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
故意伤害罪审阶段辩护词范例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指控向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为被告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非一个凶残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有责任感的公民。
他在社会上一直保持良好的品行和行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然而,事情发生后,他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对受害人表示了深深的懊悔和歉意。
其次,我想重点讨论的是本案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冲突起因于一次误会和情绪失控。
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时并未有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感到极度的懊悔和自责。
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已经主动向受害人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经济责任。
这表明了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他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尊重。
在法律层面上,我要提醒法庭注意到本案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他人进行伤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非有预谋的,而是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以公正、合理和人道的原则为依据。
被告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而非被告有预谋地故意伤害他人。
被告在案发后已经表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自责,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的态度,给予其从轻处罚或者对其进行宽刑适用。
综上所述,我在此为被告提出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将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完全的责任。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XXX。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XXX的指派为XXX提供法律援助,XXX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XXX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XXX是被XXX喊去一起打架的,XXX与XXX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XXX曾经获得过XXX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XXX跟随XXX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XXX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XXX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XXX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XXX首先在QQ聊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XXX、被害人XXX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XXX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过后的认罪态度好,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所有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XXX 此前表现一直优秀,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XXX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xx受xxx的代理,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3.写明辩护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xx年月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剧中都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主。
发的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处以聚众斗殴罪。
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话是需要请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肯定会涉及到辩护词,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件的起因、案发过程、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对诉讼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将其与一般性聚众斗殴犯罪加以区别。
首先,挑起事端的是对方。
案件发生于2006年11月16日。
案发前,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人员DX、GX因挖沙子经济利益之争,与被告人XXX妹夫WX发生纠纷,“二闻”找其在当地称霸一方,有能力、能平事的“好哥们”JX解决此事。
JX亦纠集LX、MX、SX“二闻”、GW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前往铁西区杨士乡宁官立交桥西侧WX经营的“万象流”浴池寻找WX未果。
JX在浴池寻找WX 时,因没换拖鞋进入洗浴间被XXX阻拦而不满便与XXX发生口角,继而对XXX进行殴打,并称晚上再来“抄家”。
XXX作为帮助WX 日常管理浴池的经理,按照洗浴行业卫生规定要求,XXX不让JX 等人穿鞋进入洗浴间,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并无过错,而JX野蛮无理对XXX进行殴打是严重过错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汉林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汉林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方面,控方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自我矛盾、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控方用以证明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直接证据有:证人梁胜、温文强、彭锦然、宾鉴煌和八桥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各被告人供述。
但作为控方主要证据的上述证人证言,不但同一个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不同证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1)证人梁胜在对究竟是谁将受害人梁增打倒在地的问题上所作的证言:2013年2月27日(第二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具体是谁打的就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很乱,反正后来冲进来那些人,包括那个高瘦的男子都拿木方参与了打架”(证据卷P147/148);但其2013年3月8日(第三次)接受询问时却能准确无误、详细地讲述被害人梁增被打倒的整个过程,而且能明确指认打倒被害人梁增的人。
