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代飞100小时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4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近期,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屡次接到对相关训练机构训练时间虚假的投诉。
经查,存在部分训练机构授权教员为申请人提供的训练与飞行记录本填写的训练时间严重不符,实际训练科目、时长皆未按照训练大纲执行等情况(民航局无人机云执照到期免试换证,优云UBOX 代飞100小时扣 1 8 3 1 1 6 4 1 4 5)。
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中6(1)F 条款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ZD-BGS-009R1 )中第四条对于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的要求,为了提高训练机构的训练质量,规范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同时为接轨现行的云合格证系统中实时的飞行经历时间记录,普及航空文化、宣传航空法规,经办公室研究决定: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 ), 各训练机构自2017年12月31日起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商使用指南,将训练使用航空器接入无人机云系统。
机构为申请人(学员)提供按照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前,申请人(学员)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飞行经历时间积累方式说明,在无人机云系统上注册个人账号,训练过程中的带飞与单飞时间应分别记录入申请人(学员)个人飞行经历的电子记录时间。
申请实践飞行考试前,申请人云系统上的飞行经历电子记录时间应至少满足训练机构训练大纲要求,且应与《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训练时间记录一致,如不一致则视为飞行记录虚假填写,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 (ZD-BGS-009R1 ) 相关条款处理。
2、申请人完成训练机构按照训练大纲提供的训练,通过驾驶员合格证理论及实践考试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后,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 AC-91-FS-2015-31 )的要求,飞行时须接入无人机云系统,持续记录本人的飞行经历总时间。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手册(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手册批准人:** 编制时间:年月日编制:**************有限公司目录1 总经理声明22 修订记录33 分发清单44 公司简介55 管理手册56 组织机构57 进入条件78 训练规范89 考试161总经理声明作为***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在此郑重声明:(1)本手册完全按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MD-TR-2018-0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ZD-BGS-004-R4)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写,其内容覆盖了民航规章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管理要求。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及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简称“中国AOPA”)对其颁布的法规及管理规定有任何更新或修订时,机构管理手册将进行及时的修订,以保证其与法规及管理规定的符合性。
(2) 本手册阐明了本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管理系统及其要素。
本手册连同附录中所列出的管理程序构成了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及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3) 我和我的团队在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本手册的规定,同时接受民航局及中国AOPA 的监督和检查。
本人承诺将认真执行大纲内容,科学安排,循序渐进,严格标准,确保训练安全和质量。
总经理签字:**日期:年月日2修订记录3分发清单改版号:分发日期:4公司简介等荣誉荣。
****,交通便利,环境幽雅,学习氛围浓郁,教学设施齐全,配备有数百台先进的网络计算机的实验室、大屏幕投影室、计算机职业技能实验室、装修一新的现代化大型学术交流报告厅、计算机维修实验室等。
AC-61-20R2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 年8 月31 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AC-61-20R1_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6-20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6年 7月11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Ⅺ116<W≤5700 150<W≤5700ⅫW>5700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 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姓名/岗位:日期: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
第九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加强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销售或制造的民用无人机。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指的是以无人驾驶为主要特征,能够在大气中自主飞行或悬停并能完成特定任务的飞行器,包括各类型号、尺寸和用途的无人机。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原则为“谨慎、合理、公平、便利”。
第五条民用无人机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科技导航、风险防控、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用无人机分为以下几类:小型无人机、中型无人机、大型无人机。
第七条小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无人机。
第八条中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在5千克至150千克之间的无人机。
第九条大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民用无人机在管理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小型无人机管理较为简化,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则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科技导航第十一条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民用无人机的自动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加强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结合应用。
第十二条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推动无人机制造商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无人机的飞行性能、航程和载重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无人机导航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其定位、导航和避障能力,确保飞行的安全可控性。
第十四条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优化服务供给链和生态系统,推动无人机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无人机实施不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加强对无人机飞行场地和航线的审查和管理,禁止无人机在禁飞区域和敏感场所飞行。
第十八条确保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要求无人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防止无人机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加强对无人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无人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的注册、飞行限制、设备要求、飞行人员管理和违规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无人机是指无驾驶员驾驶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本体、通信设备、遥控设备等,并具有自主飞行能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货运无人机、科研无人机、测绘无人机、摄影无人机等。
第二章无人机注册管理第五条民用无人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国家民用无人机注册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身编号、所有者信息、使用者信息等。
无人机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更新注册信息。
