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高校。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高校可向就读学生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以及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民办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学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办学成本、教案质量、培养层次、学科专业设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体现优质优价。
制定住宿费标准,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宿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宿舍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体现确有必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报市物价局批准。
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报)民办高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等材料。
(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职工人数(分专职、兼职)、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2023修正版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收费标准2.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学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成本范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2.2 杂费收费标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杂费,但必须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教育法规。
3. 收费程序3.1 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
3.2 缴费凭证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缴费凭证,并保存相关收费记录。
4. 收费管理与监督4.1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教育收费的合法合规。
4.2 学校内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收费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生资格等。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利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即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利⽤⾮国家财政性经费,⾯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
民办学校为学⽣在校学习期间提供⽅便⽽代收代管的费⽤,应遵循“学⽣⾃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并统⼀收取。
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申请,经省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收费标准审批申请。
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2.现⾏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负担及学校收⽀的影响;(⼆)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学校近三年的收⼊和⽀出状况,包括教职⼯⼈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数、⽣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修理⽀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资总额及其福利费⽤⽀出等主要指标;。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陕西省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高于当地同
类公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项目
1. 学费:学费应当按学期进行收费,不得要求提前交纳多个学
期学费。
2. 杂费:杂费应当明细化,学生不得被要求交纳无关费用。
3. 退费:学生在退学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费手续,退费
应当及时、足额。
四、资金管理
1.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2.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侵占学生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存在的收费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为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具体收费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应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收费的,应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接受社会监督,对受教育者和家长的合理诉求应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示例文本,具体条款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民办学校学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学费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二章学费收取标准第四条学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学校办学成本、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五条学费收费标准分为以下类别:(一)基本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成本,确定基本收费标准。
(二)特色收费标准:针对学校特色课程、特长教育等,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三)减免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条学费收取标准一经确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学校内公示。
第三章学费收取程序第七条学费收取程序如下:(一)学校制定学费收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校将学费收费标准在学校内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新生入学时,学校向家长发放《入学须知》,告知学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四)家长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出具正式收费票据。
(五)学校对学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学费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学费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学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学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学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办天津市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
民办天津市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1一、幼儿园收费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教育部门办园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非教育部门办园示范园每生每月1272元、一级园每生每月10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768元、三级园每生每月540元、四级园每生每月288元。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示范园最高每生每月1590元;一级园最高每生每月1275元;二级园最高每生每月960元;三级园最高每生每月675元;四级园最高每生每月360元。
2020年的收费标准如下: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幼儿园等级分为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四级园五档,教育部门办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每月1060元至240元不等,非教育部门办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从每月1272元至288元不等。
二、中小学收费1.普通高中收费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及二中、三中、七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市区一般高中和农村地区高中每生每学期340元。
三、高等教育收费1.高职高专收费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2.预科生收费每生每学年3800元3.普通高校本科收费文科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44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2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4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800元;医学类专业市属院校每生每学年5800元、部属院校每生每学年6200元;艺术类专业艺术学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等。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忽视的一环。
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的同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陕西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办学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收据应当详细记录学生的姓名、年龄、学费、杂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情况,学生和家长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发生的标准计费,并应当对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同标准的情况,进行明细公示。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学生进行记账管理,记录学生缴费情况、退费情况等,以便及时核对退费计算。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学生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教育服务,不得通过附加收费等方式强制学生参加辅导班、特色课程等。
第二章学费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课程的学分要求,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学费应当根据学年、学期和月计费,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包含教材费、考试费等费用。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为缴清学费的学生开具收费收据,并按照其实际学习时间进行记账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机制。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因合同原因或学生个人原因,需要退还学费的,应当统一规定退费时间、计算方法、手续等,并及时退费。
第三章杂费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无故提高。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收取的杂费应当向学生和家长明确费用标准和项目,并在收费收据上详细说明。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
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3)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
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分类定价机制。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其中:— 1 —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的正常费用支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成本公开制度。
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生均教育成本测算情况和所申请收费标准对学校发展和学生负担的影响分析;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私立高中收费保护法
私立高中收费保护法
私立学校收费有标准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各学校在确定后,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报学校所在区县(登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2、《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价格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分别存档。
3、民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4、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相关税务凭证或证明。
另外,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私立学校的具体收费都是不同的。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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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5〕309号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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