(证据卷P150)显然,较早前说“现场乱,不清楚是谁打的”的较为真实,因为梁胜跟受害人梁增是兄弟关系,案发后没有任何理由故意作伪证说“不清楚是谁打的”去维护行为人。
后期所作证言与早前证言前后不一、矛盾,明显是受到侦查人员诱导,甚至是侦查人事先做好的笔录,叫他签字的。
同时,证人梁胜在辨认笔录中指认,被告人李汉林“就是当天冲进丰丰石材厂拿木方参与打架的人”,并未指认被告人李汉林有用木方对受害人梁增进行击打。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辩护词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磊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磊,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
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陈磊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陈磊行为的定性不准,陈磊的行为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依《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持直接故意者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积极追求,而持间接故意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也不排斥、不反对、对其发生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
本案被告人陈磊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亦在于其对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后果是否希望或放任。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陈磊显然对孟德全死亡之后果并非希望更没有积极追求,那么其是否放任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案发前被告人陈磊与受害人关系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心理反映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
1、案件起因上看,被告人陈磊并无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动机。
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人供述,被告陈磊一方无故被人殴打,且发现被告人刘凯电话叫人来打架。
当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离开体育中心后,被告人刘凯一方纠缠慢并索要陈磊等人电话。
对方蓄谋报复,纠缠不休,起因是对方先挑起的。
无奈之际,便电话要冯伟,可见促使被告人陈磊参与犯罪的动机在于“害怕再次被无辜欧打”,这一犯罪动机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
2、从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分析,被告人陈磊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之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孟德全实施殴打行为,也没有发现是谁在与孟某在进行欧打,也没有发现孟某受伤,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
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导读: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辩护人要向法庭强调,起诉书指控__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转化犯。
也就是说,前提要被告人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才可以发生转化。
在有关的程序操作上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应对,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与庭前准备,作为被告人__的辩护人认为,__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现发表辩护观点如下:辩护人要向法庭强调,起诉书指控__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转化犯。
也就是说,前提要被告人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才可以发生转化。
辩护人的第一个观点是,__的行为不够成聚众斗殴罪,自然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第二个观点是,认定被告人__犯有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人的第三个观点是,本案不能排除在逃犯施__等人临时起意,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下面辩护人就以上观点做如下分述:首先,我们要明确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因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演化而来的犯罪,所以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其主观上应该是一种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里,此种心理状态也可称之为流氓动机,这是聚众斗殴罪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该罪客观上则是要显示自己威风,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侵害公共秩序。
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
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都不具备这种所谓的流氓动机,同时更没有意欲侵害公共秩序,对于此类民事纠纷中的斗殴,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实行行为和结果进行定罪。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__在卷一13页的供述,其去__派出所的动机是接回其岳父岳母,并没有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一审辩护词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郭瑞哙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郭瑞哙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专门到贵院详尽阅卷;先后多次会见了郭瑞哙, 听取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到现场作了实地考察和适当的调查;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起因及其经过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坚定地认为,本案对郭瑞哙涉嫌指使、参与聚众斗殴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的罪名难以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规定,郭瑞哙应属无罪。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郭瑞哙内保主管的身份和钱程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控方对郭瑞哙唆使、参与斗殴的指控,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成立;再次,《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任小超的证言都可证明郭瑞哙无殴打行为。
其发短信给同案人的行为因为没有犯罪事实为前提,也不构成串供。
因此对郭瑞哙故意伤害的指控不成立。
在我们发表以下的具体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要提到一点,本案不只是郭瑞哙,其它同案被告人也都认为自己无罪,没有殴打行为。
