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就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就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她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与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与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作为一座重要的中部城市,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备
受关注。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武汉市对水费收
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武汉市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是按照阶梯价格制度执行的。
具体而言,每户住宅的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较低的价格收费,
超出该范围后则按照较高的价格收费。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
以激励居民节约用水,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对于商业和工业用水,武汉市实行的是单一价格制度。
这意味着不论用水量的多少,商业和工业用户都按照统一的价格进
行收费。
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简化了收费流程,减少了管理成本,
同时也使得用水行为更加规范。
再次,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需求,武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
标准。
比如对于农业用水,由于其特殊性和公益性,武汉市对其实
行了一定的补贴政策,以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最后,对于违规行为和超标排放,武汉市也实行了相应的罚款
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而严格的。
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单一价格制度和特殊补贴政策,武汉市保障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也有效地维护了水资源的生态平衡。
希望通过这些举措,武汉市的水资源管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对《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中“区(县)”修改为“区”。
四、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对《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八、对《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对《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武汉市供水条例
武汉市供水条例【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19【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供水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9日武汉市供水条例(2021年6月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维护与应急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水事业,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供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供水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实施日期】2021.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武汉市水费多少钱一吨
武汉市⽔费多少钱⼀吨我们的⽣活离不开⽔,在⽤⽔之后要按时交纳⽔费,同时在⽣活中也要节约⽤⽔,那么武汉市⽔费多少钱⼀吨,关于武汉市⽔费怎么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武汉市⽔费怎么交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武汉市⽔费多少钱⼀吨武汉居民⽤⽔价格第⼀级供应价格1.52+污⽔处理费0.8=到户价格2.32户⽉⽤⽔量中(户籍⼈⼝4⼈及以下,下同)25⽴⽅⽶(含本数)以内的⽔量;⽉⼈均⽤⽔量中(户籍⼈⼝5任及以上,下同)6.25⽴⽅⽶(含本数)以内的⽔量。
第⼆级供应价格2.28+污⽔处理费0.8=到户价格3.08户⽉⽤⽔量中25⽴⽅⽶(不含本数)⾄33⽴⽅⽶(含本数)的⽔量;⽉⼈均⽤⽔量中6.25⽴⽅⽶(不含本数)⾄8.25⽴⽅⽶(含本数)的⽔量。
第三级供应价格3.04+污⽔处理费0.8=到户价格3.84户⽉⽤⽔量中超过33⽴⽅⽶(不含本数)的⽔量;⽉⼈均⽤⽔量中超过8.25⽴⽅⽶(不含本数)的⽔量。
武汉⾮居民⽤⽔供应价格2.35+污⽔处理费0.8=到户价格3.15武汉特种⾏业⽤⽔供应价格9+污⽔处理费0.8=到户价格9.08⼆、武汉市⽔费怎么交⽅法⼀:银⾏代扣、代收:⽤户可凭⽔费通知单到银⾏办理签约⼿续。
已有折(卡)的⽤户可持现有的折(卡)到银⾏办理。
请⽤户确保银⾏账户内有⾜够余额。
⽅法⼆:现⾦交费:武汉**务集团⽤户可在⽔务集团任⼀营业所或中百超市、中百仓储、**量贩、邮储超市等办理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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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
中文名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通过时间1995年12月21日批准时间1996年1月24日性质文件目录1. 1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 2 第一章总则3. 3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1. 4 第三章城市供水与用水2. 5 第四章法律责任1. 6 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水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水路交通要冲,也是一座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水费收费标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帮助。
首先,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居民用水和工商业用水两大类。
对于居民用水,按照月度用水量分为不同档次,分别是0-10吨、11-20吨、21-30吨和30吨以上。
每个档次的水费收费标准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用水量越大,单位水费越低。
而对于工商业用水,收费标准则根据用水性质和用水量来确定,一般来说,工商业用水的收费标准会比居民用水略高。
其次,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受到居住区域的影响。
一般来说,市区的水费收费标准会比郊区要稍高一些,这主要是由于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管网维护成本更高所致。
因此,不同地区的居民在缴纳水费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
另外,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视。
因此,一些新的政策可能会对水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居民和工商业用户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以便合理缴纳水费。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不同居民和工商业用户的需求。
但在实际缴费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水费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用水服务。
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对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帮助大家合理缴纳水费,节约用水,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保护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全市拟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引用法规和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
当所引用的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等五部门[89]环管字第201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等部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6年2月20日施行)《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9号)《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15号)(二)标准、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武汉市水功能区划》(武政办[2005]2号)三、定义(一)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管网集中向城市市政供水设施提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水体。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2修正)(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水费收
费标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介绍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水量来确定的。
按照《武汉市居民生活
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按阶梯价格收费。
每个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含)以下的,按每立方米2.45元计算;超过15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立方米3.5元计算。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又能对过度用水进行一定程
度的约束,是一种合理的收费模式。
其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工商业和其他
非居民用户的用水价格也是按照阶梯价格收费的,不同的是其价格较居民用户要高一些。
这也是为了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除了按照用水量收费外,武汉市还对一些特殊行业和单位制定了特殊的水费收
费标准。
比如对于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公共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水等,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面,武汉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水费的调整需要经过
相应的程序,包括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合理论证等,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又能对
