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探讨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载体,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以及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赔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部法律法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二)赔偿额计算方法不完善现有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主要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导致赔偿额计算困难。
(三)与刑事责任衔接不顺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的衔接并不顺畅。
这可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也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策(一)统一赔偿标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尽快统一各部法律法规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
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
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行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起源、构建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剖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惩罚性赔款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强制其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是对被侵权人的公正补偿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双重体现。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776年放宽了紧缚船舶主过度损失责任限制法后,对船舶主加以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了其他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中国,通俗地说,惩罚性赔偿就是指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或者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方式1、法律明确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给予制度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显然将受到更有效的惩戒与打击。
一个明确禁止食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系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上违法所兴的食品类治理工具。
2、人民法院行使权利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法律可允许受害方就原所有人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行政或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要求法院酌情并合理数额的认定并核定惩罚性赔偿金。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挑战1、理论上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效,制度设计必须克服两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它涉及到被告需要对索赔金额的结构进行细致考量;其次,惩罚性赔偿可发生于一个因应纠纷而进行“公平交换”的框架外,而这正是起初许多公平交换模型所遵从的某种基础设施。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它不仅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予额外的经济惩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详细探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古代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制度。
然而,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这种原始的复仇方式逐渐被更为文明、理性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2. 现代发展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随后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用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 国内外应用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加害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2. 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尤其是商业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重要适用价值。
当加害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 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侵权和欺诈行为外,对于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价值1. 弥补损失与惩罚不法行为人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起到惩戒和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2.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它不仅关注个体的权益保护,还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以最新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现状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1)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实力、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标准仍不够明确。
(2)惩罚性赔偿金额低在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较低,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不够,也难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证明难度大很多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定量计算或证明,因此,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往往面临较大的证明难度。
二、案例分析(1)优衣库侵犯涉"鹿晗"商标案2018年,因优衣库公司将"鹿晗"这一商标用于打擦边球,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虽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低,但在保护知名人士的知识产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山东鸭脖加盟公司侵犯涉"鹿晗"肖像权案2019年,鸭脖加盟公司未经鹿晗授权使用其肖像在广告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判决赔偿290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在保护知名人士的肖像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并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蓝球科技侵犯涉"大众点评"商标案2020年,蓝球科技公司侵犯了大众点评的商标权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酬方面, 维护 为 劳动者的 生存权, 对雇主 违反劳动 安全保护法规, 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不法行为,可以而且应该令其承担惩罚性民事责 任, 以警醒雇主加强劳动保护, 减少工伤伤亡。 欠薪问题亦然。 在合同 法方面 , 我国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显然, 该规定已不仅仅依从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49 条, 同时还以合同法作为依据, 创立了在合同中运用惩罚 性赔偿理论的典范。 笔者认为应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地位重大不平等的 合同中, 如医疗合同, 电信合同, 供气供水合同等。
