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穗科信字[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1〕260号)各区(县级市)科信局、财政局,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1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孵化器,其定义和内涵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22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四条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及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日期:2016-12-06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
广东省政府对创业的扶持政策及孵化器优惠政策:1.天河区人社局赴成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天河区“引智”工作系列活动之一。
2.省人社厅、科技厅推出科技人员职称改革政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粤府〔2015〕1号)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科技厅为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要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意见》旨在通过整体性改革创新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和方法来引导更多的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到技术创新这一最具发展潜力和生命力的领域中来,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筑牢人才基础。
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穗字〔2015〕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详见附件)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4〕61号)6.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8.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研发经费倍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7%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9.广州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水平的战略部署,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企业发展制高点,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粤财工[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现制定以下意见: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
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
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
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
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东府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部门:《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5日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汕府〔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入库企业,在企业入库和出库(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省财政分别给予30—300万元的补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奖补和出库奖补;市财政在此基础上,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二、实施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落实省财政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根据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实的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研发投入费用500万元以下,最高可补助10%;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补助5%,最高补助500万元。
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企业申报情况及省财政资金安排额度确定。
市财政同时给予一定支持。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三、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围绕全市重点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额度50—1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东府办〔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5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为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促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
支持对象包括在我市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金融机构和从事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各类组织。
支持方式包括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第四条对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信用贷款(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以及相关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并根据相关银行业务开展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条信贷风险补偿与奖励的对象为经政府批准开展有关信用贷款计划的银行,具体为《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涉及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等三类贷款计划的银行,以及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其它具备条件的银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粤人社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各地级以上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通过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和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2.明确定位、突出重点。
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3.集成资源、完善链条。
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粤府办〔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交汇与发布(一)加快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
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LED、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制定重大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征集梳理各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入库。
举办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推进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交汇。
建立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交汇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
凡执行各类科技计划产生并通过验收、鉴定、评估等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已通过成果评价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03版本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科技经费,专项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如企业挂牌上市、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绩效评价80分以上等)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孵化器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开展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的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参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事项的推荐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受款单位,配合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中介机构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九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穗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4日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
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
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
广州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促进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
孵化器(包括前孵化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建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工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科信、财政、工商、金融、人社、人才、教育、国资、规划、公安、经贸、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三旧”改造、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和第二召集人分别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有关的统计和协调工作、孵化器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指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展孵化器事业。
各成员单位负责贯彻联席会议决策,并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器建设及发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孵化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各自实际部署辖区的孵化器发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积极拓展孵化器发展空间。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鼓励在“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过程中利用旧厂房建设孵化器,除应按规定由政府储备的项目以外,权属人可自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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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享受后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
(三)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四)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
第三条孵化器后补助政策实施实行省市联动原则。
孵化器在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省财政孵化器后补助。
符合有关规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
第二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第四条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六条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补助的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下达资金。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申请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以
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
(二)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三)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运营评价及后补助
第八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进行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孵化器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各孵化器自愿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运营绩效评价,参与有关评价活动。
(二)导向性原则。
以促进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
(三)客观性原则。
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孵化器运营评价程序:
(一)组织材料。
孵化器按照要求上报评价数据和有关证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至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二)组织评价。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孵化器运营
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论。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二条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按照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对照项目年度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拟后补助的孵化器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度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下达资金。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
根据审查结果及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的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
(二)市级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三)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省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可在下一年继续申请。
第四节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评价指标
专家对照评价标准,根据每个指标的实际表现给予0~100分值,总分由各指标得分*权重的加总获得;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该孵化器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