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灭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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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防灭火设施设置标准
1、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³,并不小于井下2小时的连续用水量。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通,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定期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2、建立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DN100mm。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DN50mm。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
②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带式输送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
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④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及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3、每季度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区队对井下消防器材和消防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贯彻执行。
5、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
6、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消防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运输大巷内的消防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管理,采区运输大巷内的消防管路由运输区进行管理,皮带运输巷内的消防管路由皮带队进行管理,所有消防管路应统一编号管理,主管路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由责任单位按标准要求落实。
第二条防灭火器材配置标准
1、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物资。
2、井下绞车房、集中配电点(三台以上的变配电设备,不含小型电器)、钻场、带式输送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不少于0.2m³消防沙、2个8Kg的灭火器、2把消防锨、2个消防桶、8个消防沙袋,并挂牌管理。
3、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不少于0.6m³消防沙、6个8Kg 的灭火器、6把消防锨、6个消防桶、24个消防沙袋。
4、井下变电所配备不少于0.4m³消防沙、4个8Kg的
灭火器、4把消防锨、4个消防桶、16个消防沙袋。
5、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包括中间巷或辅助巷)和煤巷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备有φ52mm消防用胶管,长度不少于50m。
7、现场消防器材应干净整洁,沙子干燥,沙粒均匀,消防沙袋符合要求,无破损。
8、消防器材必须设于机电设备的上风侧。
9、其它地点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防灭火设施使用管理
1、井下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安监科、防突科负责监管,管理单位要建立好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2、所有消防器材只有在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和设备抽检时使用,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3、使用过或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
4、灭火器达到报废年限时必须更换。
5、消防沙箱要定期进行检查,沙箱内的沙量不得少于0.2m³,要保持沙箱内清洁无杂物。
6、使用单位每班要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条井口附近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五条认真执行井口检身制度,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的人员严禁入井。
第六条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工作地点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
第七条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在胶带输送机头应设消防水管挂在机头附近。
第八条井下不得从事电、气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时,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胶带输送机应使用阻焦胶带,且机头处前后20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皮带机头硐室,必须设置灭火撒砂装置,消防水管及灭火器等防火设施。
第十条井下皮带应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第十一条刮板输送机的回煤坑要经常清挖,防止煤粒或矸石把下溜槽堵满产生摩擦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十三条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
纸张等也不得随意存放,应及时运送至地面处理,严禁将剩余的剩油、废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
第十四条在用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凡入井电气设备和防爆小型电气必须有矿机运科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各基层队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工作,每班应安排专人对对所辖防爆电气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井下禁止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必须带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要充足,禁止用煤粉、煤块或可燃物充当炮泥,严禁使用明火、矿灯、动力线放炮,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处理残爆、拒爆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做好年度反风演练,保证反风时系统可靠,反风风量符合规定,提高矿井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