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合同结算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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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合同有
效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无效的,参照合同约定, 但是违约金条款不适宜参照;合同没有约定的,由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司法鉴定,鉴定一般按照 定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 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 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篇幅等因素的限制,本文主要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处理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并对结算相关的法 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处理的若干问题
工程结算是施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一般情况下, 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要具备三个条件:条件一,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 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特殊情形,比如 未完工程、提前使用等等。条件二,支付价款的时 间已届满。但也有特殊情形,比如,合同无效、合 同被解除等。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司 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 这样的诉讼请求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具有专业性强、履行 期限长、市场操作不规范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案件标的大,审理难度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 趋势。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绝大部分都是结算 纠纷,除单纯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外,大部分工程纠 纷都和结算有关或者最终体现为结算纠纷。我们的 施工企业对结算问题都高度重视,平时委曲求全、 忍辱负重,在结算阶段更是不能含糊,要想方设法 据理力争,因为结算直接关系到利润的实现,所以 结算阶段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和最终爆发的 重灾区。
(2)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
过招投标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 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 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 据;没有经过招投标,但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 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的合同与当事人私下签订 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构成黑白合同,需要具体 分析,主要看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确定工 程总价款。
2、司法审价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审价,分为几
种情况讨论,情形一,如果工程款已经审定并有审 定单的话,也即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 托外部的审价单位进行了审价,而且已经有了审定 单,双方认可,这样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就已经确 定。既然已经确定,就不需要司法审价。情形二, 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虽没有委托外部审价单位进 行工程审价,但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 可,在此情形下,工程款也已经确定,这时也不需 要审价。情形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根据 司法解释,这必须有明确的约定才行,如果发包人 存在异议的情形,还需要仔细分析应对。
(1)如果所签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国家强制招标的 范围,当事人之间也进行了招投标且该合同经过登记备 案的,其私下签订的合同与登记备案的合同在实质性内 容上存在不一致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按 照该登记备案的“白合同”进行结算工程款;没有经过 招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 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7、建材价格上涨要求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双方当
事人对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即可,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 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虽然情势变更原则早已为理 论界所探讨,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对 于情势变更也有认可,但同时强调需要严格掌握。 所以从实务效果来看,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 承包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虽然针对建材价格上 涨江苏省建设厅有相关指导性文件,但囿于效力等 级最多只能作为个案裁判的参考,很难作为实际裁 判依据。这一点要引起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最好 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风险范围。
3、质量异议司法鉴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经过竣工验收 合格的,鉴定申请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况下,如确实 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为安全起见鉴定申请也可能被支持。 施工过程中对于未完工பைடு நூலகம்发生的质量异议,应当由发包人承 担举证责任,举出质量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法院则同意其 鉴定申请。
4、工期问题。工期违约金问题施工企业一定要引起足够重 视。因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发包人只要证明合同约定的工 期和实际工期就能得出工期延误天数,而承包人如果主张自 己不应当承担逾期责任,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具有工期顺延 的正当理由,而且要证明工期顺延的天数大于或等于工期实 际延误的天数。可以说,对于承包人来说,举证责任是非常 重的,虽然可以申请工期鉴定,但工期顺延需要有依据和证 据做支撑,而且往往合同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程序和违约金较 为苛刻,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正确对待, 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进度控制、项目管理、签证索赔等等, 避免被主张工期违约金,有时工期违约金较高,施工企业却 视而不见,结算时往往问题就出现了。
就目前的行业状况,建筑施工企业的结算法律风险 预防和控制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了最终的利润 实现,除了经验型管理外,施工企业有必要加强结 算相关的法律风险全过程防范。施工合同在履行当 中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工程量的增减、设计的变 更、工期的变化、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同等等,均会 相应地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结算。鉴于
5、对于包死价情形下要求工程价款鉴定的处理。固定 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一般在合同中表 述为固定总价、包死价、总价包死、一次性包死不作调 整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包死价方式,承包人或者实际施 工人申请造价鉴定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设计变更部分和 工程量增减部分,按上面第1点的原则进行处理。
6、关于多份合同情形下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处理。这种 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有的不是,有 的经过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有的没有,有的构成 了黑白合同而有的没有,在此情况下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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