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等教育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通过岗前培训中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学校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制度有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及时掌握了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通过对本书的学习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当前高等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热点问题。
同时,通过对书中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更能理解问题发生的本质和解决的重点,为我们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思路,使我们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学习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就各章节分别论述其重点及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高等学校这一主体的了解及掌握高等教育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体现的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在这个部分,我们主要了解了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几个方面对高等学校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明确了高等学校按不同划分标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级院校、专科层次院校等;同时更清晰明了了高等院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等权利,和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等义务;同时通过对高校章程和组织结构的学习可以更深入了解学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份力。
二、对高等学校内主要参与群体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个部分主要对高等学校内主要群体——教师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
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
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
我国民办高校的治理机制现状与进一步完善
[ 关键词 ] 民办高校 ;治理机制 ;现状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6 G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63 37 (0 1O—0 1—0 17- 88 21 )3 o5 2 -
“ 民办高校” 是指 民间资本 占总 办学 资产 主要 比重 的 高等教育机构 。与公办高校 不同 , 民办高等 学校是一 个 “
尹今格
( 广东培正学院 , 广东 广州 , 18 0 5 03 )
[ 摘
要] 本文从我 国民办 高等教育 的发展 出现 的问题 着手, 出我 国民办高等教 育的外部 治理 中现 有法律 制度 、 指 公
共政 策和 中介组 织功 能的现 状及存在 的 问题 , 内部治理主要是 董事会 治 理的现状及 存在 的 问题 , 并进 一 步指 出如何 完善
约束 , 设立制度 , 目的是 调节行 为 , 范关 系 , 成稳定 的 规 形 社会秩序和整合统一的社会力量 , 使现 实向人所希望 的 促 方向 我
布 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 。18 92年《 宪法 》 承认 了民办 [ 收稿 日期 ]0 0—1 3 21 2— 0
4 监 事会 空 缺 。 .
办高职教育存 在困难 , 招生 录取 , 本后专 ; 先 录用人才 , 学 历划线 ; 院校地位 , 正专从 。但 同时 , 本 民办高校应当具有 的一些灵活 自主的特点却受 到政府 的带有计划体 制特 点
资格规定 , 求 具 备先 前 配 套 的办 学 条 件 才能 够 办 学 ; 要 19 9 8年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高 等教育 法》以法 律形 式确认 《
了民办高校 的地位 ;0 2年 , 国颁 布 了《 20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王伟苗 87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懂得书本与专业知识,更应该严于律已,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与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教育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核心任务,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
人民满意是教育事业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标准。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强政策法规研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宏观决策依据,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困难,要以改革突破努力办好。
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新要求,要把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放在战略的高度。
教育政策是指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广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指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总称.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的重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是由西南大学教育部的杨挺、陈恩伦和外国语学院的赵希共同组织编写,由重庆出版社出版的,本书一共有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二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讲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第四章学位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主要讲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主要讲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七章主要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呈现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内容。
民办教育各项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各项规章制度一、教学管理1.教学计划: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
教学计划应当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教育专家委员会审批,确保符合教育政策和要求。
2.师资队伍建设: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招聘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同时,要建立教师培训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3.课程实施: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教学计划,组织课程实施。
教师要认真备课,授课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确保学生学习效果。
4.教学评估: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情况、教师教学效果、课程设置等,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5.教学改革: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开展教学研讨会、组织教学竞赛等,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不断提高。
二、学生管理1.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政策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变相招生,保证学生权益。
2.学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
包括学生考勤、学习情况、行为规范等方面,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3.学生福利: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福利,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可以建立奖助学金制度、心理咨询服务等,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4.学生评价: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评价,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成绩表现。
评价可以包括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5.学生管理信息化: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生信息化管理。
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教师管理1.教师招聘: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合法招聘教师,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
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教学经验,符合教学要求。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通过研究《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对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的总结,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
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是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共五节内容。
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高等学校的类型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
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遵守原则、基本条件和程序。
变更方面包括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和核准。
高等学校终止的情形和审批也在其中。
高等学校的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的义务包含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提供情况、合理收费和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位、内容、制定和修改。
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则采用校长负责制。
二、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
它不仅是国家实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还是国家实现教育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三、个人心得体会作为一名高等教育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和责任。
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高等教育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总结
