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
使用人责任若干问题的分析
使用人责任若干问题的分析梁慧星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未规定“使用人责任”,为弥补这一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起草人在总结裁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首先将“使用人责任”区分为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使用关系和个人之间的使用关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使用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的使用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在第三十四条设第二款规定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使用人责任的立法模式关于使用人责任,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德国民法模式。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使用人因执行事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使用人如能证明自己对于被使用人之选任、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时,受害人仅可请求被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民法、瑞士债务法采用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有“选任、监督过失”,属于使用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考虑到社会生活中被使用人大多缺乏赔偿能力,故可以肯定,德国模式对于受害人不利。
二是英美侵权法“替代责任”模式。
按照英美侵权法,被使用人因执行事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使用人对于被使用人之“选任、监督”是否存在过失。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的理解《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规定“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虽⽤语简略,但内涵丰富,外延⼴泛,通过对它的解读,在此谈谈对其浅显的理解。
个⼈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按照约定⽀付报酬⽽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可以为书⾯形式,也可以为⼝头或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规定中的个⼈劳务关系的含义。
个⼈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按照约定⽀付报酬⽽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可以为书⾯形式,也可以为⼝头或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存在的不⾜。
⼀⽅⾯《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中“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情形适⽤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致的,但却没有像《⼈⾝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
也就是在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过失致⼈损害时,接受劳务的⼀⽅是否对提供劳务⼀⽅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雇员损害是指在雇员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或其他损害。
在我国,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本文将就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范围1. 劳动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疾病或其他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对雇员损害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作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雇员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雇员损害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雇员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所造成的误工损失。
(3)护理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需要护理期间的护理费用。
(4)残疾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导致残疾的残疾赔偿金。
(5)死亡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疾病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2.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雇员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雇员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雇主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条件包括哪些
雇主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条件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作中,有可能会出现⼀些意外,对于劳动者是⼀种伤害,那么在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如果免除责任需要有哪些条件呢?这是实际中很重要的问题。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主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条件包括哪些
1、不可抗⼒。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或造成他⼈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作为⼀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的责任。
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作中,因不可抗⼒⽽遭受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2、受害⼈故意。
任何⼈都应对⾃⼰的故意⾏为承担责任,受害⼈也不例外。
所以,雇员在完成受雇⼯作中因⾃⼰的故意⽽遭受损害的,⾃应由其⾃⼰承担责任,⽽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家看完本⽂之后就会有这⽅⾯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处理相关的劳动纠纷。
从本⽂的内容可以看出,只有雇主在不可抗⼒或者受害⼈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这点⼤家需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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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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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雇员 受伤 雇主 担责
某 等人 装修 . 每天给付工 资. 后 杨 某 人 不 能证 明 自己不 是加 害人 的 . 要 列 被 异 物 击伤 致 右 眼残 疾 . 汤 某要 求 酒 被侵 权 人 受到 的损 害 进行 补偿
5 4 2 0 1 3  ̄第 0 7 期 栏目 咨询律师: 江苏 天哲律师事务所袁 农律师。
产品 缺陷 侵 权适用 无 过错 责 任
Hale Waihona Puke 故. 经 治疗 花 去 医疗 费3 万 多元 后 经 系 而 汤某 和杨 某 之 问 则 不 然 . 扬 某 在 工 作 中 必 须 服 从 汤 某 的控 制 和 支 鉴定 . 事 故 原 因 为其 所 驾驶 的摩 托 车 配 . 汤 某 每 天 给 付 报 酬 . 双 方 之 间存 车轮 材 料 不合 格 所致 在着 身 份 上 从 属 关 系 .属 于雇 佣 关 【 评析】 此 产 品责 任 纠纷 属 于 特 殊 的侵权 . 适 用无过 错责 任原 则 只要 受 害人 能 够证 明产 品具 有 缺 陷 . 即可 构 成侵 权 责任 . 受 害 人不 必 证 明 产 品 制 造 者或 者 销售 者 的 过错 . 可 以起 诉
七 条规 定 : 从建 筑 物 中抛 掷 物 品或 者 从 建 筑 物 上 坠落 的 物 品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难 以确 定 具 体 侵 权 人 的 . 除 能 够 证 明 自己不 是侵 权 人 的外 . 由 可 能加 【 案例 】 某 酒 店 与 汤 某签 订 装 修 合 同 。双 方约 定 由 酒店提 供 材 料 . 汤 害 的建 筑 物 使 用 人 给 予 补 偿 抛 掷 某按 照 酒店 要 求进 行 装 璜 . 验 收 合格 物 、坠 落 物 损 害责 任 是 基 于 公 平 考 适 用 的是 补 偿 责 任 建 筑 物 使 用 后 按 工 作量 支付 装璜 费 汤 某找 来 杨 虑 .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
浅析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摘要】雇主责任制度在各民事国立法中均已确立,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未作规定,理论界对预期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雇主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笔者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对雇主责任的适用还有待商榷,并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雇主与受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雇主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参考。
但伴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学界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展开了新一轮的激烈讨论。
一、有关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立法例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雇主责任的研究中,不同的归责原则将决定雇主最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形成如下几种立法例:(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采此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
