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决定在本市行业、企业中试点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能力核心、以用为本、高端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在符合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产业园区等机构中试点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聚焦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各项工作,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同时带动相关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根据本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统筹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培养基地应以与主导产业相关的技能培养项目为抓手,以“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对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开展一轮技能提升培训,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和改革试点,形成培养制度比较完善、评价机制比较科学、使用激励措施比较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同时为其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有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上海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重点(一)服从服务国家战略。
坚持以用为本,对参加抗疫援鄂、“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二)聚焦本市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科技产业领域,在线经济、新能源汽车等经济和信息化领域,高铁隧道、智慧城市等建设和交通领域,以及中国芯、蓝天梦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基层综合治理等本市重点战略、重大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关于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见“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其中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学历1.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及以上。
2.对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符合沪人社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
3.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16〕2号)文件规定的,可通过“直通车”越级申报。
(二)任职资历本年度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和服务优势,以行业龙头和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支撑,服务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新需求,构筑“走出去”良性生态圈,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
1.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全面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称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纳入市人事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工作和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对象为:(一)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沪人社规〔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保基数要求:上海人才引进政策对社保基数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社保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2023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因此,2023年人才引进社保基数要求为不低于2690元。
2. 社保缴纳时间要求:除了社保基数要求外,上海人才引进政策还对社保缴纳时间提出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引进时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记录。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政策而异,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人才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人才引进政策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与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确认,以确保自己能够满足社保制度的要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人社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修订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我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与难点对策分析
我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与难点对策分析摘要:本文基于退休年龄的视角,通过对我国退休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借鉴学术界这么多年在延迟退休的利与弊的争论,很多知名学者提出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
在面对诸多不解和反对的现实时,弹性退休制度作为平衡诸多利益诉求的中间道路,对于当下中国具有可操作性和积极意义,不失为明智和有效的选择。
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在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规定较为灵活,具有一定弹性的、可选择的退休制度。
该制度顺应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特殊性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赋予劳动者结合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的权利,在缓解养老金压力和不增加就业压力的前提下,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长和退休制度的改革。
本文从退休弹性制度本身的原则和内容入手,进一步界定和分析了弹性退休制度的实行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突出了本文的特点即把相关配套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作为决定弹性退休制度体系成效的关键因素,有助于弹性退休制度实现包括按需分配在内的社会公平原则。
关键词:退休年龄;弹性退休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一、引言2010年9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并已于10月1日起执行。
此举正式宣告“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进入试行,这引发社会舆论对中国已经进入延长退休发展期的讨论。
从国家层面而言,退休年龄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平衡,制定退休政策时划定退休年龄必需要考虑到国家的劳动力供给情况、人口的平均寿命、经济抚养比例等许多客观因素,同时既要兼顾经济总量提高,又不能因为减免财政负担而把养老金压力转稼,进而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退休年龄设定过高,则退休者领取的年限可能缩短,权益受到损害,而国家却因此受益,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节余量大,财政负担减轻。
退休年龄设定过低,不仅仅是前面分析的内容反过来,同时在年轻人就业岗位增加的情况下,损失的却是大量经验丰富的高效劳动力。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沪人〔1999〕54号)现将《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为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挑战,高效、有序、规范、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调节人才资源供需、集聚国内优秀人才,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进一步理顺人才流动服务体制,突破条块分割,规模偏小、覆盖面窄、信息不畅、缺乏规范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限制,整合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优势,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联合本市各类人才市场,吸纳国内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成一个平等合作、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人才大市场。
现就上海人才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近期目标以市、区、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有关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平等成员,组建上海人才大市场,形成对内对外开放、依法规范运作、结构布局合理、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功能健全的人才交流服务的主渠道。
二、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运行规则1、建立一体化服务的新格局。
上海人才大市场各成员单位应合理分工,相互协调,遵循统一的工作章程和规范,逐步实现人才市场服务的一体化格局。
信息共用。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建共管共用人才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信息服务。
功能共享。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按规定获得市场的基本服务职能,实现各网点接待,全市场提供服务。
市场共建。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可共同组织区域性、全市性或综合性、专业性的各类人才交流和服务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府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8日关于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技能人才是本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提升的要求,坚持“服务企业、稳定就业、提升技能、强化质量”的原则,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促进企业职工(包括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来沪就业人员)技能提升为手段,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技能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健全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程序规范、评价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使企业新录用人员都得到岗前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从业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成长环境得到优化,形成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满足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延迟退休问题论文
延迟退休问题论文延迟退休问题论文2016-01-03浏览:分享人:宋军一手机版延迟退休问题论文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争论未曾消停过,而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道难题。
10月1日起,上海开始施行“柔性退休”尝试:各类企业人才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可以延迟申办养老保险金。
这部分人主要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推后几年(男性至65岁、女性至60岁)。
此政策一出,质疑声一片。
在业内专家看来,勿搞“一刀切”的延长退休年龄已具备共识,这点和上海的“柔性退休”不谋而合,但如何使退休机制更具“弹性”,如何在延长退休年龄的潮流趋势中满足最多人的利益,的确值得思索。
现状大量劳动者“不买账”有关延迟退休的争论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这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柔性推迟”。
一石激起几层浪。
在部分人肯定相关政策的同时,更多人却将此联系到了“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型社会的城市”的事实,进而又联想到了百亿元左右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的缺口。
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日前否认了“因养老基金压力试行延迟申领养老金”的说法。
《人民日报》日前的评论则鲜明地指出,“延领养老金≠延迟退休,别误读了上海的新政策。
”该评论同时指出,“上海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
不过,即使只是延领养老金,恐怕仍需考虑得更周全些。
”事实上,有关延迟退休的问题早在多年前就已经提出,而今年,更是在全国范围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9月10日,国新办发布了《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其中,“2035年,我国两名纳税人将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的说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当时,人社部官员还表示,“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还在研究,需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和就业情况。