第六条未经注册的民用无人机不得进行飞行操作。
已注册的民用无人机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有效注册标识。
第七条无人机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注册证书和注册标识,不得转让、借用、伪造或涂改。
第八条无人机失窃、损坏或报废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无人机飞行限制第九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法规,确保安全飞行。
第十条无人机禁止在机场、机场控制区、飞行禁区、保密区、军事禁区等禁飞区域内飞行。
第十一条无人机应当避开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政府重点保护单位等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高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不得越过规定高度。
第十三条无人机在夜间飞行应当悬挂有效航空灯光,并进行必要的警示措施。
第四章无人机设备要求第十四条无人机在飞行前应当经过正常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无人机应当安装飞行记录仪,记录飞行轨迹、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无人机应当具备遥控设备和通信设备,确保与地面控制站进行有效的通信和操控。
第十七条无人机应当配备储备电池,以保证飞行过程中电量不足时及时返回或降落。
第五章无人机飞行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无人机飞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证书。
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航拍遥控飞机航拍飞行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4-02-24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制造、销售、运营和应用。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安全、合法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无人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障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
第五条无人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罚和事故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六条无人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人机登记制度,确保无人机所有权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条本规章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机动无人驾驶飞行器,适用于航空、农业、摄影等领域。
第八条无人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认定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符合相关技能和知识要求。
第二章无人机登记管理第九条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当依法将持有的无人机进行登记,获得登记证明。
第十条无人机登记证明应当包含无人机所有人信息、无人机型号、序列号等必要信息,具备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无人机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无人机登记证明的变更和转让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核实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无人机登记证明丢失或损坏时,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挂失或补办。
第三章无人机操作管理第十四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关操作资质,完成必要培训和考核后方可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
第十五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遵守飞行规范,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六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在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遵守地方规定的飞行禁区和限制区域,不能越界飞行。
第十七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飞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遵循“见机行事,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超出自身技术能力范围的操作活动。
第十九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在飞行活动中发现风险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制度规定
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科学管理、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无人机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
第五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飞行技能和风险意识。
第六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升飞行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八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加强教育宣传,普及飞行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无人机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无人机的登记和申报第九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登记,经审核后才能进行无人机的飞行活动。
第十条无人机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第十一条个人使用无人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申请飞行许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局报备飞行情况,包括起飞时间、飞行路线、高度和降落时间等。
第三章无人机的飞行管理第十三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在所在地的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飞行。
第十四条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升高或降低。
第十五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保持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距离,严禁与民航飞机和其他无人机相撞。
第十六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考虑风力、降雨、能见度等气象因素,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飞行。
第十七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和生态,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飞区、市区和人口密集地区进行飞行。
第十八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航空器飞行员的手册和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九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飞行规则和程序,严禁违规飞行和冒险行为。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模版(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应遵循安全、便利、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民用无人机从业人员的管理,推动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民用无人机活动进行妨碍或限制。
第二章民用无人机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民用无人机分为以下五类:(一)小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250克以及以下的无人机。
(二)轻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250克至1500克的无人机。
(三)中型无人机,指以电力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能够在低空飞行的,起飞重量在1500克至5000克的无人机。
(四)大型无人机,指以电力或者燃油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起飞重量在5000克至20千克的无人机。
(五)超大型无人机,指以电力或者燃油为动力的,无人驾驶能力,起飞重量在20千克以上的无人机。
第七条民用无人机应按照其类别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
