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因工受伤雇用人应当负责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人身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
下面将就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包括劳动者的身体受伤、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合理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包括伤残程度、治疗费用、影响工作能力的程度等。
其次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如果人身损害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管理不当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再次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赔偿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并合理补偿劳动者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雇佣关系。
【最新精选】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
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
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人的,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在生活中普遍存在,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
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与雇员赔偿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对此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该解释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如何确认,怎样确认及相应的法律适用未作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就雇员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欲对此作进一初步的探讨一、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
(一)、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雇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
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雇主主要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用工的情况;本文的雇员则可参考《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条规定:"受雇人谓劳动者及使用者,学徒亦包括在内。
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他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之人视同受雇人。
" 《土耳其劳工法》第6条规定:"受雇人是指按照雇佣契约在任何行业为换取工资而工作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劳务合同的劳务内容(通用7篇)
劳务合同的劳务内容(通用7篇)劳务合同的劳务内容第1篇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总则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_________选派_________名劳务人员前往_________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在_______工作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岁,并具有_________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
女性人员临赴_____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_____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工资和其他待遇1.劳务人员与_____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_________;人数_________;每人月工资_________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
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完整版)保险考试题库(责任险)
责任信用险部分试题一、单选1、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AA、责任保险B、信用保险C、人身保险D、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范畴:DA、人身保险B、定额保险C、信用保险D、财产保险3、期内发生式,以()的时间为承保基础CA、索赔提出B、风险存在C、损失发生D、合同终止4、从责任保险来看,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CA、平均限额B、最低限额C、最高限额D、基本限额5、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
DA被保险人B第三者C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D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6、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等不同类型,作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的法律责任属于。
B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违宪责任7、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和承保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的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属于承保( )的责任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的责任信用险部门负责管理。
AA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B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8、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
C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9、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 )。
D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10、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职业工作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
D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经济赔偿责任11、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1. 介绍。
雇佣合同中的工人受伤问题一直是雇主和雇员关注的焦点。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
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保险赔偿等问题,需要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雇主
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
金等。
3. 合同条款。
在雇佣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责任分配
和赔偿方式。
可以包括工伤保险的购买、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赔
偿金的支付方式等条款,以确保在发生工伤时双方能够依法处理。
4. 解决争议。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对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或法律诉讼的解决方式。
这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伤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5. 结语。
雇佣合同中工人受伤的责任问题需要双方充分考虑和协商,明确合同条款,以确保在发生工伤时能够依法处理,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定制合适的雇佣合同范本,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主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主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主旨】本条规定的是雇主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雇主责任的性质为替代责任,雇工造成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之后,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
本条第二款对于“从事雇佣活动”作出了界定。
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确认的方法适用“客观说”的方法,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表现形式上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即可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释义】雇主责任是一种由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类型。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雇主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中,曾经规定了雇主责任的程序法内容,但是实体法的司法解释则一直空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对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雇主对雇员致害的替代责任,规定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负连带责任,对于雇主责任是一种完善。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复合性。
该复合性意味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既有典型的替代责任,还有直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员,不是雇主,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受害人不是向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雇员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8月20日,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最高法:单位派外学习开会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顺道买菜也属上下班合理路线法制网北京8月20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2019年3月份,张某受雇于李某在驻马店市高铁站斜对面的小区安装电梯。
2019年4月初,张某与案外人焦文学对该小区地下室及以上楼层电梯进行安装,安装电梯门头时需张某与焦文学共同配合将电梯门头举起挂在挂钩上。
当安装到第五层电梯门头时,张某没有把自己这边的挂钩挂稳当,导致门头跌落砸断钢线,钢线断后反弹至张某面部导致张某眼睛受伤后视物模糊,伤后20天后因伤情加重,张某于2019年4月25日去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至2019年5月13日,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合计10213.6元,李某垫付医疗费13000元。
出院诊断: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角膜穿通伤。
出院医嘱:1.继续眼部药物应用,稳定病情;2.定期复查,不适就诊。
2019年5月14日,张某在西峡县阳城镇后营村卫生所取药花费220元。
2020年3月31日,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委托托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宛峡光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040701号鉴定意见为:张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并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属十级残。
张某支付鉴定费800元。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4246.67元(误工费121.4元/天×368天=44675.2元;护理费121.4元/天×18天=2185.2元;营养费20元/天×18天=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8天=900元;伤残赔偿金34200.97元/年×20年×10%=68401.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545.99元/年×5年×10%÷3=1924.33元;精神损失5000元;医疗费9950.8元+263元+220元=10433.8元;鉴定费800元)。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人身损害案件答辩状律师拟订版本