我们不能够仅凭曾有聚众打斗这样一件事情发生,而且有人流血受伤,甚至出现死亡的情况,就断定被告人有参与斗殴。
这起案件的参与人数相当多,场面很混乱,几名被告人也并未是在斗殴时被警方现场抓获。
并且,据警方及公诉人称,参加斗殴者目前还有十几二十人在逃,警方很有可能为了早日结案,而对能抓住的几个人强行入罪。
被告人有没有犯罪,犯什么罪,不是凭空猜测出来的,更不能成为某些机关完成任务的牺牲品,犯罪是需要客观证据加以证明。
在人命关天的案件面前,一切都不能是“好像”“可能”等似是而非的态度来面对,法律绝不是儿戏。
公诉机关究竟是何以推断郭瑞哙曾指使、参与斗殴的呢?根据起诉书和控方所列证据来看,控方的推理过程应该如下:首先,郭瑞哙作为X39°8吧、富丽华大酒店28楼夜总会及广州宾馆TT夜总会内保主管,对这起保安和他人之间的聚众斗殴事件不可能不参与,不管其出于主管的身份还是自身的职责,都极有可能发挥了教唆和领导的作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聚众⽃殴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________⽗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______涉嫌聚众⽃殴罪⼀案的⼆审辩护⼈。
辩护⼈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________,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具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晚以被故意伤害名义到________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查,并对聚众⽃殴________等⼈⼀⽅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头传唤________,________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殴另⼀⽅嫌疑⼈________同案犯________,在________到案后,办案民警直接电话⼝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敦促下,________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决仅仅认定本案受到传唤归案的________系⾃⾸,⽽同样受到传唤归案的________却没有被认定为⾃⾸,于法于理都明显不公。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项规定:“⾃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________在案发后主动向派出所报案,虽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的名义去报案,形式上与⾃动投案有所不同,但________作为⼀个未成年⼈,思想上并不成熟,法律知识也有所⽋缺,不可能正确意识到⾃⼰涉嫌的罪名。
________在报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邀集他⼈⽃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的,⽽在受到办案民警⼝头传唤后,⼜第⼀时间到案接受调查,再⼀次如实供述了邀集他⼈参与⽃殴的事实,随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辩护词
聚众⽃殴辩护词⽹友提问:聚众⽃殴辩护词范⽂怎么写?盘锦律师为您解答:聚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彭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彭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辩护职责。
本辩护⼈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对彭某参与聚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彭某在本案⽃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从主观上讲,被告⼈彭某是被朱某喊去⼀起打架的,因为他与朱某是是同学,开始他并不想去,朱某说“有⼈找他哥的玩伴要钱,要彭某⼀起去看看”,碍于同学的⾯⼦,⽽且是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殴不是他的本意。
彭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较轻的刑罚。
⼆、被告⼈李某、付某、周某对本案的产⽣并扩⼤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李-强、何-顺因分赃不均并预谋打架,被告⼈李某、付某、周某携⼑前往,过错在先。
彭某等依仗⼈多势众,追赶李某、付某、周某等⼈,如果李某、付某、周某等不携⼑,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被砍伤的结果。
换句话说,是被告⼈李某、付某、周某携⼑⾏为导致了事态的进⼀步扩⼤。
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彭某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彭某是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彭某犯罪时未满⼗⼋周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从法律上讲是限制⾏为能⼒⼈,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能⼒薄弱,辨认与控制⾃⼰⾏为的能⼒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主观恶性不⼤,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彭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在公安机关对被告⼈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交代⾃⼰的犯罪罪⾏。
被告⼈在事发时由于年少⽆知,⼀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词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词在法律上⾯是会存在很多的辩护词,基于不同案件所需要阐述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有所不同,⾯对社会中很多的案件我们明⽩都是会进⾏审理以及进⾏辩护词的宣读,对于共同故意伤害致死这⽅⾯的辩护词⼜是应该如何进⾏书写。
店铺⼩编就来进⾏介绍。
辩护词共同故意伤害致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被告⼈刘xx、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x的哥哥李xx的委托并经被告⼈本⼈同意,指派郭-岩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审辩护⼈,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前,辩护⼈依法会见了被告⼈,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了充分的了解。
现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主观⽅⾯,被告⼈李xx与刘xx⽆犯意联络,未形成共同犯意,因⽽李xx与刘xx不构成共同犯罪,李xx⽆须对刘xx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从刘xx、李xx的庭前笔录及当庭陈述可知,刘xx去证⼈王xx之前,出于防卫的⽬的,从家⾥厨房⾥拿了⼀把菜⼑。
此时,李xx对此并不知情。
直到李xx坐上开往王xx家的⾯包车才在副驾驶的地⾯上看到这把菜⼑,并追问刘xx为何拿菜⼑。
到了王xx家之后,李xx为了防⽌刘xx使⽤该菜⼑,于是⾃⼰将菜⼑拿下车,进了王xx家院⾥之后,将菜⼑藏在了三轮车的后车厢⾥【定州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能够予以佐证】。
此处细节可以看出,李xx在此时并⽆伤害被害⼈的故意,更不可能形成与刘xx共同伤害被害⼈的故意。
否则,李xx不可能将菜⼑藏起来,⽽⾚⼿空拳的去伤害⼈⾝危险性极⾼的被害⼈。
即便是李xx与刘xx⼀开始有共同伤害被害⼈的故意,那么此时此刻,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消失了。
第⼆,从刘xx的庭前笔录和当庭陈述可知,刘xx从看到被害⼈趴在地上之后到他动⼿打他之前,这段时间⾮常短暂。
