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案情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
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
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认定,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
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
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
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此为一真实的案件,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故将其真实姓名隐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应当由甲和乙承担。
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
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
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概念。
) (⼀)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接受受雇⼈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1、双⽅当事⼈之间的⼈⾝⽀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之间具有⽀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必须为受雇⼈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作进⾏监督管理,受雇⼈则需听从雇⽤⼈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只形成劳动⼒的⽀配与被⽀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当然也包含⼀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较低,其报酬成分也⽐较单⼀,仅仅包括劳动⼒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劳动的⼀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受雇⼯作中因⼯伤事故⽽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
⽽劳务关系中,由于双⽅当事⼈在损害的发⽣上均⽆过错,故适⽤公平原则,即由受益⼈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民法典》中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李逊仙杨峰岭裁判要旨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减轻雇主责任,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案情2008年5月,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共同出资购买一条简装私船,在黄河上合伙经营采砂,各合伙人均上船做工,共同劳动,除进行收益分配外,每人每天工资是50元。
2008年6月,王玉合不愿意继续上船劳动,经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介绍李新成上船做工。
李新成遂登船与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等三被告一起进行生产,约定其工资是每天50元。
2008年7月4日下午完工后,船只返航途中,李新成不慎坠入黄河,溺水而亡。
2008年8月初,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与死者家属就尸体火化、安葬等善后问题达成临时协议,王玉合预付赔偿款1.5万元,王海平预付赔偿款5000元,王文宾预付赔偿款1.3万元,刘广军预付赔偿款1万元。
李培忠和席秀兰系李新成的父母,王超兰系李新成之妻,与李新成生育一子即李杰。
因赔偿问题难以协商一致,李培忠等四人于2008年7月16日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玉合、王海平、王文宾、刘广军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1105.8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李新成不会游泳,在船只靠岸前脱掉救生衣,致使其失去安全保障,其本人有过错,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裁判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经营所用船只简陋,无合格安全、救护设施,无专业驾驶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却冒险作业,是发生船载人员伤亡事故的原因。
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减轻雇主责任。
李新成不慎落水,本人可能有部分过错,但是尚无证据证明李新成有类似故意的重大过失,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据此,判决四被告应共同全额赔偿四原告各项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127579元。
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 主 对雇 工 的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侵权 行 为 , 适 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应 理
受 伤致 残 , 不 适 用 《 动 保 险 条 例 》 而 但 劳 , 应依 照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最 害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l条 的规 定 予 以 赔 偿 。 1
五 、 于 举证 倒 置 的 问题 关
反 了雇 佣 合 同所 产 生 的义 务 。而 是 因其
应 承担 的责 任 ,就 其 性 质 而 言 是 一种 侵
权 责任 ,这 种 侵 权 的 客 体 是 雇 工 的 身 体 权 、 康 权 、 命 权 等 人 身 权 , 不 是 违 健 生 而 约 责 任 .雇 工 索赔 权 利 不是 依雇 佣 合 同 而 产 生 。而 是 基 于 劳动 保 护 所 享 有 的权 利 。雇 主 之 所 以 承 担 责 任不 是 因 为其 违
因公 受 伤 、 残 、 亡 , 于 损 害 的 程 度 . 致 死 至
平原则的。 4 .从 雇 主 与 雇 工 的经 济 地 位 来 看 , 雇 主 明显 优 于 雇 工 。雇 工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目前 的 依 据 主要 是通 过 司法 鉴 定 予 以确 认 。 案中。 该 丛某 拇 指 经 司 法鉴 定为 九 级 伤 残 , 害 事 实 清楚 。 损 3损 害须 在雇 工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过 程 .