第九条组织应当依法拥有民用无人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
第十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遵守航空安全和飞行规则,不得妨碍民航活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培训、管理无人机操作人员。
第十三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对无人机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持有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制定无人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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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5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
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代飞100小时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4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近期,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屡次接到对相关训练机构训练时间虚假的投诉。
经查,存在部分训练机构授权教员为申请人提供的训练与飞行记录本填写的训练时间严重不符,实际训练科目、时长皆未按照训练大纲执行等情况(民航局无人机云执照到期免试换证,优云UBOX 代飞100小时扣 1 8 3 1 1 6 4 1 4 5)。
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中6(1)F 条款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ZD-BGS-009R1 )中第四条对于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的要求,为了提高训练机构的训练质量,规范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同时为接轨现行的云合格证系统中实时的飞行经历时间记录,普及航空文化、宣传航空法规,经办公室研究决定: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 ), 各训练机构自2017年12月31日起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商使用指南,将训练使用航空器接入无人机云系统。
机构为申请人(学员)提供按照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前,申请人(学员)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飞行经历时间积累方式说明,在无人机云系统上注册个人账号,训练过程中的带飞与单飞时间应分别记录入申请人(学员)个人飞行经历的电子记录时间。
申请实践飞行考试前,申请人云系统上的飞行经历电子记录时间应至少满足训练机构训练大纲要求,且应与《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训练时间记录一致,如不一致则视为飞行记录虚假填写,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 (ZD-BGS-009R1 ) 相关条款处理。
2、申请人完成训练机构按照训练大纲提供的训练,通过驾驶员合格证理论及实践考试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后,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 AC-91-FS-2015-31 )的要求,飞行时须接入无人机云系统,持续记录本人的飞行经历总时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X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大纲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大纲编制:公司名称批准人:总经理编制时间:年月日总经理声明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等有关规章的要求,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驾驶员和机长的训练工作,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训练大纲)。
该大纲由无人机理论及实践飞行训练大纲两部分组成。
训练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取得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和机长合格证的训练内容、课时和有关标准,是必须完成的最低标准。
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删改,如需更改,需经总经理批准。
同时,在训练过程中,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实施监督检查,使学员经过训练达到训练大纲所规定的标准。
该训练大纲将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工作由“**”的安技部负责。
总经理承诺将认真执行训练大纲内容,科学安排,循序渐进,严格标准,确保训练安全和质量。
总经理:年月日1.在每次完成手册改版更新工作后,将换版人的姓名以及换版的日期填入相应的空格内。
如发现缺少修订的新版,请速与公司部门联系。
2.各部门收到新版后的一个星期内完成相关所有手册的更新。
目录第一章概述 (5)第二章地面理论训练大纲(驾驶员/机长适用) (7)第一节民航法规与空中交通管制(*课时) (8)第二节无人机概述与系统组成(*课时) (9)第三节空气动力学基础与飞行原理(*课时) (10)第四节结构与性能(*课时) (11)第五节通信链路与任务规划(机长适用*课时) (12)第六节航空气象与飞行环境(*课时) (13)第七节无人机系统特性与操纵技术(*课时) (14)第八节无人机飞行手册及其他文档(*课时) (15)第九节植保无人机运行及安全(附加植保等级适用)(*课时) (16)第三章实践飞行训练大纲 (17)第一节模拟飞行(*/*课时) (20)第二节无人机拆装、维护、维修和保养(*/*课时) (21)第三节地面站设置与飞行前准备(机长适用)(*/*课时) (22)第四节起飞与降落训练(*/*课时) (23)第五节本场带飞(*/*课时) (24)第六节本场单飞(*/*课时) (26)第七节紧急情况下的操纵和指挥(*/*课时) (28)第八节植保无人机运行(适用于附加植保等级)(*/*课时) (30)第九节考核和结业(*/*课时) (31)第一章概述1.1训练目的本大纲包括地面理论和实践飞行训练大纲两个部分,内容涵盖法规对无人机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无人机在当前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航拍、农业作业、环境监测等。
然而,随着无人机数量的不断增加,无人机操作的安全风险也在增加。
为了保障无人机运行安全,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则。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一、法律法规1.1 无人机管理条例对于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条例》,规定了无人机的注册、飞行限制、飞行执照等内容,对于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2 航空管理规定无人机的飞行还需遵守国家航空管理规定,如避免与民航飞机冲突、遵守飞行高度限制等,确保无人机飞行不对民航安全造成威胁。
二、驾驶员资质2.1 飞行培训无人机驾驶员需要经过专门的飞行培训,掌握飞行技能、飞行安全知识等,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飞行操作。
2.2 健康考核无人机驾驶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无人机驾驶任务,减少飞行事故的发生。
三、飞行环境3.1 飞行区域在选择飞行区域时,需要考虑周边环境,避免人裙聚集区、重要设施附近等禁飞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3.2 天气条件飞行时需关注天气状况,避免恶劣天气下飞行,如大风、雷电等,减少飞行事故风险。
四、飞行操作4.1 飞行计划飞行前需要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内容,确保飞行安全。
4.2 飞行监控无人机飞行过程中需要随时监控飞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飞行异常情况,保障飞行安全。
五、飞行器材5.1 设备检查飞行前需要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避免设备故障导致的飞行事故。
5.2 紧急处理在飞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无人机驾驶员需要掌握紧急处理程序,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六、飞行记录6.1 飞行日志每次飞行结束后,需要及时记录飞行数据,包括飞行时间、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作为飞行安全的重要参考依据。
6.2 事故报告如果发生飞行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在民用和军事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和管理,各国政府出台了各种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帮助国内的无人机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并安全地享受无人机带来的便利。
二、国内无人机管理政策1.无人机登记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维护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无人机实施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操作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国家对载荷30千克(含)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涉及登记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委托有资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单位办理登记。