刘xx当庭陈述,他⼀看到被害⼈趴在地上就过去打他了,这期间未与李xx有任何⾔语上的交流。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与起因首先,我们需要对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进行客观的分析。
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并非无缘无故发生,而是在一系列特定的情境和因素的交织下演变而成。
据了解,被告人_____与被害人_____在案发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纠纷。
然而,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也并非被告人一方刻意挑起。
双方在沟通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矛盾逐渐激化。
但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在矛盾产生之初,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他只是在情绪激动和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失去了冷静和理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评估被告人的罪责时,不能忽视其主观恶性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一种极度紧张和冲动的状态,其行为并非经过深思熟虑、有预谋的故意伤害。
他在瞬间的情绪失控下,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与那些蓄意伤害他人、以暴力为手段解决问题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他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表现出了真诚的悔意。
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任何隐瞒和狡辩。
这种良好的认罪态度,不仅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也表明了他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遵纪守法、勤劳善良的公民,此次犯罪纯属偶然。
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
他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诚挚的道歉,并愿意在经济上给予合理的赔偿,以减轻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和痛苦。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
持械聚众斗殴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持械聚众斗殴的指控进行辩护陈述。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被保护的权利,包括自身安全和尊严。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能被迫采取自我保护的行为,不代表其有意违反法律。
接下来,我将陈述以下几点,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无罪过。
首先,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是在自卫的情况下使用械具进行反击。
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先动手攻击被告人,致使被告人面临无法回避的危险。
被告人的行为正是基于被害人对其人身安全的恶意威胁,是在合理的自卫范围内进行的。
其次,根据现场视频的拍摄内容可见,被告人在事发时并未主动参与冲突,而是被迫加入。
事实上,被告人并不是在聚众斗殴前就来到现场,而是因为误入节日聚会区域而无意陷入冲突。
这一点在调查过程中也得到了目击证人的证实。
第三,通过现场调查及证人证言可以得知,被告人在冲突中使用的械具并非事先准备。
他所使用的械具是从场地周边的环境中临时取得的,且并非一种特别危险的武器。
这进一步表明,被告人并未预谋参与聚众斗殴,而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使用了周边的物品。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在事后的配合调查中展现出积极的态度,他承认自己的行为并愿意为其造成的损失负上责任。
这表明被告人对于自己的错误有着认识,并有意愿进行补救与弥补。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人辩护声明,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并非是故意犯罪,而是基于自卫,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我恳请法庭明察秋毫,依法对于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各位法官和陪审员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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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第一次,是在同案被告人刘某在给被告人打的第一个电话时,被告人没有想参与到打架中来,相反目的是劝架,为了息事宁人,消除事端,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民间调解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如果对方接听电话,通过双方协商和沟通,事情可能到此为止了。
被告人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主动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挑起事端。
第二次,如果同案被告人没有第二个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也就到此位置了,恰恰是刘某在被无辜殴打后,为了报复,找被告人到现场帮助其打架,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和被告人所在位置之间的距离以及到达现场的可能性)到现场却没有到现场,其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因为被告人是做职业中介的,在正仪镇时间长,对人员比较熟悉,了解谁会打架),仅仅为同案犯提供了帮助信息以及精神上的鼓励、支持,即让刘某“找大刚帮忙”。
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地给其他同案犯打电话,主动地组织和纠集人员。
如果之后其他人不再给被告人打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就到此为止了,被告人不会主动积极地挑起事端,不会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更不会到现场实施打架的行为,也不会有今天的牢狱之灾,被告人主观上自始就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事端的挑起者。
被告人与同案犯刘某是一般的朋友关系,整个过程都只是被他人用电话联系,被告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被他人教唆、被他人利用。
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对本案聚众斗殴的心态上是被动的、行动上是消极的,根据犯罪心理学,其不积极、不主动的原因是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更没有对犯罪结果的一种期待,也就是说,被告人不希望也不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产生。
其完全是在缺乏法律意识状态下被牵涉到犯罪中,进而不自觉地帮助本案主要犯罪人实施了犯罪。
本案中,如果没有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同样可能以尊奉“李涛”、“张涛”为“大哥”并诱使他们参与到犯罪中来,因为在本案中,只有受过别人寻衅滋事非法侵害的刘某和赵某有着极为强烈的报复心态,在这种复仇心理的驱使下,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产生犯罪动机,并一步一步地发起、组织、策划、指挥并实施犯罪,因此,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组织者、犯罪的实行者、犯罪的指挥者是同案犯刘某,而不是被告人燕某某。