将为实践所证 明。
心
才能 更好地 争取自 的 己 权利。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基本可以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一项独特的损害赔偿制度, 它已经越来越多的 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因此, 在建立及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过 程中, 应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注意如下问
罚。
( 三) 、 赔偿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 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 四) 、 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受害人的奖励, 可以极大地调动受 害人起诉的积极性, 可以有效遏制社会潜在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笔者认为,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这主要看它存在的价值是否 大于它给社会带来的不便, 以此来确定我们的价值趋向, 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第三节、 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性制度更有其基于国情而产
结束语
生必性 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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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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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 代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对 翻 翻历 史 典 籍 , 们 不 难 发 现 , 论 古 今 中 外 , 罚 性 于 古 代 各 国 国 家 执 法 力 量 十 分 有 限 , 于 众 多 的 犯 罪 以 及 我 无 惩 不 我 赔 偿 制 度 在 人 类 社 会 的 早 期 就 已 经 普 遍 存 在 。 例 如 , 亚 不 法 行 为 , 能 不 依 靠 部 分 私 人 力 量 , 们 从 早 期 各 国 法 律 西 私 南 部 两 河 流 域 的 奴 隶 制 王 国 , 什 嫩 那 王 国 的《 拉 拉 马 法 也 可 以 看 出 , 人 或 者 受 害 人 直 接 执 行 法 律 是 受 到 鼓 励 的 , 埃 俾 典 》 二 十 三 条 是 这 样 记 载 的 : 倘 自 由 民 并 无 他 人 所 负 任 第 “
” 早 在 西 周 奴 隶 制 社 会 中 便 已 经 存 在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 何 没 人 县 官 。这 里 的 加 责 指 在 原 基 础 上 加 一 倍 。诸 如 此 例 , 为 现 后 来 又 长 期 消 失 , 何 今 天 的 我 们 又 要 接 受 这 种 制 度 ? 只 不 胜 枚 举 , 在 摆 在 我 们 面 前 的 问 题 是 为 何 古 代 各 国 都 将 为 究 可 有 通 过 研 究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发 展 变 化 规 律 , 们 才 能 更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作 为 它 们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 其 原 因 , 能 我
熟 悉 了 , 界 著 名 的 《 莫 拉 比 法 典 》 有 很 多 关 于 损 害 赔 的 , 有 刑 事 责 任 和 民事 责 任 之 分 , 世 汉 中 没 只要 违 反 法 律 就 受 到 相
偿 的规定 , 并且 其 中大多 都属 于惩 罚性 赔偿 , 中第 8条是 应 的 惩 罚 。我 们 现 代 人 看 惩 罚 性 赔 偿 不 论 是 从 观 念 上 还 是 其
1 引 言
众 所 周 知 ,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在 我 国 是 一 项 比 较 新 的 制 惩
《 中 “ 盗 加 度 , 而 它 还 不 是 很 完 备 , 而 回 望 遥 远 的 过 去 , 实 中 国 在 类 似 制 度 ,周 礼 》 云 : 杀 伤 人 所 用 兵 器 , 贼 赃 , 责 因 然 其
3 免费播 放 的条件
样 是 违 法 使 用 , 盗 版 行 为 一 样 不 能逃 脱 侵 权 命 运 。 与
当 电影 , 电视 , 播 , 片 等 作 为 一 个 文 化 产 业 兴 起 后 , 广 唱 传 统 的 , 久 以 来 的 KT 包 房 内 的 或 电 台 、 视 台 的 长 V 电 广 录 习 惯 性 免 费播 放 并 不 能 证 明 该 播 放 行 为 本 身 的 正 当 性 。 以 版 权 也 被 赋 予 这 些 电 影 制 片 人 , 播 节 目制 作 者 , 音 制 录 对 其 前 一 直 认 为 是 合 法 使 用作 品 的 行 为 并 不 意 味 着 以 后 也 不 是 品 、 像 制 品 制 作 者 。 因 此 , 音 乐 作 品 的 播 放 行 为 , 制 作 者 — — 唱 片 公 司 理 应 有 权 控 制 。 对 此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4 1 侵权 行 为 。基 于 作 品 上 的 一 切 权 利 归 属 作 者 。 因 此 , 作 对 条 明文规定 : 音 录像制作者 对其 制作 的 录音 录像 制 品 , 录 享 有 许 可 他 人 复 制 、 行 、 租 、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并 发 出 通 根据 T P RIS协 议 的 规 定 , 何 对 作 品 的 使 用 或 消 费 , 非 满 任 除 权 截 足以下三个条件 : 一 , 应 的行 为 的 确 属于 特 殊情 况 , 第 相 第 获 得 报 酬 的 权 利 ; 利 的 保 护 期 为 五 十 年 , 止 于该 制 品 首 2月 3 日。 被 许 可 人 复 制 、 1 发 二 , 应 的 自由使 用行 为 没有 损 害 到作 品的 正 常 利 用 ; 相 第 次 制 作 完 成 后 第 五 十 年 的 1
项 制 度 真 正 地 成 为 我 们 自己 的 基 本 制 度 。 关 键 词 : 罚 性 赔 偿 ; 史 ; 美 法 系 ; 陆法 系 惩 历 英 大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2—3 10 1 7— l8 2 1 ) 40 3 —2 神之 所有物或 宫廷 之 所 有物 , 彼 应 科 以 3 则 O倍 之 罚 金 ; 倘 此为 穆什钦努 所有 , 应科 以 1 则 0倍 之 罚 金 。 中 国 当 然 也 存 ”
方 面 私 人 的 报 复 欲 得 到 满 足 , 一 方 面 国 家 执 法 力 量 也 另
得 到 了 补 充 , 乃 一 举 两 得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这 一 作 用 或 实 许 就 是 其 在 古 代 各 国繁 荣 发 展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了 。再 者 , 代 法 无 论 是 习惯 法 还 是 早 期 的 成 文 法 , 是 诸 法 合 本 古 都
何债, 而拘 留 他 人 之 婢 为 质 , 扣 留 此 质 于 家 而 至 于 死 , 并 则 自由 民 主 应 赔 偿 婢 之 主人 以 两 婢 。如 果 说 这 个 国 家 大 家 比 ” 较 陌生 的 话 , 么 接 下 来 要 举 得 古 巴 比 伦 说 的 : 自 由 民 窃 取 牛 或 羊 、 驴 、 猪 、 船 舶 , 此 为 从 理 论 上 看 都 是 既 有 刑 事 性 质 又 有 民 事 性 质 , 而 让 人 觉 “ 或 或 或 倘 反 时 , 时 侵 权 诉 讼 的 提 出 , KT 业 来 说 造 成 的 损 害 也 许 盗 版 行 为 仅 仅 侵 犯 的 是 版 权 人 诸 多 权 利 q 种 — — 复 制 此 对 V 一 更为严重 。 权, 因此 将 正 版 唱 片 用 于 未 经 许 可 的 发 行 , 演 , 放 等 同 表 播
现代商 贸工业
NO. 24, 01 2 0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2 期 4
惩罚性赔偿 制度发 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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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师 范大学法学 院, 西 桂林 500 ) 广 广 1 0 4 摘 要 : 过 研 究历 史 上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发 展 变 化 规 律 ,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我 国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存 在 与 发 展 , 这 通 来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