方 给 付 一
受 损 , 难 证 明雇 主有 过 错 。 时雇 主 不 很 这 承担 责任 , 利 于 保 护 雇 工 的利 益 , 悖 不 有
于公 平 原 则 。
方为雇主. 提供 劳务 的一 方 为雇 工 。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在法律领域中,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因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或者特殊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与人的过错行为无关。
下面是8种常见的无过错责任情形:1.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因为自己有过错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保险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保险法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没有具体的过错行为,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在被盗抢、自然灾害等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3. 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责任规则。
例如,雇佣合同中的员工受到工伤,雇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没有过错行为,但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4. 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因为罕见的不良药物反应等原因,带来了某些意外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并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人驾驶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辆生产厂商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往往不是由驾驶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生产厂商需要承担责任。
6. 房屋租赁合同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一些由房屋本身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例如房子的老化导致管道破裂,水漏到下面邻居处。
这时候,房屋租赁方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7. 生产厂商的无过错责任在生产厂商进行生产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已经在产品测试阶段进行了尽职调查控制,尽职义务得到了履行,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8. 知情同意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业中,患者在接受手术之前应该明确知道手术的具体风险,手术带来的可能获益和不确定因素等。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常毅[案情]原告:王丽,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崔义,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王丽高中毕业,在家待业。
其表兄崔义开办了一家个体汽修厂,王丽便提出到崔义的厂里帮忙,以免在家中无聊。
崔义同意让王丽从事清欠工作。
并付其一定报酬,王丽拒绝。
王丽讲我只要有事干就行,工资我不要。
崔义便答应了王丽的要求,并说:"那我就给你买辆自行车吧,正好你可以骑着去要帐。
"王丽在崔义的厂里工作一个月后,在一次要帐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住院治疗,肇事车辆逃逸。
于是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义作为雇主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丽的损失应由肇事车主进行赔偿。
因为该案系交通事故,对王丽造成侵害的直接责任人是肇事车,应由车主对其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丽的损失应由崔义进行赔偿。
崔义是王丽的雇主,王丽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理应由雇主崔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崔义对王丽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为王丽系崔义的帮工,崔义系受益人,在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时受益人应当分担损害或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
[评析]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车案所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就必然涉及到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问题。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对于这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
我认为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
我认为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处于优势,雇员的地位则处于弱势,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通常雇主也无过错,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与民法中的公正原则相违背,从各国的法律及判例中也明显的体现出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我国民法也应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通过劳务合同来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雇员可能会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此时责任划分问题便成为焦点。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责任划分原则1. 雇主责任:雇主是劳务关系的主体,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雇主自身的过错导致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间接责任。
2. 雇员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划分标准1. 雇主责任划分:(1)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设备、工具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2)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3)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2. 雇员责任划分:(1)雇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2)雇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划分:(1)第三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雇员受伤,第三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方与雇主存在共同过错,导致雇员受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护理费等。
2. 误工费:包括因受伤导致的工资损失。
3. 残疾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4.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四、总结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责任划分原则、标准及赔偿范围,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雇主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雇员安全意识,以降低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关键词 : 佣 法律 关 系;无过错 责任原 则 ;过 失相抵 雇
雇 主对雇员 在完成 受 雇工 作 中所 受 损 害承 担 的是 民事 责任, 是一种 侵权责 任 , 而非 合 同责 任 。雇 员是 基 于劳 动保 护 所享有 的人身 权和财 产权不 受侵犯 , 切人不 得损 害他 人 一 合 法权益 的普遍 义务 。如 果雇 员 选 择 以侵 权责 任 追究 雇 主 的 民事 责任 , 那么 在法律上 就必须 要确 定雇佣侵 权关 系 的规
是 否 在 受 雇 时 间 内 遭 受 损 害 。这 里 的 受 雇 时 间 不 一 定 限 于
、
雇佣 法律 关 系的概述
( ) 佣 法 律 关 系 的概 念 一 雇 雇 佣关 系存 在 与 否 , 是雇 主责 任 的基 础 。雇 用 法 律 关
工作 时间 , 也可 以是工 作 时 间 以外 的时 间 , 要雇 员 的工 作 只 与受 雇工作 有关 ; 是雇 员 受 害 的地 点 。即损 害发 生 时 , 三 雇 员所 在 的地 方是否 为 其应 该 出现 的地方 。这 里 主要 是 考查 损 害发生 的地点 与受雇工 作之 间的关 系 , 而不限 于雇员 完成
仅是雇 主雇用来 完成 某 种 工作 的 人 。雇 员 在 完成 此 种 工作 时听命 于雇 主 , 从雇 主 的监 督指 导 , 主为 雇员 提 供 劳动 服 雇
条 件 。 第 三 , 员 应 为 雇 主 所 选 任 。雇 员 既 可 以是 雇 主 自 己 雇 亲 自选 任 的 , 可 以 是 雇 主 授 权 选 任 的 。 也 应 当指 出的是 , 立 的承包 商 ( 揽人 ) 发包 商之 间不 独 承 与
一
雇 主的 主要 权利 为劳务供 给请求 权 , 主要义 务为报 酬 支付义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可以追究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过错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备过错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必须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才能追究其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纠纷中,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证明过错行为的方式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可以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产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例如,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责任,即使雇主没有过错行为,但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并证明损害与该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即可追究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共同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法律领域中追究责任的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2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
侵权雇主无过错责任如何界定
侵权雇主⽆过错责任如何界定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为是⾮常多的,发⽣侵权⾏为的时候,就需要认定债权的责任,由责任⽅对被侵权⼈进⾏赔偿,⽽雇佣产⽣的侵权案件是经常出现的,那么侵权雇主⽆过错责任怎样进⾏界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侵权雇主⽆过错责任如何界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主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主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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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5.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例: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赔偿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条主要规定雇主和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问题)。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厘清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对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并无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在处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叶先军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在驾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有重大过失。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佣同村的李某、张某,约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报酬。