1 教育法治化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2 法治的前提条件是良法3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司法公正4 法治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在2012年5 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中共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6 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7 法治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在20128 法治思维是指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9 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重点.10 法治信仰体现了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权利义务观念11 教师必须肩负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12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良好运行,前提是全体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治素养13 教师加强法律学习的途径有组织学习自我学习在实践中学习14 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15 1952年底全国3/4的学院已经完成调整工作16 “211工程”是建国以来国家正式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的重点建设工程,学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大部分.17 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院系调整教育大跃进文革改革开放18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发展的有效的符号和一个标志.19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201220 高校的组织机构有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学科组织结构21 以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培养为主,培养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是多科性或单科性专业性应用型大学或学院22 “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坚决纠正部分高等学校贪大求全,为了更名、升格盲目向综合性、多科性发展的倾向,严格依据标准审批“学院”更名“大学”.23 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2017.9.124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提出“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25 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专业型高校教师队伍.26 师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27 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属于“提升青年教师专业发展能力”的内容28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立的.2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进行了4次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30 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将其分为以行业部门划分专业门类以行业部门加学科划分专业门类以学科划分专业门类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调节着我们高校的内部行为32 规程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该由学校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来参加.33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是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34 2015年6月,“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成立,创新创业基础在于教育,关键在于人才35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会受到的处分是开除学籍36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7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和保证,也是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和成功的根本所在.38 教育公共性指教育应服务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人民的普遍、共同的利益.39 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40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充分体现了教育的人民性41 学制是现代教育制度的核心.42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受教育者某种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以满足社会生产实践需要的教育活动.43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类44 从实践来看,学校对学生做出的一般处分决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属内部管理性质45 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46 受教育者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47 硕士与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48 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49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50 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占据重要地位,其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51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开始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在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52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53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54 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启动.55 高校可以出于对师资的多样化需求,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56 现行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57 聘任制的主要特征有主体的自主性关系的合同化形式的可选性58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59 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任期聘任6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6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62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校内申诉行政申诉63 教师资格条例第6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64 教师法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65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属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的权利66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义务包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67 教师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共六项权利六项义务68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9 教师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70 教师考核要遵循的原则有客观公正准确71 职业高中是在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72 中等职业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73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从层次上看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74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75 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一种对劳动者智力和技能的开发性投入76 职业教育的师资需具备的基本素质有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实践和操作能力教育技能77 职业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其违法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8 职业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责任承担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经济处罚行政处分79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后果.80 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宪法制定.81 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和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强调以教育为本.82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相抵触.83 本次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大的亮点在分类管理84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在201585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86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87 在设立程序上,法律规定筹备设立作为选择程序.88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分为: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不具有出资行为的举办者捐资办学的举办者89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90 招生自主权是民办学校持续发展、逐渐壮大的重要保障.91 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民办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职务聘任、权利义务等均适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92。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一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透明、高效和规范。
2.2 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原则:行政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合同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权益原则:行政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并有权请求法律救济。
3.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签订准备:行政机关确定签订合同的需要,并进行需求分析、招标或谈判等程序;合同起草:行政机关起草行政合同,明确合同的目标、内容、条件等;合同审批:行政合同应经相应审批程序,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员签字;合同签订:行政机关与对方主体进行正式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监督: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行政合同管理责任4.1 行政机关责任制定和完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行政合同管理;对行政合同进行及时审批和签订;指导和督促行政合同的履行;定期对行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2 合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责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协助行政机关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5.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解决:合同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仲裁解决: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诉讼解决: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 行政合同管理的评估和改进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合同管理水平;完善信息化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行政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7. 结论。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江山市××乡镇(街道) ××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 校训:D 校风:D 教风:D 学校的办学目标:D 学校的育人目标:D 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占总资产的 %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总人数普通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_条例_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十分必要。
下文是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沪教委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1月8日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参考资料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参考资料一、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高等教育法》第11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已经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
