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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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以下统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资联合兴建的房屋,对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屋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我们都知道现在无论是购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我们都是要缴纳一定的房产税的,那么在我国对于房产税的规定是如何的呢?我们应该如何计算我们所要缴纳房产税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房产税计税的依据和计税方法是什么。

一、房产税政策是怎样的?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一、较新房产税政策是怎样的?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政策规定了力争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该规定也说明了一点,即房地产税的推进是要以立法为前提的,所以短期看不会征收,但是预计到了会有很多实质性的征收措施出现。

这个时间表目前来看,完成的压力不会太大。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株洲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株洲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株洲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株洲市是湖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作为湖南省的经济中心,株洲的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在购买房屋时,买方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其中包括契税。

那么,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征收标准首先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来确定。

根据《株洲市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株洲市将房屋分为住宅、非住宅和其他。

对于住宅和非住宅的契税标准是不一样的。

对于住宅而言,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是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比例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株洲市的住宅买房契税标准如下:1. 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2. 90平方米及以上至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3. 144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适用于普通住宅,对于非普通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等),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非住宅和其他房屋,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征收标准也是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比例来计算的。

具体如下:1.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办公室、工业厂房等),契税税率为5%;2.其他房屋(如车位、储藏间等),契税税率为3%。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株洲市的买房契税计算是按照交易总价来进行计算的,并且还有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

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个人,减免契税20%;2.对购买二套及以上非自住住房的个人,契税按照普通住宅的3倍计算;3.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减免或免征契税。

此外,株洲市还有一些其他的买房契税优惠政策,比如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减免或免征契税;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可以享受一次性补贴等福利。

总的来说,株洲市的买房契税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性质和交易总价来确定的。

具体的契税税率在1.5%至5%之间,同时还有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供购房人选择。

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税费政策,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湖南首套房契税如何计算缴纳契税要带什么材料

湖南首套房契税如何计算缴纳契税要带什么材料

湖南首套房契税如何计算缴纳契税要带什么材料湖南买首套房购房契税交多少?在哪里交?如何计算?要带什么材料?1、湖南首套房契税征收标准:首套房契税90平米以下的应按照成交价1%的税费缴纳,90平米至144平米应按照成交价1.5%的税费缴纳,144平米以上的应按照成交价3%的税费缴纳。

2、根据规定,购置90平以内的唯一家庭住房是可以享受到首套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

湖南首套房指购置仅拥有一套住房,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置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3、湖南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如今名下没有单独或与别人共同购置的住房。

不过与父母一起购置的、按照房改政策购置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1、湖南首套房契税是在土地和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并向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因此房屋购置契税应由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2、商品房买卖:湖南首套房买卖合同、湖南首套房购房发票(或首期付款收据)。

3、已婚:收件单、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以上均需原件)4、未婚:收件单、购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以上均需原件)5、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申报缴纳契税时需提供的资料有: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身份证,假设是二手房,有的地方需要提供卖方原购房时缴纳契税的完税证。

以上即是:湖南首套房契税如何计算?缴纳契税要带什么材料?问题的详细说明,首套房契税是有减免优惠政策的,假设想要按照购置首套房享受各种税费减免和贷款优惠,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

1、根据规定,购置90平及以内的少有家庭住房是可以享受到首套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施行细则【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湘政发﹝2003﹞14号【发文日期】2003-08-15【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 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纳税期限: (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湖南契税历史税率表

湖南契税历史税率表

湖南契税历史税率表
摘要:
一、湖南契税税率的历史变迁
1.1994 年出台的契税政策
2.2002 年调整后的契税政策
3.2008 年再次调整的契税政策
4.2016 年至今的契税政策
二、湖南契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
2.个人购买非唯一住房的税率
3.购买商业投资性房产的税率
4.特殊情况下契税的减免政策
三、湖南契税税率与其他地区的比较
1.湖南与其他省份契税税率的差异
2.湖南契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正文:
湖南契税税率的历史变迁
自1994 年我国开始实施契税政策以来,湖南省的契税税率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4 年,湖南出台了契税政策,当时的税率分为四个档次:1%、2%、3%、5%。

