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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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二审判决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

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10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13年3月在**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二审判决对于存放于**艺术馆的全部画作与文物所有权归属认定正确;对**艺术馆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性质与归属认定正确。

**艺术馆作为2007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生倾其一生筹建了**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前曾多次表示“**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

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艺术馆的完整性,**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三、对于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的继承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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