⏹实现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优先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义务教育基本普及。
⏹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
⏹受教育权是重要的人权,依法得到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教育公平成为教育政策和制度设计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的教育基本公共政策。
⏹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达到3.32%。
(一)推进依法治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1、高等教育事业和高校改革与发展新情况,要求加强依法管理⏹刘延东同志在2009年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指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造就了中国教育的繁荣发展,当代中国的教育也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
⏹中国已经从人口大国发展成为教育大国和人力资源大国,正在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30年的实践历程,教育事业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就是探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周济部长总结30年教育改革发展成就30年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跨越”、“一个突破”、“一个重大步伐”和“一个确立”来概括。
⏹“两个跨越”,一个是实现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个是高等教育进入到大众化发展阶段。
⏹“一个突破”,就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突破,形成了大规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能力。
⏹“一个重大步伐”,就是实现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一个确立”,就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
⏹高等教育取得历史性成就⏹一是,教育阶段发生根本变化。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心得体会(通用3篇)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心得体会(通用3篇)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心得体会1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高校教师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又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分别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校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七个方面探讨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每一位高校教师都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第一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高等学校的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阐述了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是,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职称与聘任制度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进行了综合性的概述。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我校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聘用: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3.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4. 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特殊情况,如具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提交报名材料,学校进行资格审查;3. 笔试、面试: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笔试、面试;4. 体检:应聘者通过笔试、面试后,进行体检;5. 录用:学校根据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录用名单;6. 办理聘用手续: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七条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
第九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学校需要,可续签合同。
第五章离职与解聘第十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经教育不改的;3. 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辞职:1.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 因家庭原因,需要离开学校所在地;3. 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论行政合同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论行政合同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摘要:公共服务民营化作为一种对传统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革新,在有效解决公共服务资金短缺、供给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同时,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矛盾也日渐激化,试图从行政合同的角度入手,将行政合同作为连接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的桥梁,构建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双方利益整合与共赢的利益协调机制。
关键词:公共服务;民营;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概述(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合同,原本就是民法上的概念,存在于私法性的法律领域,但它却与公法上的具有强制力、确定力、执行力的行政权力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或政府合同,在本文中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行政合同要求有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所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指挥权,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行使合同的变更、解除权。
而相对人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不享有这些权利,也就处于相对被动和劣势地位。
2.行政合同同时还具备一般民事合同的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关,其他第三人无义务承担行政合同上的违约等责任。
在这里,理解行政合同的相对性必须抛开合同主体的不平等地位,单单从一般民事合同的角度出发。
行政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相对性,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都受到行政合同的约束,即使是行政机关也没有凌驾于行政合同之上的权力,无论哪一方违反行政合同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协商性,这种可协商性表现在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让步,以便就行政合同的订立达成一致。
当然协商也是有原则的协商,即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作为达成合同订立的条件。
高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行政合同管理,保障高校师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及其直属附属机构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高校行政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等、受保护。
第四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合同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监督。
第五条高校行政合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制度由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各学院、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高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应当与高校内部其它管理制度相协调,互相补充,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高校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九条高校行政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清晰明了,内容真实准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十条高校行政合同管理中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确保双方利益。
第二章行政合同签订第十一条高校行政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程序规定,合同签订需经过部门领导审批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行政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工作成果、合同期限、费用标准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虚假承诺。
第十四条行政合同签订应当由具备相应职权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未经签字盖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行政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各自保留一份原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合同签订需要涉及第三方合作的,应当提前征得第三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行政合同签订中如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
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使用、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及其他有关内容。
民办教育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创办,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的教育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秩序,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首先,民办教育机构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教育机构的创办、管理、发展等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同时,还需遵循教育教学、办学行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确保教育质量。
其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并执行教师岗位责任制、学生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章等,使管理规范化,责任明确化,确保教育事业正常开展。
再次,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管理。
设立专门的聘任制度,对教师的招聘、聘任和管理进行严格把关,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对员工进行行为规范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
最后,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与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政策、指导及时反馈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情况。
并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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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式 。2 0 1 4 年颁布 的 <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已正 式 把 行 政 合 同 纳入 了行 政 诉讼 的 受 寨 范 围 ,行 政 合 同 法 律
在 的基 本 要 素 。 是 国家行 政行 为 追求 的 价值 目标
和合法性基础 。 是政 府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 提 供 公共 服 务 和 维持 公 共 秩 序 的基 本 出发点 。 ” [ 2 ] 一 般认 为。 行 政 合 同 通 常 涉及 公 共 事 务 、 公 共 服 务 等 内
备、 教 学设备 的定 购合 同等 。 这 一类 合 同主要是 平
等主 体之 间为 了实现个 人或 组织 的利益 .或是 为
了产 生 、 变更 或消 灭 民事 法律 关 系而签订 的合 同 .
