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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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体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两项主要标准,把政体分为两类六种。两类是指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在前者,统治者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在后者,统治者的目的是牟取私利。六种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
为了深化政体研究,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类型作了划分。他沿用希腊传统的划分方法,依据两个标准对政体类型加以划分。这两个标准是:其一是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权人数的多寡,其二是政府的宗旨,即统治者是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依据第一条标准,可以将政体划分为一人执政的政体、少数人执政的政体和多数人执政的政体;依据第二条标准又将这三类政体分别进一步划分为君主政体与僭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共和政体与平民政体。其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因为“照顾到公共利益”而成为“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则由于“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而成为“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亚里士多德以统治者的目的和人数作为政体分类的标准,并据此把政体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是以往政体类型划分的两大特点,在一些学者看来又是“在不正确的分类标准下所做出的不正确的结论。”在亚里士多德政体类型划分的两个标准中,如果说掌权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个客观且易于衡量的标准的话,那么一个政体究竟体现谁的利益则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依据。我们判断一个政体服务于谁的利益不能依靠掌权者的自我标榜,也不能凭直觉作出直接判断。既然一个政体为谁的利益服务有其特定指向,而这一特定指向又不能自我证明、自我判断,于是它的证明和判断就需要借助其它的指标。
分类原则
亚里士多德科学分为: (1)理论的科学(数学、自然科学和后来被称为形而上学的第一哲学); (2)实践的科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战略学和修饰学); (3)创造的科学,即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