法律对雇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雇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雇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法律对雇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和伤害他⼈的民事责任问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分为三种情况: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他⼈因素造成⼈⾝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伤害⾃⼰,如雇员为雇主收割粮⾷时被⽟⽶杆扎伤,⾃⼰搬东西砸了⾃⼰的脚,都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雇主雇佣的其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则也有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没有雇佣关系的第三⼈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伤害的,分为两种情况: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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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院发布:《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来源:保险诉讼参考;本⽂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31⽇进⾏了重⼤修正,此次修正共计删除14条规定、修改4条规定、新增2条规定。
本期推送内容为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法官对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的权威解读,对《⼈⾝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欢迎收藏、分享、转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修改情况说明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2003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进⾏了修正,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简称为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保留原司法解释条⽂四条,即原第五条、第⼗⼆条、第三⼗四条、第三⼗五条;删除原条⽂共计⼗四条,即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三⼗⼀条;修改四条,即引⾔、原司法解释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增加两条,即第⼗六条、第⼆⼗三条。
修改后的解释条⽂共计⼆⼗四条。
其中,引⾔涉及对法律依据的调整,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涉及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条⽂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保持⼀致;增加第⼗六条和第⼆⼗三条是为了保持司法解释逻辑体例的完整性;删除⼗四个条⽂是因其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没有保留必要。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摘要: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1.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案例中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3.案例的启示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诉讼解决五、总结正文: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保障雇员的基本生活和治疗费用。
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雇员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员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人身损害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
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假设某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2万元。
那么该员工的赔偿金额应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1万+0.5万+2万+4万=7.5万元。
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聘用中的劳动法律责任与追究
聘用中的劳动法律责任与追究在聘用过程中,雇主和雇员之间都应当遵循劳动法律责任和追究相关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在聘用中雇主和雇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会面临的追究。
在劳动法律责任方面,雇主需要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首先,雇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内容。
此外,雇主还应当全面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例如,雇主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劳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标准。
另一方面,员工在聘用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履行。
员工应当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尊重雇主的管理和安排。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同时,员工还需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侵犯公司权益。
当聘用中发生纠纷或违法行为时,雇主和雇员都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雇主如果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若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拖欠工资、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等,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而员工如果擅自离职或泄露商业机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劳动法律责任和追究在聘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雇主和雇员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雇主和雇员在聘用过程中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实质上与司法实践 中 “ 雇 员” 、“ 雇主” 、“ 雇佣” 、“ 雇佣 关系”的含 义是一致的。因而。本条的理解和适用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 的
法学论坛 2 0 1 3 年1 0期 ( 中)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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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波
( 南昌理 工学院 江西 抚 州 3 4 4 7 0 0)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 》 (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 劳务一方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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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根据 《 解释 》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 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 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 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 系的, 应当 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笔者认 为,实践 中, 对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的界定 , 可以依据该 规定 , 主要考察双方之间是否为提供劳务和 接受劳务的关系, 包括与提供劳务有 内在或 必然联系的行为,同时可以结合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的有 关规定有着密切联 系, 在 审判 实践 中需要加 以区别适用。
关键词 :雇佣关 系;归责原则 ;适用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5.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例: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赔偿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条主要规定雇主和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问题)。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厘清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对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并无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在处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叶先军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在驾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有重大过失。
雇员对外侵权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雇员对外侵权雇主承担什么责任雇员和雇主是属于雇佣关系,如果说自己雇的员工出现了一些法律责任的时候,那么雇主也应该要承担一部分,雇员对外侵权的时候,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让执行的任务,如果是的话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雇员对外侵权雇主承担什么责任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
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劳务一方损害的,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雇用员工在外面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么作为雇佣单位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承担责任,如果这个是雇佣员工自己处理的话,那么和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承担过多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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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