合同。 事业 编制 的高 校 教师 属 于履 行 国家 教 育 教
学职 责 的专业 人 员 . 国家 在对 其 进行 聘 任 制 管理
于 全 面深 化 改革 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中 已明确
行政 合 同又 称为 行政 契 约 . 是 现代 行 政 法 中
民主协 商 精 神 与 原 则 的具 体 体 现 . 是“ 行 政 机关 以实现 行政 管理 为 目的 . 与行 政相 对 人就 有 关 事 项 经协 商一致 而成 立 的一 种双 方行 为 。 ” [ t 】 合 同原 本 属于私法 范畴 。 随着福 利行 政 、 给付 行 政和 服务 行 政的 出现 .合 同在传统 的行 政领域 也有 了生 存
下 四类 :
订立 、 履行 、 变更 、 解 除或 者终 止 劳 动合 同 。 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者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未作 规定 的 。 依 照本法 有 关 规定 执行 。 ” 此 条 文也
限制 了事 业单 位 聘用 合 同 的适用 空 间 。第 二 。 从
过程 中 。 因 为 涉及 到 国家 财 政 预 算 的 支 出 , 国务 院 机 构 编制 管 理 机 关应 控制 地 方 事 业 单 位 的 编
是 纯粹 的民事 合 同。后 者是指 民办 高校 与学生 签 订 的狭义 的 民办高等教 育合 同 .是指 民办高校 与
行 政 5法
宪 法 行 政 法 研 完
代 以命 令 强 制 为 特 征 的 高权 性 行 政 行 为 的更 为 柔和 、 更 加 富 有 弹性 的行 政 手 段 。 行 政 合 同的 这
种行政性具体表现在 : 其一 . 行 政合 同 主体 的 一 方必 须 是行 政机 关 或具 有法 律 法规 授权 的组织 。
进政 府职能 转变 。 构建 服务型 政府 。
一
、
行政合 同之 法律 特征
高 等教 育合 同存 在着 更 为错 综 复杂 的法 律 关 系 . 民办 高 等 教 育 的合 同 也 因此 具 备 了更 为 丰 富 的 样态 。 党 的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通 过 的 《 中共 中央 关
合 同 兼备 民事 合 同 、 劳 同具 备 行 政 性 、 公 共 利 益 性 、 合 意 性 和 程 序 法定 性 等 法律 特 征 ,具 有 推 进 行 政 民主 、平 衡 备 方 利 益 、 弥补 法 律 与 政 策 漏 洞之 价 值 功 能 。 对 行 政 合 同 引
容。 具有公益性 。 这 种 公 益 性 也 是行 政 主体 在 行
政 合 同 的变 更 和解 除上 享有 行 政优 益权 的基础 .
公 共 利益 原 则也 是 行政 合 同 的重要 原则 。 在社 会
利益 多元 化 的 现今 社会 . 对 公 共利 益 的认 定并 不
简单 , 因此 要根 据各 种 客观 因 素对公 共 利 益进 行
宪法 行 政 法研 宄
行 酞 5} t
论 民 高 等 教 育 之 行 双 会 法镰 铋 度
口 桂 萍
( 1 . 宿 迁 学 院 .江 苏 宿迁 2 2 3 8 0 0 ;2 . 苏 州大 学 .江 苏 苏州 2 1 3 0 0 6 }
摘
要 :随着我 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由高等教育合 同引起 的纠纷 日益增 多。 民办高等教 育
的空 间。行 政合 同同 时兼 备行 政行 为 与合 同的特 征 .是 以民事合 同的外在 形式 保持行 政行 为 的实
质 内容 。 因而 同时具 有公 法和 私法 的特 征 。 具 体来
提 出: “ 加快 事业 单 位 分类 改 革 。 加大 政府 购 买公
共 服 务力 度 . 推 动公 办 事业 单 位 与主 管部 门理顺
由相 比民事合 同来说更 具有 有 限性 。 ( 四) 程序法 定性
立、 变更 或者 消灭行 政法 律关 系的协议 。
( -) 公共 利 益性
“ 公 共 利益 是 国家 公权 力 运行 过 程 中客 观存
行 政合 同 的签订 、 履 行 与解 除 都 有法 定 的 程 序要求 . 这 是 因为 遵守 法定 程 序是 依法 行 政 的必
从 合 同性 质来 区分 , 既包 括行 政 合 同 。 也包 括 民
事合 同 和劳动 合 同性 质 的合 同 : 从 合 同属 性 来 区 分。 既 包 括 财产 性 行 政 合 同 , 也 包 括 管 理 性 行 政
