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式隐性营销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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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搭便车”式的隐性营销在各类重大文体赛事中接连亮相,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从对隐性营销的界定入手,深入分析其行为特征,探寻隐性营销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潜在危害,从而根据其发展趋势,试图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隐性营销;特征;危害;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09102

近年来,隐性营销频频出现在各大赛事场合,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然而,国内外对隐性营销的合理合法性,尚未做出完整的有理有据的界定。由于隐性营销的门槛和成本较低,隐性营销正快速进军各个领域,隐性营销市场发展也颇具规模。2016年巴西奥运会即将到来,各大企业在金钱诱惑下,又打算铤而走险,妄想搭乘奥运顺风车,打法律的“擦边球”,得以在奥运赛事中分得一杯羹。

1 隐性营销的界定

2 隐性营销的特征分析

第一,隐蔽性。隐性营销策略可谓“润物细无声”,较其他营销方式,其重要特点在于“隐”,不使用正面宣传方式,只需几个字、一句话,就能达到目的。例如2010年的世界杯,南非廉价航空公司kulula不但没给国际足联一毛钱,反而拿这事幽了一默,推出一则广告:在足球、南非国旗和南非特色的球迷长号图案中间,写着“就是你知道的那啥非官方承运航空”,幽默并含蓄地将kulula航空公司推上了国际舞台,名噪一时。

第二,广泛性。隐性营销可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广泛存在于各大热门篮球、足球赛事以及高收视率电视娱乐节目中。其营销范围之广简直让人瞠目结舌:服饰、饮食、日用品、银行卡,甚至交通工具等无一不是隐性营销的温床。如今,要想看一场没有隐性营销的电视节目,可能性几乎为零。隐性营销行为人着眼营造一个隐性营销的世界,所谓“三人成虎”,即使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小品牌,也能借隐性营销策略造势而迅速崛起。由于隐性营销的这一特性,各企业纷纷摩拳擦掌,蠢蠢欲动。

第三,多样性。隐性营销可谓手段多样,防不胜防。在激烈的竞争中,商家们想方设法将隐性营销效果最大化,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扩大品牌效应,从而赚取利润。如赞助赛事转播频道、奥运分队、运动员,或通过其他各种相关活动使自身与赛事联系,比如免费赠送入场券,给热爱奥运会的消费者一次当拉拉队的机会等。在2002年盐湖城奥运会上,酒类的官方赞助商是百威啤酒,但有一个小啤酒厂使用“盐湖城奥运会非指定产品”字样就让大批消费者产生联想,误以为这种啤酒是其赞助商。

3 隐性营销的潜在危害

第一,侵害官方赞助商利益。支付高昂赞助费用是成为官方赞助商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就是借奥运之名推广品牌知名度,抢占市场份额。非赞助商在未经奥组委授权下,私自使用奥运相关标志和字样,运用隐性营销策略谋取私利。该做法严重侵害官方赞助商的经济利益,让企业赞助奥运会的行为失去意义。众所周知,伊利和蒙牛两大品牌几乎垄断了中国的乳制品市场。但俗话说“一山不容二虎”,伊利和蒙牛想尽办法想要拔出眼中钉、肉中刺。百年来,两大巨头厮杀不断。2008年5月,根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发布的《2008奥运媒介行为与奥运营销效果研究报告》显示:在中国消费者印象最深的奥运赞助商top 10中,非奥运赞助商的蒙牛乳业竟然以15.5%的认知率排在第三,伊利则以14.6%紧随其后。由此可见,隐性营销极大损害了官方赞助商利益,减少了其市场份额,破坏其奥运营销战略。

第二,损害活动主办方利益。活动主办方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赞助商的赞助费用,通过收取赞助费用来支付各项开销,实现赛事活动的顺利开展。这一笔费用往往是相当高昂的,

例如北京奥组委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花费为人民币193.43亿元,近200亿的费用基本来自于赞助商。但由于隐性营销的存在,导致赞助商无利可图或获利微薄,这必将打击他们对奥运会再度投资的积极性。这样,活动主办方必将成为隐性营销的受害者。同时,少数隐性营销商家借用活动赞助商名义,为公众提供劣质产品或恶劣服务,一经媒体曝光,舆论压力加身,活动主办方的声誉也势必备受牵连。

第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其市场经济目的。因此,市场主体绝不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而隐性营销正违背了这一公平竞争原则,对奥林匹克市场的深入开发极为不利。这一行为不仅损害奥运会合作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淡化了奥林匹克品牌的商业价值。例如,2008年,非官方赞助商蒙牛举办“城市之间:激情08现在出发”活动,并把活动宣传为“老百姓的奥运会”,但“奥运会”一词也是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不能随便用于商业用途,因此,奥组委认为蒙牛未经授权而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同时蒙牛使用“激情08”这一宣传语以此将自己与奥运会联系起来,误导消费者,以对抗伊利乳制品,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隐性营销的应对措施综上所述,隐性营销利用法律漏洞求取生存空间,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侵占了官方赞助商的市场份额,侵害了活动主办方的社会声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至今却无完备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无社会公众对其进行谴责,从而导致近年来隐性营销愈演愈烈。隐性营销行为人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搭奥运会的“顺风车”,投机取巧,不劳而获。因此,为了保护赞助商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使奥运经济得以持续发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对隐性营销行为进行规范和管制。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加以执行。隐性营销行为人之所以能搭上奥运会的“顺风车”,主要在于国内外目前都没有一套成熟完备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针对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相关法规之外,还没有对其他大型赛事,如亚运会和全运会等的知识产权加以有效保护。各国政府应当借鉴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各个领域内的隐性营销行为加强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利用政府行政管理权利进行有效管理,将其列入政府管理的工作范畴中。

第三,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加强反隐性营销宣传,引领企业自觉遵守市场规范,唤醒企业社会责任感,使其了解反隐性营销的意义和危害。例如,北京奥运新闻中心新闻发布厅曾举行“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新闻发布会,高度重视对社会大众的广泛宣传和教育,其目的就是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反隐性营销意识,以舆论给隐性营销者施加压力,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正确认识隐性营销问题,加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

5 结论

总而言之,防范隐性营销任重而道远,政府、企业及个人都应有所作为。政府应当加强对隐性营销市场的监管力度,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企业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自觉抵制隐性营销行为,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个人应当树立反隐性营销意识,支持和配合政府管理工作,关注并支持官方赞助商的营销活动。只有当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社会公德心日渐加强,公众反隐性营销意识逐渐提高以后,隐性营销行为才能得以有效控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防范隐性营销过程中,绝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侵害公众领域。因为只有在尊重公平公正及公有领域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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