”对于这项议案,拥护者和反对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沪人社养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范围对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
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
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13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的精神,现就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1、整合资源,创新机制。
利用现有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构建的多层次公共实训体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2、适应需求,强化实训。
适应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强化实训环节,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第四章资格审核、考核和聘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城市发展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建立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简便快捷的招聘高层次人才制度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3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用人单位可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重点关注一批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跨学科、跨领域创新团队;一批掌握前沿科技、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一批服务乡村振兴的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高层次专业人才;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一批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信息技术、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
(五)能采纳和推广新技术㊁新材料㊁新工艺,创作设计新品种㊁新款式㊁新花色,市场效益明显;(六)能指导低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在技术培训中担任主要授课者,在传艺带徒方面有一定贡献.第十四条㊀(申报评审条件说明)本办法中所列的学历㊁任职资历㊁职称外语能力㊁职称计算机能力㊁专业理论水平㊁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第十五条㊀(违规处理)申报人有伪造或者虚报学历㊁任职资历㊁论文㊁业绩等情况,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一经查实,由评委会取消申报或者评审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经报市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取消其评审结果.第十六条㊀(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㊀(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试行方案»的通知(2019年7月31日)沪人社规 2019 32号各委㊁办㊁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试行方案㊀㊀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畅通本市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6 7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 2018 16号)㊁上海市委办公厅㊁市政府办公厅«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 2018 24号),以及工信部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 16号)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 2018 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现就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制定本试行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评价.破除身份㊁学历㊁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㊁能力㊁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12 (2019年第18期)(二)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建立评价与培养㊁使用㊁激励相联系的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三)坚持专业一致.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职称㊁工程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其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工程技术系列职称专业或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四)坚持稳步推进.根据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各行业㊁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稳步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在试行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㊁改进完善.二㊁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一)范围对象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相关专业及职业(工种)和级别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业绩优秀,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二)基本要求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符合本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经单位推荐同意申报.(三)学历资历要求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具备本市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规定的学历㊁任职资历要求.其中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折算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获得相关专业及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由单位聘任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相关专业及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相关专业及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四)破格申报条件参评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本市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规定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㊁任职资历条件申报.此外,对于业绩优秀㊁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㊁上海市首席技师工作资助的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且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由单位聘任助理工程师;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㊁获得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㊁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且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申报参评工程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且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申报参评高级工程师.(五)评审重点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㊁解决生产难题㊁完成工作任务㊁参与技术改造革新㊁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㊁工作实绩㊁生产效率㊁产品质量㊁技术和专利发明㊁科研成果㊁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的论文要求,注重对其能力㊁贡献㊁业绩等评价.三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一)范围对象在本市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二)参评条件(2019年第18期)221.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评价.2.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评价:(1)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2)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3.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评价:(1)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2)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4.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高一等级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晋级评价.(三)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四㊁工作要求(一)落实同等待遇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对工程技术领域在聘的高级工㊁技师㊁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㊁岗位聘用㊁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二)完善评价办法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本市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申报条件及评价办法,明确可申报本评委会的职业(工种)项目范围,探索建立适应基层一线人才队伍实际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本市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综合考虑,健全完善评价程序.(三)加强工作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衔接,通过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㊁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为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同发展㊁同提升营造良好环境.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止.ʌ政策解读ɔ«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㊁修订背景情况为了激励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市政府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对规范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的设立和评审,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深入开展,2017年,党中央㊁国务院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㊁评审㊁监督等工作提出了重大改革要求;同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也需要充分发挥32 (2019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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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各主管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企业各类人才的作用,结合本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范围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延迟期限
符合本试行意见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工作协议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企业与符合本意见规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条件的人员可协商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
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
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
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四、手续办理
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见附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五、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按照本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二)延迟期间社会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申领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七、其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