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钢铸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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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牌号 (2)
4.技术要求 (2)
5试验方法 (8)
6检验规则 (11)
7检验文件 (12)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3)
8.1每个铸件应在非加工面上(不影响配合的面)做下列标志或其中一部分。 (13)
附录 (14)
碳素钢铸件
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钢铸件的牌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检验文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要求的低碳钢铸件,凡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要求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验收,外协铸件签订技术协议时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 钢铁及合金的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231.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
GB/T6060.1-1997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
GB/T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T6414-1999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7233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493-1987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金相
GB/T9443-2007 铸钢件渗透检测
GB/T9444-2007 铸钢件磁粉检测
GB/T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5056 铸造表面粗糙度评定方法
3.牌号
碳素钢铸件的牌号为:ZG230-450;ZG270-500;ZG310-570。
4.技术要求
4.1机械性能
4.1.1碳素钢铸件的热处理,除在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者外,均应进行正火或退火处理,经正火或退火后的机械性能功能应符合表4-1的规定。
4.1.2碳素钢铸件的机械性能,其中断面收缩率和冲击韧性如无特殊要求时检验断面收缩率。
4.1.3机械性能报告应包括试块硬度数据。
表4-1 碳素钢铸件机械性能
4.2化学成分
4.2.1碳素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碳素铸钢的化学成分
注:对上限减少0.01%的碳,允许增加0.04%的锰,但锰的总量不得高于1.2%以上。
4.2.2铸件残余元素的含量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2.3铸件生产单位(即供方)不得在未与本公司(即需方)商定的情况下,在钢的熔
炼过程中故意加入表4-3中未规定的元素。
表4-3 残余元素最高含量
4.2.4在炉料发生变化或成批熔炼的首批件应做残余元素含量分析。用于焊接结构的铸件应做残余元素含量分析;非焊接结构铸件应做Al 、B 两元素含量分析。 4.2.5技术协议无要求时表4-3中除Al 、B 外,其它残余元素不作为验收依据。 4.2.6用于焊接结构的铸件,当化学成分中两项指标均在上限或超出上限时,应计算碳当量(残余元素应计算在内)。
计算公式(%)40
1445246Ni
V Mo Cr Si Mn C C E ++++++
= 式中C 、Mn 、Si 、Cr 、Mo 、V 、Ni 分别为各元素的含量(%)。 4.3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4.3.1图样中未标注的尺寸公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铸件的尺寸公差带应对称分布,但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非对称分布,并在图样上注明或在技术文件中规定。铸件尺寸公差应符合表4-4规定。
表4-4 铸件尺寸公差
4.3.2铸件的壁厚和筋厚的尺寸公差应符合表4-5的规定。铸件的尺寸标注除壁厚标注外,应避免链式标注。
表4-5铸件壁厚和筋厚的尺寸公差
4.3.3铸件的错型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6 错型值
4.3.4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一般按表4-7的数值选取。特殊需要时与加工工序衔接确定。
表4-7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4.4铸件的几何形状
4.4.1铸件的弯曲、翘曲变形量,按被检查面的最大尺寸测定。在非加工面上应不大于表4-8的规定。在加工面上凹下处,应保证有不小于1.5mm的加工余量。
4.4.2铸件产生的变形可通过矫正的方法消除。矫正通常在室温下进行,特殊情况可采用热矫正。
4.5铸件表面与内部缺陷
4.5.1铸件的表面粗糙度:树脂砂Ra25;水玻璃砂Ra50。
4.5.2铸件表面的凹凸量,在加工面上,凹下处应保证有1/3的加工余量,凸起部分不超过5mm。影响装配的不允许凸起。非加工面有明显凸起,超过2mm时,允许修磨平整。
4.5.3铸件不允许有肉眼可以看见的裂纹、冷隔等缺陷存在。
4.5.4铸件应清理干净,修整飞边、毛刺,去除浇冒口、粘砂、氧化皮及内腔残留物等,铸件应进行抛丸处理,以改善表面质量。
4.5.5铸件表面残留痕迹应符合表4-9的规定。
表4-9 铸件表面残留痕迹
4.5.6在不影响使用寿命与使用性能的情况下,铸件非加工表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应符合表4-10的规定。
4.5.7铸造销轨的齿形部位,轨座两销孔外壁,特殊圆支座不允许存在肉眼可见的缺陷。
4.5.8在不影响铸件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加工表面存在的缺陷,应符合表4-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