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合集下载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17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两保一加快”措施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服务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效保障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开发布局,强化规划保障(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本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扶贫、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掌握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摸清砂石资源禀赋、供需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进一步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砂石出让计划,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支持砂石资源贫乏地区与资源富集地区加强对接,统筹考虑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资源保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用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只设置集中开采区,每个县(市、区)可设置1至3个集中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内拟投入开采规划区块个数和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与资源储量相匹配。

因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限制,经充分论证不能设置集中开采区的,可设置独立的开采规划区块,其空间布局、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对接重点建设项目,其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立方米/年。

(三)扶贫搬迁、避灾搬迁、生态搬迁涉及集中安置的民生工程所需砂石资源,可在资源赋存条件允许、专项供应的前提下,就近设置开采区块,最低开采规模7.5万立方米/年,并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矿山,督促矿业权人限期完成矿区生态修复,按程序注销采矿权。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本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本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前言砂石土矿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然而,由于采掘和加工方式不当,砂石土矿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维护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加强对砂石土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制定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本方案旨在加强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管理,在加强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提高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开采、加工、利用等行业的技术水平,保障建筑业和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1.资源调查因为砂石土矿存在巨大的区域差异性和不易察觉性,矿产资源调查是整治实施的前提。

此项目旨在进行综合性的区域勘探和资源前景评估。

资源评价结果应为实施整治策略提供责任依据和重要的科学基础。

2.资源保护为了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资源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本项目启动资源保护工作,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该项目应包括泥塘围垦、草原植被覆盖、矿山开采后复耕、水源地保护、矿床及周边生态环境评估等措施。

3.技术标准制定为了把握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的发展方向,应制定与之相应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包含砂石土矿产的开采、加工、利用等各阶段的标准。

技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适度科学的规定,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保护的需求。

4.监管机制建立为了加强对砂石土矿产业的监管,应建立各级监管机构。

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矿山环境管理、资源保护和企业行为监管。

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将采用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环境效率考核等方法,确保资源和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5.政策法规的完善根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产业的管理。

同时,制定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确保矿山有序运作、合规生产。

三、实施规划1.实施阶段该项目计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共7年时间。

第一阶段——资源调查和资源保护,时间为2年;第二阶段——技术标准制定和监管机制建立,时间为3年;第三阶段——政策法规完善和终端控制,时间为2年。

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3篇)

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砂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等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砂石市场需求日益旺盛,砂石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力,一些砂石厂存在无证经营、乱采滥挖、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规范砂石行业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砂石厂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破坏、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砂石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明确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审批程序、许可证制度等内容。

根据该细则,开采砂石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勘查区块的申请、审批、登记、变更、注销等。

对于砂石资源的勘查,必须依法进行区块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砂石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三、砂石开采审批程序1.申请立项砂石开采项目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2.项目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批准。

对于重大、敏感项目,还需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3.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审批通过后,砂石开采企业需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申请时,需提供采矿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4.缴纳资源税砂石开采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提出要用三年左右时间,对全省砂石土矿进行专项整治,推动全省砂石土矿绿色发展。

为全力推进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编审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一)明确专项规划定位。

砂石土开采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门编制,其内容应包括矿权设置规划以及推进整治工作的措施、步骤、要求等内容(可不再另行编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砂石土采矿权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等情形都应在规划中予以明确;未在规划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

为缓解当前砂石市场供应紧张形势,条件成熟的新设大中型(国家新规定未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由县市区政府报经省厅批准后,由省厅直接组织出让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纳入专项规划。

(二)做好专项规划与矿规衔接。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技术单位按照统一的大纲(附件1)及技术要求(另行印发)编制。

专项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厅批准,视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录入规划数据库。

内容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不一致的,以本次专项规划为准。

(三)严格规划设置矿权。

中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

中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

我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在我国,砂石行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对砂石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和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估我国砂石行业的部分相关政策,并探讨这些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一、砂石资源管理政策1.《砂石资源管理条例》该法规详细规定了砂石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明确了砂石资源的产权和使用权等相关规定,对保护砂石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2.《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包括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这些规划为砂石行业提供了发展的方向和保障。

二、环保政策1.《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要求,要求砂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砂石行业的大气污染问题,该法规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砂石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三、产业政策1.《产业政策指导意见》该政策为砂石行业提供了发展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对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

2.《优质砂石推广计划》为了提高砂石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影响力,相关部门出台了优质砂石推广计划,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质提升。

四、投资政策1.《砂石行业投资指引》该指引对砂石行业的投资规模、方式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指导和便利。

2.《砂石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为了帮助砂石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融资支持政策,包括贷款政策、担保政策等。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政策对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砂石资源管理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为砂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实际效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政策的出台和完善对砂石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阳府办函〔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阳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砂石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保障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一)促进产业融合优化发展。

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建设大型建筑石料和机制砂基地,落实省规划建设的储量规模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

