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造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造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造,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造,包括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造。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造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创造、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高楼大厦不仅是城市现代化的象征,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高、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疏散救援难度大,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关键。
首先,高层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布局和设置。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符合防火标准,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消防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其次,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负责。
他们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在消防设施方面,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这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此外,高层建筑内还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保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逃生的关键。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堵塞。
疏散楼梯的设置要符合规范要求,楼梯间的防火门要保持常闭状态。
同时,要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引导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正确疏散。
对于高层建筑内的用火用电管理也不能忽视。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防火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使用要安全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使用明火作业时,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环节。
三、建筑基本要求1.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确保建筑结构、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等设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2.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电梯、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3.高层建筑的外部消防设施应与当地消防队形成联动,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灭。
四、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高层建筑业主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2.地方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加强与消防队的沟通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3.消防队应建立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协助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阶段要求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特别是有关防火分隔、防烟排烟、消防通道和防火门窗等方面。
2.高层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火源和电源等问题造成火灾事故。
3.高层建筑应在施工前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使用阶段要求1.高层建筑业主应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设施、器材等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业主和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及时处理检测出来的问题。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高层建筑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谋划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本地公安消防监视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谋划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办法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职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构造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构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构造管理和维修消防办法、东西;(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视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
日施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以下是一些重要内容概述:
1. 消防组织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消防
组织机构。
消防组织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疏散救援队伍等。
2. 消防设施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在明显
的位置设置消防器材标志。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建筑的规模和用
途进行合理配置。
4. 防火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应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
灾隐患排查和防范、日常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并
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 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疏散通道、避难层、疏散标志和安全出
口等,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此外,建筑内应配备应急救
援设施,如应急广播、疏散导引和避难场所等。
6. 消防演练和培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建筑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应接受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者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规定本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高层建筑的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组织)1.本企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与引导。
2.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负委员,消防专业人员担负秘书。
第五条(职责划分)1.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2.各部门要搭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消防部门)1.本企业设立特地的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消防部门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演练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消防设备采购)1.消防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的更新换代应依照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第四章火灾防备与处理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消防部门要订立火灾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十条(火灾报警与处理)1.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消防部门负责引导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救援)1.高层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都涉及到消防安全,特别是在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消防安全就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管理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住户等共同负责。
同时,消防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职责如下:•监督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安排消防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组织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演练;•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
技术要求设计要求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包括:•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布置;•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消防给排烟系统。
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包括:•根据设计要求安装消防系统和设备,确保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布置灭火器材,提高灭火效率;•安装并完善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
使用要求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使用和管理,包括:•定期对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位置,如救生通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和标志要保持畅通和清晰,不得存放杂物;•对居民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消防应急演练;•置放可燃物品要符合相关规定。
线上服务为了更好地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可以使用线上服务进行管理和监控。
主要包括:•消防系统在线监控,实时掌握消防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资料整理平台,帮助消防管理人员快速准确地查询和汇总有关消防信息和资料;•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对高层建筑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本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高层建筑往往存在着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因此,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火灾预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火灾预防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温感等传感器,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网。
2.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防火隔断和逃生通道,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三、应急预案1. 高层建筑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指示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应对火灾的方法和技能。
3. 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理事故。
四、消防设施建设1. 高层建筑必须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炮,确保能够及时投入灭火。
2. 安装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有效隔离火势蔓延。
3. 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栓,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五、业主责任与管理1. 高层建筑业主需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防灾意识。
2. 加强对租户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擅自改造和堵塞防火通道。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所有业主和租户能够掌握疏散技能。
六、监管与执法1. 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问题。
3.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结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涉及到无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火灾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加强业主责任与管理以及监管与执法,可以有效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希望相关部门和管理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居民和办公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综合各地相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1. 消防系统设计: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设计时应考虑建筑结构特点和人员疏散情况,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和疏散人员。
2. 消防设备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器、防火卷帘、消防通道等。
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 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人员。
通道和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被堵塞或占用。
二、高层建筑消防演练和培训1. 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内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
2. 消防培训:高层建筑内的员工和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覆盖火灾防范、火灾应急预案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和管理1.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气线路、易燃物品存放、消防设施完好性等方面。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2. 火灾隐患管理:高层建筑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乱丢烟蒂等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物品。
物业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和管理涉及火灾隐患的区域,确保消防安全。
四、高层建筑消防宣传和监督1. 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内容包括火灾防范知识、火灾应急救援方法等。
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
2. 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的有效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属地管理,各级责任。
(三)科学规范,维护公正。
(四)社会共治,合力推进。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先导,推动创新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技能。
第二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能力。
(二)针对高层建筑特点,设计具有防烟、防火、扑灭火灾能力的系统设施。
(三)采用优质阻燃材料和构件,控制火灾蔓延。
(四)合理设置消防通道、逃生楼梯、避难层等安全疏散设施。
(五)合理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灯等防火设施。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严格的消防设施选型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监控系统等。
(三)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变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定期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公示消防逃生路线。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资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订立本规定;2.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订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规范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保证其与建筑物的结构、功能相适应;2.消防设施建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消防审批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消防设施维护1.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应依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2.消防设施维护要做到及时、彻底、专业,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消防设施使用1.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使用必需符合相关规定,切勿私自拆除、停用或更改;2.消防设施使用前应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和逃命自救本领。
第六条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管理1.高层建筑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订立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2.定期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排出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掌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1.高层建筑应依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2.对灭火器材要进行编号,做到清楚可见,方便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区域管理1.高层建筑公共区域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保持通道畅通;2.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标识要合规、清楚可见。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消防设施建设考核1.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含消防设施的合规性、设置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
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考核1.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含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检修维护记录的完整性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使用考核1.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含消防演练的频率和质量、员工的火灾应急本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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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210-2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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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
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
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