2002 年,湖南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税率统一调整为3%。

在2008 年,湖南再次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税率调整为1% 和3%。

目前,湖南的契税政策主要沿用2016 年的规定。

湖南契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根据目前的湖南契税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为1%;购买非唯一住房的,税率为2%;购买商业投资性房产的,税率为3%。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损坏、拆迁等,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契税。

湖南契税税率与其他地区的比较
相较于其他省份,湖南的契税税率处于中等水平。

以2023 为例,湖南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而相邻的广东省为1.5%,湖北省为1.2%。

在购买非唯一住房方面,湖南的税率为2%,与广东、湖北等省份相同。

在购买商业投资性房产方面,湖南的税率为3%,与广东、湖北等省份一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房产税缴纳标准一、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 (1-10%至30%) 1.2%(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8%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4]34号

临床使用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等三大类精神药物导致代谢综合征主要表现、药物分类及作用常见精神症状有意识障碍(澹妄)、失眠、精神病性症状、情绪症状和行为紊乱,故镇静催眠药物、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为常用的治疗药物。

代谢综合征的主要表现包括腹型肥胖、高血糖、血脂异常和高血压,其可增加心血管疾病和死亡风险、加重精神症状、损害认知功能、增加复发风险,同时精神分裂症者合并代谢综合征的风险高于普通人群,抑郁和焦虑是心血管疾病发病和预后不良的预测因子。

此外,老年高血压还易合并体位性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

一、镇静催眠药物如苯二氮草类药物,包括地西泮、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奥沙西泮、阿普哇仑、艾司噗仑、咪达嘤仑,其可快速控制焦虑、失眠、兴奋激越等症状。

根据半衰期不同,大致可分为长半衰期药物如地西泮、艾司喋仑、氯硝西泮等,和短半衰期药物如劳拉西泮、阿普喋仑、咪达噗仑、奥沙西泮等。

长半衰期药物更适于伴有失眠的情况,睡眠时用药。

此外,高脂溶性、高效价及短半衰期的药物起效快、疗效强且持续时间短,易发生撤药综合征。

如高效价的阿普理仑、奥沙西泮、咪达噗仑和劳拉西泮,脂溶性高,可快速由胃肠道吸收,并快速进入脑内,快速产生抗焦虑、镇静作用,但疗效较短,发生呼吸抑制风险相对较小,快速停药可能会发生撤药反应,在治疗伴发的焦虑、失眠症状时可作为首选。

苯二氮草类药物可使血压降低,下降程度与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还取决于机体用药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仅使血压轻度下降。

原来血压高和处于焦虑状态者下降幅度增加。

低血容量或一般情况不良或/和心力衰竭者,其降低血压的作用更为显著。

老年人需警惕体位性低血压的发生。

二、抗精神病药物精神症状如兴奋、冲动、激越、幻觉、妄想、躁狂发作、谑妄等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其包括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典型(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是主要作用于中枢D2受体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吩噫嗪类药物(如氯丙嗪、异丙嗪、奋乃静、硫利达嗪、氟奋乃静)、硫杂葱类药物(如氟哌噫吨、氯普噫吨、珠氯噫醇)、丁酰苯类药物(如氟哌咤醇)、苯甲酰胺类药物(如舒必利、氨磺必利)及匹莫齐特等;非典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如氯氮平、奥氮平、n奎硫平、利培酮、齐拉西酮、阿立哌理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湘政发〔1999〕1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7【实施日期】1999.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0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条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交易条件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准予放开交易市场。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约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1、改变使用性质的;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6、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32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2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地税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长政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资质管理(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会商机制。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事登记时,在名称预审环节须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主要核实企业法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信用记录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股东)、办公地点等发生变更须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其中项目(股东)转让类别作为重点,确保权利、义务同步落实。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具备项目开工条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核实包括土地权属、企业基本情况、办公条件、人员配备、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除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因素外,不予资质延期,确需延长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严格核查开发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重新启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作出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承诺后,经重新申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长沙租房交税标准解读

