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被第三人打伤雇主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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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处理问题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处理问题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处理问题【1】劳动关系中,职工受第三人伤害,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能以雇主责任起诉用人单位吗?答:不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安全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口角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被管理者暴力伤害,视同工伤。

“因工作受暴力伤害”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这种工伤需要符合下面几个要求:1)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是使用合法手段; 3)受暴力伤害与合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有因果关系(排除私怨私仇、打架斗殴)。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3】以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退还、罚款,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人侵权后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后的追偿判例

第三人侵权后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后的追偿判例

文章标题:第三人侵权后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后的追偿判例1. 背景引言(1)第三人侵权指的是在工作中,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员工受伤或逝去,使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侵权方追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具体案例分析(1)根据相关判例,某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

(2)公司先行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然后通过法院追偿了侵权方的损失。

3. 法律依据和裁决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人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追偿请求,确认第三人侵权导致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公司有权向侵权方追偿。

4. 深入探讨和个人观点(1)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2)在面对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应当保护自身权益,主动追偿是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

5. 结语(1)追偿是公司在面对第三人侵权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合法权利,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2)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方追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文章撰写,你可以对“第三人侵权后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后的追偿判例”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文章中包含了相关法律依据、具体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可以帮助你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文章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了该主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三人侵权后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后的追偿判例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向第三人追偿,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企业面对工伤赔偿责任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依据和裁决分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深入探讨和个人观点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追偿是公司维护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需要明确第三人侵权指的是在工作中,由于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员工受伤或逝去,使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到第三人侵害,其损失应由雇主独自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来赔付,现行法律断然未作出明确规定。

省法院在20xx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以纪要的形式仅对雇工和雇主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而第三人在说法类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未有明确的该。

下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精神和审判实践,就此类案件在审理之中所体悟要注意的事项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在该类型案件中,雇工、雇主和第三人形成的中曾法律关系雇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第三人作为侵权的反向责任人,与雇工就损害事实形成一般的侵权关系。

雇工作为受害人可以就损害的事实起诉侵权行为人即第三人。

同时,雇工可以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直接诉讼雇主,彼此间形成特殊的侵权关系。

二、两种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归责原则雇工证明责任和与第三人之间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而雇工作为受害人必须就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真相的受害人存在,犯罪行为推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负举证责任。

上述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否则,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雇工以雇佣关系提起诉讼,指导方针归责原则的分配或举证责任的承担。

按照省法院的纪要内容,雇工在从事雇佣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担负民事责任。

雇工对于频发损伤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临时工的责任。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中适用的是并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雇主即使没有毁谤,但依照立法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它不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既无过错又无过失,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本身的推定,该罪责的构成构成要件或法律特征是: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指的是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时,如果该事故是由公司员工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该第三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工作场所的安全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雇主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如果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妥善执行,导致员工受伤,那么雇主将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受伤事故可能是由第三方造成的。

这可能包括其他公司的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外部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这些第三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赔偿。

例如,如果一个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公务时,遭受到客户的攻击导致受伤,那么公司可以对该客户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员工在厂房中由于另一家供应商未妥善维护设备导致的事故而受伤,员工也有权要求该供应商承担责任。

在追求工伤赔偿时,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是导致工伤的直接原因。

这可以通过目击证人、安全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方式来提供。

同时,员工还需要提交权威机构评估的工伤程度和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尽管员工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提起工伤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要求第三方一起承担为员工支付的工伤赔偿。

总之,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时,由非雇主员工造成的伤害。

员工有权要求该第三方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并可以向雇主提起工伤索赔。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在普通人看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司法解释》)修订之后,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将这个问题细分成以下三类情形进行分析,为了简化问题,本文不考虑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雇员受伤情形。

一、受雇于个人个人受雇于个人,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现在该法律关系由《民法典》第1192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

二、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民法典》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

依据法理,无特别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何种情形形成劳动关系,何种情形形成劳务关系,就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以后再聊。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导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的划分是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赔偿;雇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需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雇员遭受损害,雇主同样需赔偿;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可向第三人或雇主请求赔偿。

