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7﹞40号
【发文日期】1997-08-11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关联知识: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门三江口发电厂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