2.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防止无人机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国家制定了《规定》规定了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相关行业的工作。
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飞行安全。
3.无人机使用飞行规定为了保证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国家对无人机飞行实施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空器的适航范围、条件、限制和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各项飞行规则和安全要求。
同时,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联络、管制、监管和通信等措施,并确保不影响空域安全。
4.无人机管理和监管机构国家民用航空局是我国无人机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无人机监管和管理。
省级民航局和地方民航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无人机管理和监管,协助民航局完成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此外,市场主体、无人机制造企业、无人机运营商等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无人机限制区域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规定了一定的无人机限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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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6-20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6年 7月11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Ⅺ116<W≤5700 150<W≤5700ⅫW>5700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 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 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
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15)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16)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17)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18)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5 管理机构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下列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A.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B.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Ⅲ、Ⅳ、Ⅴ、Ⅵ、Ⅶ类无人机。
(3)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6 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1)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条件:A.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并具有行业相关性;B.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C.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可以测评人员的理论水平;D.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可以评估人员的操控、指挥和管理技能;E.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F.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G.已经在民航局备案。
(2)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在第5条第(2)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员,必须持有该合格证。
(3)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求、新的知识和驾驶技术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如需要,应进行考核。
(4)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训练情况、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训练合格证统计信息等。
7 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1)执照要求:A.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下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运动或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似的类别等级(如适用);B.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上运行的Ⅺ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A.无人机型号;B.无人机类型;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熟练检查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
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A.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夜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B.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C.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D.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E.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F.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1)起飞和着陆要求;2)性能:i)飞行速度;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i)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c.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适用;ii) 导航设备;iii) 监视设备(如SSR 应答,ADS-B 发出);iv)发现与避让能力;v)通信紧急程序,包括:a.ATC 通信故障;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c.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如适用;vi)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序,如适用。
(6)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飞行训练。
A.对于机长:1)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不少于4小时;2)航线规划,不少于4小时;3)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4小时;4)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20小时;5)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时;6)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4小时。
B.对于驾驶员:1)飞行前检查,不少于4小时;2)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20小时;3)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时。
上述A款内容不包含B款所要求内容。
(7)飞行技能考试A.考试员应由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B.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C.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1)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2)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3)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8 修订说明2015年12月29日,飞行标准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结合运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