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等各环节,并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延伸产业链,至2025年建设实现产能1000万吨的大型机制砂石企业集团。

推动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区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大力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儋州市规范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

儋州市规范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

信州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源处置范围(一)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由市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海港疏浚等海域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如用作建设用砂的,还须明确要求海砂须进行淡化、符合有关建设用砂标准方可进入建筑市场。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源处置方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指定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

原则上应按照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一)项目自用。

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复后,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以自行调配自用,但要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并承诺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只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对外进行销售,不越本工程范围采挖。

(二)政府调配。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不以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根据市政府指令可以调配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公开处置。

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有剩余,可对外进行销售,经核实相关数据及评估价值后,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一)加强分区管控。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

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

中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

中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

中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我国砂石行业部分相关政策一览表一、政策背景我国砂石行业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砂石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砂石行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引导和规范砂石行业的发展。

二、政策内容1. 关于砂石资源开发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业权管理条例》,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的探矿、勘探、开发和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矿业权许可证。

除了取得相关许可证外,还需遵守相关矿业权的管理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2. 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针对砂石采矿对环境的影响,国家相继颁布了《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办法》和《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砂石企业在采矿活动中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3. 行业监管方面的政策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出台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规范了砂石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促进了砂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还对砂石企业的注册、备案和经营等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砂石行业的监管。

4. 对外开放政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砂石行业也在逐渐走向国际化。

政府鼓励砂石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促进了我国砂石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三、政策影响以上政策的出台,对我国砂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策的出台促进了砂石企业的规范化、环保化发展,推动整个行业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另政策的出台也为砂石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管理规范,推动了行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为砂石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个人观点政府出台这些政策,对于砂石行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然而,同时我也认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更加注重实施环节,加强对砂石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总结起来,我国砂石行业相关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和整体提升,然而,政策出台之后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同样重要,只有政策的有效实施,才能为砂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眉府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为深化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9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矿业权设置(一)合理设置矿业权。

矿业权设置,包括新立和变更勘查、开采范围,必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行业规划。

新设采矿权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四川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严禁在城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规划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已有的矿业权逐步关停退出,退出机制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并执行。

(二)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方案。

所有矿业权均需纳入矿业权设置方案,未列入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未获批准或与矿业权设置方案内容不符的矿业权,不得组织实施出让工作,出让过程中发现矿业权设置环境条件变化,不适宜再出让的,要立即终止出让工作。

禁止以任何名义为特定企业和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三)规范矿业权出让方案审批。

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区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住建部砂石厂管理制度

住建部砂石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砂石行业管理,保障砂石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砂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砂石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的砂石厂。

第三条住建部负责全国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地方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砂石厂资质管理第四条砂石厂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合法的采矿权;(三)具备合法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资质;(四)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六)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砂石厂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砂石厂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采矿许可证;(四)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相关证明;(五)产品质量检测能力证明;(六)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条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砂石厂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砂石厂资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砂石厂资质证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砂石厂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八条砂石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砂石厂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砂石厂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砂石厂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砂石厂销售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标签应当清晰、准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三)产品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哄抬价格、虚假宣传;(四)产品销售渠道应当合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砂石厂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安政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7号)精神,稳定我市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砂石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控制河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努力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产业布局。

1.强化规划引导,编制《安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带动机制砂石产业布局优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2.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能力等因素,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编制机制砂石产业发展规划,报省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域资源富集且具备铁路运输条件的县(市、区),要重点依托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布局机制砂石项目,根据当地可利用资源总量和5年以上利用期综合确定机制砂石总产能;资源相对匮乏的县(市、区)要重点沿京广铁路、晋豫鲁铁路等铁路货运干线布局建设砂石土矿、砂石物流集散园区,适度发展机制砂石产业,根据市场需求或运力总量确定机制砂石总产能。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柳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柳政发〔2018〕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是柳州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砂石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

实施《规划》是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砂石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确保《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的全面完成,切实提高我市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规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我市市辖城区砂石资源较丰富,砂石资源开发为基础设施及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守生态红线,统一布局、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推进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绿色采石场,严格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促进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推动行业治理,构建维护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前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量核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采挖前价格评估。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拍卖处置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县区级财政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项目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处置收益归县区级财政;市县(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处置方案经相关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按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区财政。

今后国家或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汉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资源和非河道砂石资源。

(一)河道砂石资源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四条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与经营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五条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以及本行业内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市XXX机关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市法院负责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

市检察院卖力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市委宣传部统筹市广播电视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工作情况;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统一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负责统筹网络舆论监督及舆情研判工作。

市委目标办负责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落实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监督、检查、巡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提升行政效能,加快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矿开采秩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管理新秩序。

(一)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证、持过期采矿证的采矿行为均视为无证开采,将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不予延续采矿证日期。

