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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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7﹞40号

【发文日期】1997-08-11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水电厂(站)由省地税局根据各发电厂(站)的具体情况直接确定,并下文明确。

(二)对属于省级以下管辖的小水电厂(站)。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10%(含10%)以内确定优惠扣除比例,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优惠扣除照顾,实行每两年核一次的办法。

关联知识: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门三江口发电厂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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