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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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危险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动安全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公司及各单位、项目部定期组织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并建立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鼓励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与合格供应商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部定期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总公司安全、科技与质量管理部。
各单位统计分析并上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项目部统计上报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牵头,项目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衍生事故,严格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接到预报,立即发出预警通知;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情况时,必须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转移设备财产、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指导、监督各单位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各单位把隐患整改纳入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按总局要求逐级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报送时间按《安全生产月报》时间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按规定给予通报、处罚等处理。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业务流程
(一)平时
1.每个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随时留意周围和所处环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公司领导报告;
2.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立即组织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隐患登记。
(二)定期
1.公司总经理组织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档。
2.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公司安全生产部监督检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4.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资金
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公司财务部和各单位财务主管,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含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含内容与国家法规、制度、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