(二)对越界(超层)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将予以停产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范采矿权出让、延续制度。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出让砂石土矿业权,须征求****委、**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委)、**局等部门合规性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公开挂牌出让。

采矿权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需二次出让的报***人民政府审批,对采矿证有效期内涉及3次(非法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或二次出让,矿权到期自动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二次出让原则上不得变更开采标高。

杜绝僵尸企业无效投资、圈地等不良行为发生,2年内达不到证载生产规模的,不予延续。

(二)严格砂石土采矿权延续登记上报时限。

采矿权人延续采矿权必须提前**天提出申请,且上报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保有储量清楚、无严重违法行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延续失效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依法予以关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4 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 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 号)精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普通建筑用砂石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的需求,加强砂石资源开发,切实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砂石资源供给的重要性砂石资源是建筑、道路、桥梁、高铁、水利、核电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材料。

近年来,我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整治和规范砂石资源矿山开发管理秩序,取得明显成效。

但受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迅猛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要求日益严格等因素影响,从2017 年起,我省多地出现砂石供给紧缺、价格飞涨的问题,供需形势较为严峻,制约了我省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有效实施,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砂石资源有效供给的战略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砂石资源的有效供给。

二、综合施策,切实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一)深入调查,科学规划1.开展摸底调查。

对本行政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矿种、区域分布、矿山数量、产能产量、开发利用水平、市场价格、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砂石资源家底,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砂石资源供需形势。

2.制定投放计划。

结合市场需求,合理制定砂石资源出让计划,有序有偿投放采矿权。

同时,又要积极防范无序投放引发的产能过剩。

3.纳入规划范围。

要将砂石资源列入本级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市场供给覆盖范围等因素,划出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合理确定供给规模,科学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预留开发空间,保障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合理需求。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21〕3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21〕3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伊春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石土矿产是指非金属矿产中的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砂岩(砖瓦用砂岩)、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砂)、页岩(砖瓦用页岩)、其他粘土(砖瓦用粘土)、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闪长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

第三条在伊春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配置、绿色开发、科学利用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采矿权设置第五条砂石土矿采矿权设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砂石土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二)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地形地貌、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复垦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及开采深度(包含生产、生活设施用地范围),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汉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资源和非河道砂石资源。

(一)河道砂石资源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四条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与经营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五条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以及本行业内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市法院负责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

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市委宣传部统筹市广播电视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工作情况;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统一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负责统筹网络舆论监督及舆情研判工作。

市委目标办负责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落实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监督、检查、巡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达市府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有机统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建设绿色、安全、环保的砂石矿山,最大限度降低砂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扰动。

不断提升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资源利用方式向集约化、智能化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解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推动我市砂石矿业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高、经济效益好的路子。

二、严格砂石资源规划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达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实行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发利用。

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砂石集中开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矿权数不超过5个,到2025年全市砂石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

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结合砂石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砂石出让年度计划,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三、优化矿业权管控模式(一)严格采矿权出让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砂石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踏勘、共同选址,编制《采矿权出让论证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砂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正文】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1号)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第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韩冬炎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均按国家有关格式文本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市情予以补充。

涉及到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出让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出让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四条砂石资源开采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涉及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还应当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土地审批手续后,还应当到安监、公安、水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准采证、爆炸品使用许可以及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因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下列区域为砂石资源禁采区:
(一)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地质遗迹所在地;
(二)按规定设立的水利设施保护区;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限定范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四)危及邻矿安全地带以及其他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
(五)国防工程圈定的范围区;
(六)国家规划勘探区;
(七)勘探工作尚未结束的区域;
(八)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建筑用砂石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砂石资源开采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建筑用砂资源赋存丰富的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6万立方米以上。

建筑用石材重点产地的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5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6万立方米以上。

年生产规模在3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设采砂场,由市政府垫付资金勘查。

采矿权有偿出让后,所得收益先行支付市政府垫资后,由市政府与矿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剩余收益。

第十九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开采方式和矿区范围的,应当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采矿权人应当在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二十一条砂石资源开采应当贯彻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采与保护一致,投资与受益一体的原则。

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

采矿企业不得越层越界开采。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环境保护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同。

采矿权人(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采矿权人除外)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和国内外相关信息,帮助企业积极发展。

第二十二条砂石资源采矿场的环保设施、水土保护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

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等应按规定堆放并科学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采矿权人阶段性或者全部完成地质环境治理的,可以申请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视采矿区段各自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存的保证金本息;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中发现文物古迹、新矿物、动植物化石、地质遗迹或罕见的地质现象的,应当进行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依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生产。

矿区应当设立矿区范围界桩;建筑用砂企业应当设立全方位可视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

采区闭坑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安全、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或缴清复垦和环境保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出卖砂石资源,私设砂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区别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五)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矿山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和地面标志的;
(八)越层、越界开采的;
(九)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及相关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七月七日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