被告人燕某某由于其自己性格特点(大大咧咧,无心计,无口忌,不懂法)和职业习惯(职业中介),恰恰是一个被组织者、被利用者的角色,其自身不构成组织犯。
刑法所规定的“组织、策划、指挥”,都有“主动为之”的含义,而被告人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其为本案主要犯罪人提供相关人员信息的行为性质属于建议、帮助、辅助行为,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没有积极地到现场实施犯罪,不应当被认定为首要分子。
不应当对本案的全部结果负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致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二)同案被告人单方面供述表面上造成被告人是首要分子的假象。
本案通过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表面上呈现出被告人燕某某是首要分子、是主犯的假象。
首先,刘某称燕某某是他“大哥”,称犯罪听其安排。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来看,犯意的发起者并非被告人燕某某。
但从刘某的供述中让人感到整个犯罪又是燕某某组织和策划的,这种虚拟的假设,是一种误导,如果不经过具体分析很可能使人产生错误地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恳请合议庭高度重视的是:同案犯刘某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独立清醒的认识。
在自己被人殴打后出于报复心理找被告人帮忙,很明显,这事实上是一种组织行为,其组织的对象是被告人燕某某。
也就是说,被告人是一个被组织者的对象,只不过该组织行为有些特殊罢了,其行为的法律属性被言辞证据掩盖。
仔细分析案情,不难看出,同案被告人巧妙地将自己的复仇心理转嫁给了无辜的本案被告人,或者可以这样说,同案被告人的智慧要比被告人高,在其强烈的复仇心理驱使下,将本来没有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的的被告人强行拉入到共同犯罪中来。
被告人对被他人“组织”到犯罪中来的事实却还蒙在鼓里,缺乏清醒的认识。
也可能潜意识里,被告人意识到了这一点,故借口“在昆山,回不去”没有参加(尽管被告人有条件参加),而是推荐其找“大刚”,被告人自己也没有主动给“大刚”打电话,这正是本案特殊的地方。
总之,同案被告人刘某本想组织到被告人到现场,但结果仅仅组织到一些推荐信息和语言上的鼓励、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而被告人在本案中实际处于一个被组织者的地位,属于被动犯罪。
分析被告人燕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不能单凭一方言词证据主观臆断。
否则,必然对被告人不公平,从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只凭单方面的供述不能对被告人燕某某的身份性质、行为法律属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主观腻断。
另外,本案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其他违法记录。
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燕某某的一贯表现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以证其清白。
公诉机关不宜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言,根据证据学理论,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言词证据,具有天然的主观性,存在虚伪性、易变性的特点。
在本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同案被告人很有可能把自己罪责转嫁于被告人的情况,若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惟一的证据而作出有罪的认定,则是存在很大风险,很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恳请合议庭对当天被告人通话记录进行调查,以查明事实。
(三)被告人与同案犯“大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首先,被告人不是刑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所谓“老大”,被告人在刘某和“大刚”之间充当的是一个“中介者”的角色。
被告人之所以向刘某介绍“大刚”,在被告人看来,更多的是因为,“大刚”会打架,能够找到人,能够控制打架的程度,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而“大刚”之所以参与犯罪,是因为被告人帮过他的忙,也是出于朋友义气,其行为并不是受被告人的控制和支配。
在人员纠集起来后,同案犯“大刚”给被告人打电话问“怎么打”,被告人随口说了句“总不能打两巴掌吧”话,还让其他人员跟同案犯刘某商量。
之所以被告人随口这样说,除了跟被告人性格有关系外,主要还是因为被告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犯罪的故意,自始至终是被动地被牵涉到犯罪中来的,因此被告人对犯罪的结果并不期待,或者说对怎么打、打到什么程度根本就不关心,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思考,这也是被告人不懂法、不顾自己说话后果的表现,这也反证了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尚未达到“组织、策划、指挥”的“标准”。
但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案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绝对不是被告人希望的。
充其量是一种教唆和帮助行为,而不是指挥、命令,不是领导和被领导,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说不说话、说怎样的话都没有意义,因为其自身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没有在现场,也根本控制不了现场局面。
事实上,实行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没有按照被告人燕某某随口讲的去做。
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都没有积极地参加到犯罪中来,其作用为帮助、辅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从犯。
不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首要分子。
综上所述,从全案整体上分析,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不应被定性为首要分子。
根据其作用和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的量刑不应当按照无期徒刑以上徒刑进行定罪处罚。
被告人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本案不是犯罪集团犯罪,不能依照《刑法》第26条第3款定罪量刑。
本案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燕某某不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当按照《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他参与的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燕某某参与的犯罪应该指他帮助提供信息给刘某让其找“大刚”的帮助行为,以及之后对“大刚”的教唆行为。
事实上,该教唆行为也不是被告人主动实施的行为,也属于被动教唆、间接教唆,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而致人死亡的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对死亡结果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人应当按照聚众斗殴罪进行定罪量刑。
四、被告人不应当对本案聚众斗殴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恳请合议庭准许辩护人进一步对被告人燕某某参与犯罪的界限范围进行深度解读。
辩护人仔细阅读并详细研究了本案卷宗,意外地发现本案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明显地分为两拨:第一拨是“大刚”组织、指挥下的宋超、胡吉波、范胜权等,这拨人手里拿的全部是甩棍,该器械不是导致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