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断裂,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张某脚上,造成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
张某要求王某赔偿,遭拒绝。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
张某是王某的雇工,张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中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和王某分担损失。
张某坐在地上休息,没有任何过错。
王某对绳索的断裂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过错。
但张某的损害是在为王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律师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其原因在于: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
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
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其次,张某的损害发生在为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
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停顿时受伤,但这种损害一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二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三是雇主没有免责事由。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不一定。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一、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二、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形下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1、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虽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雇员受害,但在责任划分上也应照顾雇员一方,在责任划分上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雇员一方一般划分为10%至40%为宜。
三、雇员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1、对因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有追偿权。
2、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
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支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
此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
四、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雇主适用无过错法律责任(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雇主责任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雇主责任法遵循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有助于减轻劳动者在遭受伤害时的维权负担。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保障劳动者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确保了劳动者在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强化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雇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关注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强化雇主的责任意识。
3. 维护社会和谐: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1.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劳动者因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或设施不安全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对劳动者因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或设施不安全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劳动者因雇主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对劳动者因雇主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4. 劳动者因雇主管理不善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对劳动者因雇主管理不善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5. 劳动者因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受到的伤害:雇主应对劳动者因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受到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1. 赔偿责任:雇主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应根据伤害程度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治疗费用:雇主应承担劳动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
3. 误工费:雇主应承担劳动者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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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任玉峰
【案情】
原告梁某,男,下岗工人,现住东营区辛店镇街道办事处南里村。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陈某,男,汉族,胜坨镇胜利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梁某因为受雇于陈某,在为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房施工中因吊架脱落,被摔伤,致二级残。
原告梁某诉称,2001年10月初,被告陈某为承揽孙家村的商用楼工程施工,雇佣我等为其承揽的工程刷涂料,施工时事故发生后,为给我治伤,我家大量举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一次性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7434.16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的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1,原告没有资质不能承揽刷涂料的工程;2,原告没有高空施工的能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原告在施工中注意不够;4,原告承揽了工程后就应承担风险。
所以除去原告自己外其他任何人均无责任可承担。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答辩人更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我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也无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5日,原告受雇于陈某在为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外墙刷涂料时,因吊架脱落,从空中摔下受伤。
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将承包的楼房工程又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陈某。
受伤后入住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为33758.77元。
2002年3月13日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梁志有的伤情进行鉴定,做出(2002)垦法鉴字第15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梁某的伤情相当于工伤二级伤残,另有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各一处。
原告因伤致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志有受雇于被告陈文光进行施工,陈文光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和施工环境,原告在施工中因用于施工的吊篮脱落坠地而造成伤残,被告陈文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的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负责,况且在其将工程分包时没有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质,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质的他人,因此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156127.21元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文光、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等赔偿原告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陈某对梁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陈某虽是梁某的雇主,但对梁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且梁某在施工中应当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梁某的受伤与其在施工中粗心大意由直接的关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损失应有陈某赔偿。
梁某是
陈某的雇工,梁某在完成雇主陈某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受伤,理应由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性质和规则原则。
一、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
1、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为受益人。
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提供和保养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员在完成工作中免受伤害,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
3、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雇员作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在以前的许多司法解释或法规中都已明确规定。
4、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
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对于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先例。
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则原则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
因为: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他们都通常规定:不论雇佣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对于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应当承担风险。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的经济地位明显优于雇员。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无过错。
这是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择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更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而雇主因承担无过错责任所增加的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分配给大众。
3、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但为对国家职工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
而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到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雇主对雇员在劳动中的受害亦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唯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有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是业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因此,本案中陈某作为雇主,即使没有责任,对于雇员梁某所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