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中级四级技能鉴定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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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办理(12分)
1.
2.申请的类型:新办、变更、延续、歇业、停业、恢复营业、补办等7类;前三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3.申请的方式: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4.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5.申请材料的目录: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④审批机关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6.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不适合的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则可能会引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后果。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接受凭证给申请人。
7.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
8.作出受理决定的要求:(2)形势要求:所有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文书予以证明,即必须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9.实质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①申请人的申请资格;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③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10.实地核查:(2)准备核查用具。照相机、核查记录空白文书及测量距离工具等物品;(3)核查内容和核查方法。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等方式进行;(4)核查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①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共同进行;②实施核查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③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在《经营场所勘查表》中如实记录核查情况,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11.依申请举行听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申请时,认为审批结果将对第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提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12.法定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应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示。
13.受理在先原则:“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4.行政许可文书的类别:如按文书性质,可分为申请类文书、记录类文书、告知类文书、审批类文书、决定类文书和其他类文书;按办理流程,可分为申请阶段文书:许可类事项申请表、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阶段文书: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阶段文书: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查表、依申请办理审批表、延长审批期限审批表、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决定阶段文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阶段文书。
15.零售许可文书归档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规范性原则。(3)严肃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
16.信息档案建立基本原则:(1)信息提取真实性原则。(2)档案建立完整性原则。(3)信息维护及时性原则。
17.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会分类):(1)经营人员基本信息;(2)经营场所基本信息;(3)经营内容基本信息;(4)其他相关信息。
18.办理情况的分类:按零售许可经济性质、申请类型、办理状态、经营状态、经营业态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8分)
1.准运证申请条件:(1)调出方和调入方应当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2.申请准运证的凭证类型:(1)购销(调拨单)、加工、进口、出口合同等交易类合同。(2)拍卖成交确认书。(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以及其他申请凭证。
3.申请方式:(1)实地申请。(2)网上申请。
4.审批的操作步骤:(1)初审——办证申请;(2)审批——办证申请。
注:1.国家局有权签发制作所有类型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卷烟商业企业、进出口公司、烟草拍卖行不打印制作准运证。
2.制证时,出库卷烟实物扫码信息、准运证信息、车辆信息等压缩在准运证的二维条码中,以保证出库运输的卷烟实物与准运证信息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