人身损害案件答辩状人身损害案件答辩状【1】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其解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依照《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截了当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截了当责任的认定,依照《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截了当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操纵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关于调研过程的说明: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扬州中院成立了“雇主赔偿责任案件"调研课题组,由徐军副院长担任组长,民一庭具体负责。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1,了解扬州市近年来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及审判中遇到的难点。
2,对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法律理论进行梳理,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2003年8月初,课题组先后召开四次会议,拟定了本次调研的提纲及具体方法。
8月10日,扬州中院民一庭发文给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及法庭,要求他们对近二年来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进行统计归类,并收集此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月初,课题组先后在高邮、广陵召开座谈会。
高邮、广陵、仪征、邗江、维扬区法院的审判人员参加了座谈,江都、宝应法院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
课题组还调取了近年来扬州市审理的50件此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并对之进行分析,同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初稿。
后课题组就法律适用中的一些观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统一了看法并认真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本次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组长:徐军副组长:卞永红组员:沈红王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繁荣,雇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
雇工在从事雇用工作时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日渐增多。
雇主赔偿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雇工在从事雇用(雇佣)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又称雇主转承责任或替代责任)。
广义还包含雇工在雇用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是广义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
由于雇主责任案件存在着自身的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主责任并无规定,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雇用关系的认定、法律适用和纠纷的处理上遇到了许多问题,亟待统一思想,加以解决。
一、当前扬州市法院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从我们此次调查收集的情况分析,近二年来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赔偿责任案件所占比例呈逐年增高趋势,仅次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一般人损侵权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增长态势。
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及时正确处理,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OO二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雇主是个人,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怎么索赔
雇主是个人,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怎么索赔如果雇主是个人没有签合同的话,就是临时雇佣关系,那这样的情况要是临时工受伤怎么赔偿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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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个人,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怎么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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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民、杨久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亚民、杨久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亚民;杨久权【当事人】王亚民杨久权【当事人-个人】王亚民杨久权【代理律师/律所】韩浩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浩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浩【代理律所】辽宁卢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亚民;杨久权【本院观点】杨福存与杨久权系父子关系,杨久权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在外地出差,主张是杨福存雇佣了王亚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王亚民系农村户口。
其父母为:父亲王文孝。
其父母共生育二名子女,长子王亚周和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福存与杨久权系父子关系,杨久权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在外地出差,主张是杨福存雇佣了王亚民。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208号民事案件中,杨久权自认雇佣了王亚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亚民辩称是杨久权电话联系干的活,与杨久权是否在外地没有关系,且事后都是杨久权处理的。
鉴于杨久权与杨福存的特殊关系,且杨久权无确切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一审判决认定杨久权系适格的主体,并无不当。
受害人有两处同一等级伤残上调一级,符合本地区的司法实践。
故杨久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王亚民居住在兴城市虽划入城市管理,但王亚民仍为农村户口,也未提供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各项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王亚民父亲王文孝。
其父母共生育二名子女,王亚周和王亚民。
2018年12月6日事故发生时,王亚民的父母均超过60周岁,王亚民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及父母住院的病志,证实王亚民的父母年老体弱常年生病,无生活来源。
民间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民间用工伤亡赔偿标准民间用工伤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民间雇佣关系中,当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用工伤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劳动者的医疗费用。
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后,雇主应负责支付其所需的医疗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康复费用等。
根据伤情的轻重不同,所需医疗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雇主需要根据劳动者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赔偿。
其次是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致伤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评定等级,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同。
通常,工伤津贴包括伤残津贴和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代表了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一级为最轻微,十级为最重。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工资作为伤残津贴。
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在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超过规定标准,即评定为全残或高残时发放的。
当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仅剩很少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再次是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是在劳动者因工伤致伤残后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也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伤残等级越高,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也会越高。
最后是死亡赔偿金。
当劳动者因工伤造成死亡时,其家属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经济上的安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是劳动者死亡前一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劳动者的身份、职级等因素而定。
总之,民间用工伤亡赔偿标准包括劳动者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评定等级、工资水平等多项因素而定,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赔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给私人老板打工受伤怎么要求赔偿
给私⼈⽼板打⼯受伤怎么要求赔偿如果劳动者给⽤⼈单位⼯作,在⼯作的时候受到了意外伤害的,是需要进⾏⼯伤认定的,确定是⼯伤的,⽤⼈单位是需要负责的。
劳动者需要积极维护合法权益,那么,给私⼈⽼板打⼯受伤怎么要求赔偿?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给私⼈⽼板打⼯受伤怎么要求赔偿⼀、报案:(适⽤本地或异地⼯伤)1、报案:发⽣⼯伤,单位必须第⼀时间在规定期限报2、医院:发⽣⼯伤时,单位必须第⼀时间对员⼯进⾏就近⼊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院抢救时,⼀定要盖上“急诊章”;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当时症状及发⽣的经过;⼆、就诊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作单位);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3、⽤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4、⽤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次性打印“⽤药清单”(出院⼩结);5、⽤药:请按医保⽤药范围,进⼝药不可报销;6、诊断证明书:第⼀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三、⼯伤申报、理赔⼿续的办理1、诊断证明书(第⼀次⼊院时医⽣所开具的)原件;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签名,⼿印;证明⼈⼀、⼆,签名,⼿印;3、⼯伤员⼯提供本⼈《⾝份证》复印件;4、医疗终结后凭《⼯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5、⼯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6、职⼯因⼯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个⾄六⼗⽇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续。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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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因工受伤雇用人应当负责
方先生问:我妻子到一家政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因工压伤了手,公司为此只支付了首笔医疗费。
现在为了后续治疗费用,公司以我妻子与其只是劳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在法律上,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就此问题,记者向兰钢律师咨询后作答:从方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妻子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首先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其次,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用人享有受雇人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用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最后,雇佣关系中,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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