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_上海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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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项目配额发放:
企业根据项目建设投运情况适时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后发放。
配额管理
• • 配额登记
配额通过登记簿实行统一管理。 当年度配额可100%交易,未来年度配额可交易比例为50%。 企业于每年6月通过登记簿提交相应配额,进行清缴。 试点期间,配额可储存不可预借。 2013年至2015年配额在2016年6月底前有效。 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完成配额清缴后,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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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2009年至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
• 类型二 2009-2012年期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最接近现有边界
年份/月份的排放数据;
• 类型三 2009年以来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但2011相对2009年碳排
放量增幅超过50%,则取2011年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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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减排配额

纳入范围
2006年—2011年,试点企业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完成节 能量审核的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包括:国家和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技改项目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节能奖励项目。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2015.6
配额分配
合理设定试点范围的配 额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合适 的分配方法
在行业分配方法的基础 上,按照统一规则对有 关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考虑: −上海十二五经济增 长 −上海单位GDP碳强 度下降目标 −试点企业对全市碳 减排的贡献
考虑: −行业特点 −统计基础 −行业能耗标准基础
– 考虑因素:企业单位业务量排放基准、实际业务量
• 工业:电力 • 非工业:航空、港口、机场
历史排放基数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历史排放基数原则上取2009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同时,考虑到2009—2012年企业排放边 界(主要生产设施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少数企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等因素,对排放基数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类型一 2009年以来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碳排放量相对稳定,
采用历史排放法的企业: • 于2013年一次性向企业发放2013、2014、2015三年配额。 采用基准线法的企业: • 于2013年发放预配额
– 按照企业2009-2011年平均业务量和各年度排放基准,确定企业 2013年-2015年各年度预配额,并一次性向企业发放。
• 每年进行配额调整
– 在各年度清缴期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际业务量对其年 度排放配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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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线法考虑因素
电力行业采用基准线法分配,考虑因素为:
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航空、机场采用基准线法分配,考虑因素为:
排放基准、年度实际业务量、先期减排行动。
港口采用基准线法分配,考虑因素为:
排放基准、年度实际业务量、先期减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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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发放
• 试点企业配额采取免费发放。

计算方式
按照经审核节能量换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0%纳入,每 年10%分3年发放。 节能量按照1:2.23换算为碳减排量。
5
新增项目配额 • 对工业领域试点企业达到一定标准的新上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发放新增项目配额。

新增项目标准
• 企业2013至2015年投产主要生产或用能设施,或在既 有设施上进行扩能改造的项目; • 项目新增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煤以上; • 相关审批程序完整清楚。
配额交易


配额清缴

配额有效期:


企业合并和分立

企业关停或搬迁
谢 谢!
臧奥乾 1305@sina.com
考虑: −历史排放法 边界变化、新上 项目、先期减排 −基准线法 行业基准、单位 业务量排放效率
配额分配
• 历史排放法:
– 考虑因素: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新增项目
• 工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 橡胶、化纤等 • 非工业:大型公共建筑(宾馆、商场、商务办公等)
• 基准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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