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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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概述
职工福利费与职工福利基金概述一、福利费根据长春市人事局、长春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长人联字[2001]9号)的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计提福利费,具体内容如下:(一)计提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元。(二)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议字第19号),福利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的规定和省里的做法,将福利费的三分之一集中使用。集中使用的三分之一(每人每月2元)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专用账户上。那就意味着各单位负责掌管的三分之二(在职每人每月4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三)使用方式: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由人事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建立干部福利基金,加强干部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统一慰问工作人员因病住院、康复疗养伙食补助及人祸等确有特殊困难的个别职工大额补助等支出。(四)使用要求:各单位负责掌管的三分之
二(在职每人每月4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福利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除用于个别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病号外,还可酌情解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家属因病所造成的医疗费困难,并在每年年底将福利费使用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以便群众监督。(五)列支渠道及会计处理方式:福利费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解决,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求,提取福利费,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列支,行政机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借: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贷:其他应付款-福利费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处理: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贷:专项基金-福利费。(按财务规则)从上可以看出,福利费计提额度非常小,基本上解决不了职工福利问题,这部分职工福利费单位基本上用于个别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病号的支出。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虽然在政府收支分类中有支出科目,但是属于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一般不得直接在此科目列支。有些单位的食堂支出、体检费支出常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列支,也有些行政单位食堂费用也在“其他应付款-福利费”科目列支,福利费额度不够,造成“其他应付款-福利费”科目红字。从上可以看出,因福利费计提基数的偏低,不能满足单位的实际需要,而涉及职工福利上的必要
支出没有经费来源,比如食堂支出、体检支出、慰问病号等费用支出。这些没有经费来源的必要支出,造成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上的不规范,也给广大财会人员带来操作上的困惑。二、职工福利基金(一)提取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年末,按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文件规定,“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4]10号)文件中提出,“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按照提取金额(按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40%计提),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以上是事业单位提取福利基金的情况,行政单位不提取福利基金。从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看,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形成基本上是2013年以前形成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前,按照收支结余直接计提福利基
金;2013年事业单位制度改革以后,要求是非财政结余资金才可以提取福利基金,财政性资金结余不可以提取福利基金。目前各个事业单位基本没有非财政补助结余,都是财政性资金,也就不存在职工福利基金。从各个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践看,虽然有些事业单位账面有福利基金,大部分属于新制度改革前提取的福利基金,但没有明确的福利支出政策与标准,不敢使用,也造成资金的沉淀和浪费。尤其是八项规定以后,单位更不知道如何使用这项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用途进一步明确,比如是否可以用于职工的福利支出或补充职工工会经费的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