发包人、分包人若知雇主资质不符,也需承担连带赔偿。

一、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在雇佣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其赔偿比例划分是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的。

1.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雇员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2.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发包人、分包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他们将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
劳务关系中谁赔偿人身损害
在劳务关系中,当发生人身损害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损害发生的原因。

1.如果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那么赔偿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
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关于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

关于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担〖案情〗原告:陈某被告:林某被告:漳平市某村民委员会2002年9月,福建省漳平市某村为修建一条村林业公路,该村委会与林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林某承包该村林业公路建设工程。

2002年9月18日,陈某受村委会的指派,到现场指报道路界线,上午10时许,林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时,将一棵野梨树推倒,砸到陈某的颜面部,陈某受伤正欲跑开,又被挖掘机铲下的大石头压伤,造成陈某身体多处部位骨折。

后经医院治疗,仍给陈某留下伤残。

为此,陈某以某村委会与林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委会与林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6798.69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28600元,二被告应再支付原告人民币28198.69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在受雇于村委会期间,被林某的挖掘机铲伤,因此判决由被告林某赔陈利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人民币50635.21元。

另一被告村委会对被告林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第三人损害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笔者以为本案涉及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

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但不真正连带债务有明显的特征:1、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原因必须具有不同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2、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

所谓共同目的,是指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担保而互为结合,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担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谁担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损害责任谁担
雇佣是“⾮劳动长辈”⽤“物权”榨取他⼈劳动,使⾃⼰获得⾮劳动收益或享受的⾏为。

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损害责任谁担?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损害责任谁担
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一、事件背景在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的行为对雇员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失,而雇主是否承担责任,是一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

在以下的案例中,我们将会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应对。

案例:小王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雇员,每天需要驾驶公司的货车在城市内部进行货物运输操作。

某一天,小王驾驶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可能因为一个正在施工的道路对交通造成了影响,在路面上偏移了一下,结果撞到一名行人,这名行人受伤严重,随后被紧急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发现行人的受伤是由于他闯红灯而导致的,但是由于小王的货车与其发生了碰撞,法律上的责任问题该怎么处理呢?二、责任承担的原则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原则:1. 雇主责任原则:根据英国的“雇主责任原则”,只要该员工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雇主就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原则:根据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任何人都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第三人侵权。

3. 过失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人身损害,需要根据过失原则来判断雇主的责任。

如果雇主没有尽到合理的预见、防范和警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没有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指导,那么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协商原则:如果发生侵权事故,雇主和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个和解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需要诉讼解决。

三、具体分析针对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的分析:1. 小王在货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王在雇员劳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无论路况如何,作为车辆的驾驶者,他都有职责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

即使道路在施工,也应当根据路面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他应当为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是指由于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而导致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用以补偿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赔偿制度。

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

然而,有些雇主或监督人并不积极履行他们在工伤赔偿中的义务,导致劳动者被剥夺了应有的赔偿权益,这就构成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除了雇主或监督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疾病,而这些劳动者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他人的恶意攻击或欺凌导致受伤,但雇主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或监督,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其次,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例如,工友之间的纠纷引发打斗,或者进入工作场所进行盗窃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等等。

最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但劳动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对于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工伤事故侵害时,劳动者应及时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工伤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