过度用水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一种能够平衡市民生活需求和水资源管理的收费模式。
希望市民能够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
武汉自来水收费标准
武汉自来水收费标准
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向市民供应自来水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
关注。
下面将介绍武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市民了
解自来水的收费情况。
首先,武汉市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水量来计费的。
根据
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规定,用水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家庭,按照
固定的基础水费进行收费。
而超出基础水量的部分,则按照超出部
分的水量进行阶梯式收费。
这样的收费方式既能保证市民的基本用
水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用水。
其次,武汉市自来水的收费标准还包括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费是指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
在武汉市,污水处理费是根据用水量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市民需
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用水情况来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此外,武汉市自来水还对一些特定行业和单位制定了特殊的收
费标准。
例如,一些工业企业、商业单位、学校等,根据其用水性
质和用水量的不同,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方式
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单位的用水需求,也能更好地引导单位合理使用水资源。
最后,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武汉市自来水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市民在使用自来水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以免因为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的来说,武汉市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保障市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又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希望市民能够合理使用自来水资源,共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是武汉市政府授权的自来水供应企业,负责
向市民提供安全、可靠的自来水服务。
水费作为市民生活中必不可
少的一部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武汉市的水费收
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首先,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用水量来确定的。
按照武汉市政府的规定,居民家庭用水量分为一档和二档,每档的
水费收费标准不同。
在一档用水量内,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3.1元。
一档用水量是指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及以下的居民家庭。
超出一
档用水量的部分,将按照二档用水量的标准来收费。
在二档用水量内,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4.5元。
二档用水量是指每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的居民家庭。
超出二档
用水量的部分,将按照相应的标准来收费。
此外,对于非居民用户,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非居民用户包括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他们的用水量和用水
性质与居民家庭有所不同,因此水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来
确定的。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不同居
民家庭和非居民用户的用水需求。
同时,武汉市自来水公司也在不
断改进服务,提高供水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自来水服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武汉市的水费
收费标准,以及武汉市自来水公司为市民提供的优质服务。
同时也
希望市民能够珍惜水资源,合理使用自来水,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湖北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与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及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专业的工程设施和技术手段,将水源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加压供给用户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及其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具体定价权限按《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及用途,水价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各类用水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
武汉水费收费标准武汉市是我国中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水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水资源紧张的挑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市民的生活用水,武汉市制定了水费收费标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给。
首先,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用水性质进行划分。
对于居民家庭用水,按照每月用水量分为不同档次,超过基本生活用水标准的部分将按照不同的价格进行计费。
而对于工业、商业和其他用水单位,则根据其实际用水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收费,以保证用水的公平合理。
其次,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也考虑到了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
对于超出一定限额的用水量,将按照不同的超标倍数进行加价收费,以鼓励市民和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同时,武汉市也鼓励采用节水设施和技术,对于安装了节水设施的用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考虑到了水费的社会公平性。
针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武汉市实行了水费补贴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特殊行业和公共服务单位,也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水费优惠或补贴,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
最后,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还强调了用水行为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违规占用、挪用水资源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停水等后果。
同时,对于水费拖欠的行为,也将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以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水费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社会公平和经济合理性,旨在保障市民的生活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希望市民和单位能够自觉遵守水费收费标准,共同保护好宝贵的水资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2.20•【字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1996.02.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2月20日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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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
中文名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通过时间
1995年12月21日
批准时间
1996年1月24日
性质
文件
目录
1. 1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 2 第一章总则
3. 3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1. 4 第三章城市供水与用水
2. 5 第四章法律责任
1. 6 第五章附则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城市公用消火栓维修改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对损坏的公用消火栓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城市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
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
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二次供水
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期体检。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
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四
十八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暂停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按核定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核
定用水指标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二至五倍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设置蓄存加压设施的,应避开城市用水高峰,在夜间蓄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条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
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水费,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9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