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陕教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教民〔2009〕2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划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经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陕价行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2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规范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
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服务性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其余学校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合理成本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3)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
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陕西省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高于当地同
类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项目
1. 学费:学费应当按学期进行收费,不得要求提前交纳多个学
期学费。
2. 杂费:杂费应当明细化,学生不得被要求交纳无关费用。
3. 退费:学生在退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费
应当及时、足额。
四、资金管理
1.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2.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侵占学生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存在的收费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结束——。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陕价行发[2005]14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2005年8月2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学费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杂费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5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2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2号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五部委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沣东新城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费。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引言近年来,教育行业飞速发展,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虽然这些机构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但是一些机构的不合理收费给家长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
针对这样的问题,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陕西省推出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主体内容第一章总则该办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的管理内容、规定收费标准、许可、监督和惩罚等问题。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
规定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校内活动、教育考察、特色服务等需要收费的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同时规定,价格标准均应公示,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许可审批当民办教育机构要想在陕西省开展业务,需要完成许可审批程序。
依据该办法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需要提供办学计划、财务报表、教育管理人员等相关材料。
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第四章监督及其他该办法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程序和责任单位。
同时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惩罚措施。
实施方案一、规范收费标准陕西省将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区、机构规模、教育服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以解决机构乱收费等问题。
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园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二、建立监管机制为了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营和规范收费行为,陕西省教育局负责设立收费管理室,完善国家和地方监管机制。
这将有助于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并对不合规操作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考核该办法鼓励民办教育机构通过现代化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服务品质。
并通过为老师、家长、社会、学生进行满意度调查,来不断改进自身服务质量。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陕西省将定时开展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介绍新的收费政策和举报电话,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的重视。
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教育市场正在步入规范化、透明化、有序发展的轨道。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陕教〔2020〕25号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中办发〔2018〕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列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我省中小学可收取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财政补贴情况,依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按相关规定办理,同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地须严格依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规范〔2019〕12号)内容,合理确定服务内容,科学制定收费标准,落实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固定周期,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将中小学课后服务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内,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应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成本合理制定,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明确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
第九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学生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载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和收费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陕教规范〔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3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发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等有关政策规定,对《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于小亮电话:************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2017年10月18日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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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第十条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学费减免政策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
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应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物价部门的成本调查和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