、遗赠与信托
(一)遗赠 (二)信托
遗嘱信托是克服继 承法缺陷的工具
前者仅以财产遗赠于他人,并不要求其继承 死者的人格;后者在于继承人的指定,以合乎 人格继承的习惯。
(一)遗赠
1、遗赠与遗嘱 2、遗赠的方式
(1)指物遗赠(直接遗赠)
(2)嘱令遗赠(间接遗赠)
3、遗赠的目的 附条件的遗赠
论完善我国法 定继承制度
(三)补充遗嘱继承人的指定
1、普通补充指定 2、未成年人的补充指定
论遗嘱执行人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 可订立遗嘱
(四)遗嘱的限制
第十七篇 遗 嘱在哪种情况 下失效
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的限制
1、脱露继承人
论遗
嘱自 2、遗嘱逆伦之诉
由之 限制
3、特留分追补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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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债权人的遗产分离
(3)遗产不清
中日法定继承制 度的比较研究
“财产清单照顾”
(二)遗产占有
1、性质
遗产处置
时效占有
遗产占有继承
2、遗产占有人与继承人 3、分类 胜诉的遗产占有与不胜诉的遗产占有
4、“遗产占有令状”
裁判官给予占有人以遗产权,而不是继承权,但 其效果却完全同于继承 5、顺位继承原则
(二)遗嘱的方式
1、市民法
(1)议会遗嘱(2)战事遗嘱(3)铜衡式遗嘱
2、裁判官法 书面遗嘱 封印文书 签字文书 3、优士丁尼的改革 (1)私式遗嘱 (2)公式遗嘱 (3)特别遗嘱
(三)补充遗嘱继承人的指定 1、普通补充指定 2、未成年人的补充指定
论遗嘱执行人
(四)遗嘱的限制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 可订立遗嘱
(2)嘱令遗赠(间接遗赠)
3、遗赠的目的
附条件的遗赠
论完善我国法 定继承制度
4、遗赠的数量限制
5、死因赠与
与遗赠在实质上的类似,形式要件少
(二)信托
1、受遗赠人的限制与遗产信托 ; 2、遗产信托的目的 ; 3、受益人的权利 ; 4、遗赠与信托的统一;
继承法中几个问题的现代讨论
股权继承问题探析
古罗马文明展之妇女半身像
二、无遗嘱继承
最古老的,但在罗马法时期并非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一)无遗嘱继承的地位 (二)市民法原则 1、宗亲继承 2、顺序 (1)自家继承人 (2)宗亲属 (3)族人 宗亲亲等
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继承法
(三)遗产占有人
1、以血统为基础 2、顺序
(1)子女
代位继承的 性质分析 当代继承制度 发展趋势初探
中国现行继承法
遗产税制度的立法分析及框架设计 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篇 遗 嘱在哪种情况 下失效
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的限制 1、脱露继承人
论遗 嘱自 由之 限制
2、遗嘱罗马法 到现代法
四、遗赠与信托 (一)遗赠 (二)信托
遗嘱信托是克服继 承法缺陷的工具
前者仅以财产遗赠于他人,并不要求其继承 死者的人格;后者在于继承人的指定,以合乎 人格继承的习惯。 (一)遗赠 1、遗赠与遗嘱 2、遗赠的方式 (1)指物遗赠(直接遗赠)
“父债子还” (3)血亲 的法律问题分 析 (4)配偶(无夫权的婚姻)
(2)法定继承人
(四)优士丁尼的改革 1、向血亲继承过渡 2、男女进一步平等
继承人范围两题
继承法三议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要素
1、继承人的指定
2、一定的方式
3、最后的意思
附义务遗 嘱行为的 法律思考
论我国遗 嘱方式的 立法完善
3、继承人的种类
(1)家内继承人(正统当然继承人)
不属于死者的家属成员,按遗嘱或无遗嘱继 承规则成为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
(2)家外继承人
隶属于死者家父权之下,因家父殁后而成为 自权人。当然继承人。 (3)必要继承人 遗嘱人的奴隶。当然继承。
4、弊端之缓解 (1)损益遗产 遗产分离 弃权照顾 (2)继承人负债 《继承法》 修订之我见
第六讲
罗马法之继承法
第六讲
罗马法之继承法
一、继承与遗产占有 二、无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赠与信托
罗马法之继承法 (第三卷)
古罗马文明展之寓言
一、概括继承与遗产占有 (一)概括继承
(二)遗产占有
古罗马的宗教丧葬
古罗马的美容装饰
(一)概括继承
1、继承、死因继承与概括继承 “法律外衣”--人格的继承 家庭圣事的绵续 2、概括继承的原则 (1)遗产统一: 财产与债务 整体继承 (2)必要继承 (3)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