长沙租房交税标准解读

长沙租房交税标准解读在长沙,如果您有房屋出租,那么交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了解租房交税标准对于房东和租客都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法合规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看长沙租房交税的税种都有哪些。

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比如,您每月的租金收入是 5000 元,那么增值税的计算就是5000÷(1 + 5%)×15% 。

但如果月租金未超过 15 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有所差异,市区一般为 7%,县城、镇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 1%。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不过,如果免征了增值税,这三项附加税费也会相应免征。

房产税方面,出租住房按照租金收入的 4%计算缴纳。

假设您每月租金 5000 元,那么每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就是 5000×4% = 200 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接下来,我们说说交税的方式和时间。

交税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前往当地的税务大厅直接申报缴纳,二是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交税时间一般是按照租金收入的取得时间来确定。

如果是按月收取租金,那么就在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然后,我们来谈谈交税的好处。

虽然交税看起来是一笔支出,但它能带来不少好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湘价服[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湘价服〔2010〕190号)各市州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了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发挥房屋重置价格在城镇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础性价格,是房地产转让过程税费缴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价格纠纷调处的重要依据。

各级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重置价格的测算、评定、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保房屋重置价格定期公开发布。

二、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由房屋重建成本、合理利润、税金三部分组成。

三、房屋重置价格按照房屋结构类型和不同等级分别确定。

房屋结构类型主要分为:钢混、砖混、砖木、简易等四类。

各结构类型的分等定级按照原建设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房屋结构类型的实际情况确定,力求门类等级齐全。

四、房屋重置价格及其价格修正体系应每年发布一次。

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组织力量进行测算、评定,经上一级房产地产、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每年3月份定期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或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其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2000年6月13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预)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资质条件按《规定》第五条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四级企业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得低于400万元,县镇不得低于200万元。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从其《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但企业名称一般应冠“房地产开发”字样。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时,需提交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并按实际已到位资金数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税款征收【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税二字﹝1986﹞627号【发文日期】1986-12-06【实施时间】1986-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新批建制镇和新建市的郊区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对一九八四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和一九八五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建市的所属郊区开征或免征房产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房屋原值中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产原值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并计提折旧基金的,应照征房产税;如上述两项费用有据可查,并从房产原值中提出另列,又不计提折旧者,可以不征房产税。

3、关于纳税单位以简易建筑费、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新建、扩建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不论其建造房屋的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关于工商行政部门修建供个体户、集贸市场经营的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标准都要征收房产税。

但对供个体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亭)及个体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产税。

5、略 6、关于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企业停止、撤销后征免房产税的问题为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确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7、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征免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可不缴纳房产税。

8、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减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对其经费来源在未开征两税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亦从八六年十月一日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成文日期:2003-08-152003年8月15日湘政发[2003]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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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房地产税是对社会存量财富中的房地产课征的税收,是财产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予以征收。

下文是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以下统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资联合兴建的房屋,对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屋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新建、扩建的房屋,尚未竣工但已经使用的,以已经使用部分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房产原值;已经竣工但尚未确定房产原值的,以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计算房产原值。

(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房屋买价或者建造房屋的实际投资额。

房产原值不清或者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或者评估确定。

第七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经使用)时起征税。

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为:
(一)按照房产原值计征的,以年计算,分季缴纳,于下一季度的头10日内缴纳上一季度的城市房地产税;
(二)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于次月的头10日内缴纳上月的城市房地产税:
第九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免征或者减征城市房地产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举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
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残疾人员工占全年平均员工总数3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开发兴建的商品房屋,未销售、未使用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租给本企业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条按照房产原值计征的,其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暂减征20%;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的,其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暂减征33.3%。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和本细则
审查,酌情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坐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况,据
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买卖房屋使计税基数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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