同时,劳动者还需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在雇主未给予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
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是一种常见的劳动权益被剥夺的情况,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有的赔偿。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雇主和第三人都能履行其在工伤赔偿中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雇主责任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中的雇主责任
的安全性承担责任 , 对雇员 的保 护义务 是有 限的。因此 , 在 没有 实施 侵权 行为也 没有 违反 法定义 务 的前提 下 , 要求雇
不是完全将责任归于一方 。更何况 , 侵权法上 的公平责任原
则适用于加害方 和受 害方 均无 过错 的情况 下 , 如果 一方 有
过错 , 或者第 三人 有过错均 不能适 用公平原 则。 此类 案件 中, 要求 雇主在对第 三人 的损 害没 有过错 的情 况下 承担 全
题作 出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 审判人身损 害赔偿 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则规 定雇 主与第 三人 承担 同 样 的责任 。要求雇 主与实施 侵害 的第 三人 承担相 同的侵权 责任在法理上没有依据 , 也违背 了公 平原则 。新 实施 的《 侵 权 责任法》 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应承 担特殊 的侵 权责任 , 而
21 02年 6月
山东行政 学院学报
J RN H DON AD MY VE AN E OU AL OF S AN G AC E OF GO RN C
Jn2 1 u .0 2
NO. e . o 1 8 3S r N . l
第 3期 ( 总第 l8期) 1
第 三人 致 雇 员 人 身损 害案 件 中的雇 主 责 任
受人 身损 害 , 主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雇佣关 系 以外 的第 雇 三人 造成雇 员人身 损害 的 , 偿权 利人 可 以请求第 三 人承 赔 担赔偿 责任 , 也可 以请求 雇 主承担 赔偿 责任 。雇 主承 担赔
偿责任后 , 以向第三 人追偿 ” 可 。根 据该 条规 定 , 只要 雇员
Jn 2 1 u .0 2
N0. e . . 1 3 S r No 1 8

雇员受伤是他人引起,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雇员受伤是他人引起,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雇员受伤是他人引起,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答: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回答仅为参考帮助说明,并不做全面的可适用性保证,相关支持请关注中国快律官方微信或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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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

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通过劳务合同来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雇员可能会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此时责任划分问题便成为焦点。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责任划分原则1. 雇主责任:雇主是劳务关系的主体,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雇主自身的过错导致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间接责任。

2. 雇员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雇员在工作中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划分标准1. 雇主责任划分:(1)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设备、工具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2)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3)雇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2. 雇员责任划分:(1)雇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2)雇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伤,雇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第三方责任划分:(1)第三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雇员受伤,第三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方与雇主存在共同过错,导致雇员受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护理费等。

2. 误工费:包括因受伤导致的工资损失。

3. 残疾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4.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四、总结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责任划分原则、标准及赔偿范围,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雇主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雇员安全意识,以降低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追偿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追偿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追偿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身体损害、功能障碍或者器官残疾,甚至死亡的情况。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但是,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劳动者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第三人指的是非用人单位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他们与受害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受害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受害劳动者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关于第三人追偿的具体程序和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受害劳动者可以在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如果第三人承担了侵权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可以由第三人承担部分或全部。

但是,受害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受害劳动者才能成功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追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直接雇主,在工伤发生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第三人追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受害劳动者在追偿时需要明确区分第三人的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混淆概念。

综上所述,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是可以追偿的,但需要受害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需要明确区分第三人的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混淆概念。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和实施,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劳务被第三人所伤,雇主需要赔偿吗

从事劳务被第三人所伤,雇主需要赔偿吗

PUFA普法|法律咨询从事劳务被第三人所伤,雇主需要赔偿吗?文/观法■导读之声目前,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奋斗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各行各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时,其权利可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得到保护;但当农民工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时,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获得救济,以前的法律规定不甚全面,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用工人责任制度。

■故事聚焦晓茵是一名保姆,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

2021年3月2日上午,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住院治疗半个月。

晓茵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约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在校大学生,根本无经济赔偿能力晓茵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其损失。

■律师有话说民法典实施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因第5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没有作出规定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侵权和被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有两处变化:一是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且主观上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二是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的权益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是在校大学生,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 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对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58.半月刊。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裁判要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同时向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根据劳务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为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案情】李某系被告金生鑫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雇佣原告张某在金生鑫公司内从事搬运工作,管理张某并向张某发放工资。

2019年5月29日,张某在公司厂区内驾驶电动三轮车装砖作业的过程中,与来厂区拉砖的邓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

后张某被送入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11月19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生鑫公司、邓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08023.47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生鑫公司系雇员关系,邓某在损害事故中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可以在本案中同时起诉金生鑫公司和邓某。

金生鑫公司和邓某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酌定本次事故由邓某、金生鑫公司分别承担张某损失70%和30%的赔偿责任。

金生鑫公司对邓某承担的70%赔偿责任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以在该责任范围内就已经赔偿的款项向邓某追偿。

该院遂作出(2019)渝015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1228.6元;金生鑫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340.85元;金生鑫公司对邓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161228.6元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并可以就已经赔偿的该数额范围内向邓某追偿。

一审判决宣判后,邓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终4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邓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主有无责任?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主有无责任?

