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粮食统购统销到放开粮食市场的历史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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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粮食统购统销到放开粮食市场的历史

性转变

2009年03月06日08:10 生意社

生意社03月06日讯

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奇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奋斗取得的。在这60年里,围绕粮食的多与少问题,中央在政策措施上作出过多次重大调整。因而,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

一、建国初期的粮食购销

新中国建立伊始,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十分尖锐.面对严峻的粮食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组织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市场剧烈动荡的局面,把粮食价格稳定下来,在粮食经营政策上主要把握两个环节:一个是规定适当的公私经营比重;一个是掌握合理的粮食价格水平,发挥国家牌价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粮食状况逐步有所好转,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1953年开始,国家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对商品粮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当时的粮食情况却极不适应。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党中央于1953年10丹16日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趴接着,中央人民政府于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决议》和《命令》从12月初开始贯彻实施。其内容包括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

计划收购。政务院《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按此规定,国家在农村统购粮食的对象是农村生产粮食的余粮户,所要统购的是余粮户的余粮。所谓余粮户,就是对生产粮食的农民,留足其全家口粮、种粮、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外,还有多余粮食的农户。对余粮户的余粮,一般统购80%一90%,统购的粮种和价格由中央统一规定。

计划供应。政务院《命令》规定的计划供应范围包括县以上城市、农村集镇、缺粮的经济作物产区、一般地区缺粮户和灾区的灾民,还有熟食业和食品工业等。按照这个范围,当时供应人口接近两亿,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供应品种由少到多,供应办法由简到繁,由宽到严。

由国家严格管理粮食市场.政务院《命令》规定:“一切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及经营性的土碾、土磨,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产品,只能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消费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从事加工。”“一切非粮食机构或私商,禁止跨行业经营粮食。农民运粮进城出售,由国营粮店或合作社收购。”

统一管理。中共中央为保证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实施,实行了“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的粮食管理体制。《决议》中规定:“所有方针政策的确定,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和供应标准,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等,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

中央《决议》指出:“上述四项政策,是互相关联的,缺一不可的。只实行计划收购,不实行计划供应,就不能控制市场销量;只实行计划供应,而不实行计划收购,就无法取得足够的商品粮食。而如果不由国家严格地控制粮食市场,和由中央实行统一管理,就不可能对付自由市场和投机商人,且将由于人为的粮食山头的互相对立,给投机商人以更多的捣乱机会,结果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亦将无法实施。”

在部署了粮食统购统销之后,中共中央又与同年11月13日作出了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销售(统购统销)的决定。其主要精神是: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私商不得插手。油料中的主要品种,如花生、芝麻、油菜籽、胡麻籽和油茶籽,均由中央统一下达收购计划,逐级向下分配,并规定:对油料的统购,与粮食统购一同进行。

统购统销制度从1953年开始执行到1985年结束,长达32年之久。在执行过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包括曲折),这项制度也在不断发展。

1954年,长江、淮河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为救灾需要,1954年至1955年度在非灾区多购了约35亿公斤粮食,全国统算,也多购了11.5亿公斤(计划征购434亿公斤,实际征购445.5亿公斤);加上1953年至1954年、1954年至1955年两个粮食年度的统购,有许多强迫命令和卖“过头粮”等现象,加剧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到1955年春,许多地方几乎是“家家谈粮食,户户要统销”。这种虚虚实实的粮荒,不仅妨碍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也影响农民的生产情绪。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5年3月3日,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除将1955年7月1日至下午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的征购任务,由464.85亿公斤减为450亿公斤(后又两次核减,最后减为415亿公斤)以外,决定在全国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制度,要求各地在春耕开始前,以乡为单位,将全乡的计划产量大体确定下来,并将国家对本乡的购销数字向农民宣布,使农民预先知道自己全年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在确定“三定”政策时,

毛泽东提出:“粮食定产要低于实产,要使农民多留一点,多喂一点,多自由一点,做到‘人不叫,猪不叫,牲口不叫”。结果,1955年粮食定产一般为实产的90%一95%。1955年到1956年度征购粮食完成435亿公斤,虽然超过计划20亿公斤,但因为这年大丰收,又实行了“三定”,征购工作进展顺利.“三定”的办法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有的农民说,“三定是四定”,意思是有了定产、定购、定销,心也定下来了。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根据两年的经验,特别是1955年上半年处理粮食风潮的经验,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趴前者对定产、定购、定销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关于定产,《办法》规定:“1955年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在正常情况下,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后者规定:市镇粮食统销由凭证购买,按户核实,改为按人定量供应,并发行粮票。

1956年初,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普遍建立,正在一大批一大批地向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农业合作化后,农产品购销制度怎么办?国务院经过反复讨论,于1956年10月6日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要求今后粮食统购和农村统销,“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归社统一计算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这样,合作化后,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为几十万个合作社。1956年,由于部分地区遭灾减产,为了保证这些灾区的粮食供应,《规定》提出:“国家对粮食丰收地区的余粮社,可以在定购数量以外,适当增购一部分,但增购部分不得超过余粮社增产部分的40%.”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又作出补充规定,根据1956年的经验和供销矛盾的新发展,提出坚持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方针.对超过粮食“三定”的余粮社、自足社,必须增购一部分粮食;对缺粮社必须减销一部分粮食。

这以后,经历“大跃进”和十年动乱,统购统销制度又作了若干新的规定:①1960年10月以后,实行超购加价办法。即社队出售的粮食,超过统购任务的部分,国家按高出统购价格的一定比例计价收购。②1961年9月以后,实行售粮奖售工业品制度。③1961年、1962年严重困难时期,国家对那些暂时确有困难、以后有能力归还的生产大队实行粮食借销。借销的粮食在下一个季度或下一个年度必须归还。④1958年2月,在中央管理权限大下放时,曾经将中央管理粮食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经历“大跃进”之后,1962年9月收回,重新实行中央统一集中管理。⑤1955年一定三年不变期满之后,1959年、1965年重新定产、定购、定销,规定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1959年全国定产指标为2500亿公斤原粮,而1959、1960、1961年的实际产量分别只为1700亿公斤、1435亿公斤、1475亿公斤。三年平均实产比1957年减少413.8亿公斤,但平均年征购粮食却比1957年增加了47.9亿公斤,相当多的地方购了农民的过头粮。“三定“本是一种好制度,但由于整个经济工作社会变革的指导思想发生失误,造成高估产、高征购,给农民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也给粮食工作自身增加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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