合同。 具体而言 。 民办 高 等 教育 合 同 主要 包 括 以
桂 萍一 论 民办 高 等教育 之行政 合 同法律 制度
失 .行政主体 因客观 情况变 化丧 失履行 合 同能力 等。 其次 , 行政 主体行 使单方 变更 权给相 对人 合法
权 益造成损 害时 。 必须 履行赔 偿或补偿 义务 。
益, 这与行政合同公共利益的属性并不相悖。
( 三) 合意 性 与传 统 意义 上 的行 政行 为 的单方 性 不 同 . 行 政合 同 的本 质就 是各方 当事人 经过 协商 .意思表
政 主体 的 法律 地位 比行政 相对 人 优越 : 而在 民事
合同中。 当事 人 的权利 义务 不 仅平 等 。 而且 对 等 。 其三 。 行 政 合 同 客体 是 行 政 法律 关 系 。 这 是行 政
合 同的 核 心 特 征 。行 政 合 同就 是 当 事人 之 间建
行 政 合 同 中 的契 约 自 由的边 界 受 到 依 法 行 政 与 合 理 行 政 原则 的约 束 。 因此 , 行 政合 同 的 契约 自
容具 有可妥协性 .当然这种 妥协性 不 能以牺牲 公 共利 益或第 三方 的合 法权 益为代 价 。 【 3 ] 也 就是 说 ,
其二 。 合 同双 方 权 利义 务不 对 等 。 行 政 主体 享 有 行 政优 益 性 。 如 履 行 合 同 的监 督 权 、 行 政相 对 人
违法 或 不履 行 义务 时 的制 裁权 等 。 这些 权 利使 行
第一 , 民办高 等教育合 同是 民事合 同 , 包 括纯
粹 的 民事合 同与特 殊性 质 的民事合 同 。前 者是指
民办 高校在成 立 与运行 的过程 中与各法 人 、组 织 或个 人签订 的纯粹 的 民事合 同 . 比如学 校办公设
此类 教 师聘用 合 同的属 性来 分析 . 可 以界 定 为兼 具 劳 动合 同与 行 政 合 同属 性 的事 业 单 位 的聘 用
制度的 完善将有力地推进和保障 民办高等教 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
关 键 词 : 民办 高 等教 育 ;行 政 合 同 ;法律 救 济 ;行 政诉 讼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2 D 7( 2 )0 3 - 0 0 8 9 - 0 8 中图 分 类 号 :1 ) 9 2 3 . 6
项 目 编 号 :2 0 l 2 GJ o 1 。
近年 来 . 随 着我 国高 等教 育事 业 的改革 与 发 展, 由 高 等教 育 合 同引 起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相 关
的 司 法 判 例 也不 断 出现 。 与 公 办 高 校相 比 , 民办
革 ,才 能增 强政 府对 市 场 的监管 职 责 和作 用 , 推
关 系 和 去行 政化 , 创造 条件 。 逐步 取消 学 校 、 科研
院所 、 医院 等单 位 的行 政级 别 。 ” 我 们 依然 不 能否 认 行 政 合 同在 我 国 民办 高 等 教 育 中 有 其存 在 的
价值 。 并 具 备 了基 本 的制度 雏 形 。 因此 。 只有 充分 运 用 行 政合 同这 个 法 律工 具 . 才 能在 推 动和 完善
示一 致达 成 的协 议 。行 政 主体 的优 益权必 须通 过 平 等 的协 商程序 , 以约定 的形 式纳 入行政合 同中 , 而不 由行 政 主体的单 方意 思表示决 定 。在一般 行
二、 民办高等 教育行 政合 同之 范 围 民办高 等教 育合 同是一 个 范 围很 广 的概 念 .
说。 行政合 同包括 以下几个 方 面的法律 特征 :
( 一) 行 政性
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过程 中. 减少政府对
资 源 的直 接配 置 。 促进 民办 高等 教育 的 市场 化 改
无 论 把行 政合 同归为 哪类 行 政 行 为 . 都 不 能 否认 行政 合 同是 一种 行 政管 理 的手 段 . 是 一种 替
认定 . 并 在 公共 利 益 与个人 合 法权 益 之 间寻求 平
衡点 。 公 共 利 益 并 不 完 全 排斥 个 人 利 益 . 而是 两
者 相协 调 的 结果 。 对 行 政 相 对人 而 言 , 签 订行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