第三人造成雇员损伤,雇主有无责任?
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受伤,则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雇员有重大过错或故意,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问题:
2010年9月9曰,我请来的工人,在工地上起模板上的铁钉,我们老坂雇用的挖土机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我请的一个工人受伤,经医院沴断为,右侧内骨骨折,伴通气胸,头部软组挫伤,住院20天。

医疗费用是我们老板给支付的。

现我们老板对受伤工人受到的其他损矢拒绝陪偿。

现受伤的那名工人把我和我老板一起告上法院。

我对这方面不太清楚,我有责任吗?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不同的方式:。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

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第三人原因致害下的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工人受伤或出现损害时,对于工人的相关赔偿和保险待遇支付的规定。

首先,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来弥补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受伤或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过失或故意行为的证明: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并将其与受伤或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连接。

2. 损失的计算: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补偿。

这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伤残补偿等)、间接经济损失(如失去工时、失去收入等)以及非经济损失(如痛苦和精神折磨等)。

3. 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明确第三人作为侵权行为的施行主体,如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侵权行为的施行主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侵权损害赔偿不同,工伤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风险。

在工人工作中受伤或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将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以弥补受害者和家庭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认定程序:受伤工人需要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伤残证明、医疗证明等。

工伤认定机构将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作出认定结果。

2. 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津贴等。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规定,具体的保险待遇种类和标准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 保险待遇支付的程序:一旦工伤认定结果确定,工伤保险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受伤的工人或其家属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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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班被第三人打伤雇主如何承担责任案情:自2009年8月起,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的汪大妈开始在全椒县城某医院当清洁工,负责三楼的清洁卫生工作,院方按月支付汪大妈劳动报酬。

2011年6月16日下午,季某到该院服侍破腹产的妻子。

14时许,汪大妈到季某妻子所在病房打扫卫生,与季某发生争吵,季某打了汪大妈一个嘴巴,双方被人劝说拉开。

大约10分钟后,季某准备回家,刚到三楼大厅,与汪大妈撞见,双方又发生吵打,汪大妈被打伤住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大妈的伤情构成轻伤。

分歧:在季某赔偿汪大妈经济损失22000元后,汪大妈又以自己是医院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为由,要求雇佣她的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7079.66元。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受伤是遭到第三方暴力伤害所致,医院方面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第三人已经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不应该再要求医院方面给予赔偿。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作为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医院作为雇主是否应该赔偿,以及原告在获得第三方人身伤害赔偿后能否继续要求医院赔偿。

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
成雇员人身损害,雇员分别起诉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和雇主要求进行赔偿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因两个起诉在标的、理由上都是不同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一事再诉”,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要求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三者皆具,缺一不可。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

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

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这是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因为同一事实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对于雇员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将第三人和雇主同时列为被告以及双方责任之间如何进行处理,有观点主张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准许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将第三人和雇主同时列为被告。

但是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与典型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

雇员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标的与雇员请求雇主给付标的存在较大的差别,并不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的特征。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第三人的责任,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请求权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不一致。

由于请求标的的不同一,使得基于标的同一性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之间的处理原则,在第三人责任和雇主责任中很难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分不同的情
况进行区别对待: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先起诉雇主的,应当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双重性,医院对汪大妈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医院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汪大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汪大妈的债权。

汪大妈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

汪大妈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受到了季某的殴打,同时由于汪大妈某是医院的雇员,基于这种雇佣关系,汪大妈在工作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医院也具有相应的责任。

该案在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调解下,最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汪大妈各项损失7000元;双方之间无其它纠缠。

(安徽省全椒县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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