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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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四)时效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归档、保管。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归档第四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支票、汇票、收付款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三)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凭证、辅助凭证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要求:(一)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排列。

(三)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填写《会计凭证归档登记簿》,登记归档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四)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保管第六条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一)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存放,确保查阅方便。

(二)会计凭证的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查阅:(一)查阅会计凭证应填写《会计凭证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内容等信息。

(二)查阅会计凭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三)查阅会计凭证应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销毁第九条会计凭证的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记账凭证的编制、审核、保管和使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记账凭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记账凭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1.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编制,不得遗漏、拖延。

2. 编制记账凭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正确选择会计分录,确保金额无误。

3. 记账凭证应当注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4. 对于非现金交易,应当附有相应的原始凭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记账凭证的审核1. 记账凭证在录入账簿前,必须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审核。

2. 审核人员应当对记账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并指明原因。

3. 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审核人印章,以示负责。

四、记账凭证的保管1. 记账凭证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审计。

2. 电子记账凭证应当备份存储,确保数据安全。

3. 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法定的保存年限,过期后应依法销毁。

五、记账凭证的使用1. 记账凭证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2. 内部审计或者外部审计需要查阅记账凭证时,应当提供便利并配合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伪造、变造记账凭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管理层,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经典)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经典)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

2.所有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均采用中文编制。

3.货币单位统一使用人民币。

第二条会计年度
1.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从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作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三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2.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入库单、出库单、旅费报销单、费用支出证明单、申购单、收款收据、请款单等。

3.外来原始凭证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条会计报表
1.根据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填制和申报会计报表。

第五条成本核算
1.营业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直接费用,如材料、物料、购进时的包装费、运杂费、税金等。

2.餐厅的食品原料成本中应纳入预计的加工和制作菜品时出现的损耗量价值。

3.客房设备的损耗和客用零备品的消耗应作为直接成本计入。

4.车辆折旧、燃油消耗、养路费、过桥费可纳入成本核算。

5.各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消耗的水、气、电、热能以及员工工资、福利费应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会计制度管理办法范本

会计制度管理办法范本

会计制度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制度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会计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会计制度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等方面。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符合实际经济业务。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负债表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第八条公司应准确计算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九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十条公司应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时提交财务报表,供股东、管理层和相关政府部门查阅。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财务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审批的合规、合法。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监督制度,防止资金挪用、侵占等现象。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往来账款管理,及时对账、催收,防止坏账损失。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查阅、销毁等管理制度,防止会计档案的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对财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会计实务:账簿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实务:账簿凭证管理办法

账簿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第三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保管年限详见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外单位人员因特定理由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按照会计类型的不同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要永久保存.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3年.2.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为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为15年.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要永久保存.3.会计报表类: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为3年.2月、季度会计报表为15年.3年度会计报表要永久保存.4.其他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为25年.2财务成本计划为3年.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要永久保存.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第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执行,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第四条企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五条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发票、收据、支票、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

第七条会计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二)制证日期;(三)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四)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原因;(五)经济业务的当事人;(六)制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七)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八)记账人的签名或盖章;(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第八条会计凭证的填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字迹清楚、规范;(三)凭证的名称、编号、制证日期等填写准确;(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计算正确;(五)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原因说明清楚;(六)经济业务的当事人填写准确;(七)制证人、审核人、记账人签名或盖章完整。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凭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凭证的填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凭证的审核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四)审核人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保管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的保管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的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归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当按照凭证的种类和编号顺序进行;(三)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四)会计凭证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五)会计凭证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借阅或泄露。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医院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为加强会计凭证的管理,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安全、完整。

结合医院实际,并根据《医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付发票、应付付款、应收发票、应收收款、总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收集。

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和基础,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发票、资金流出审批单、银行收付款水单、各种报销凭单、对外结算凭证以及账务处理所需的各种文件。

第三条外来原始凭证必须为正式发票,即印刷有税务局专用章的商业发票或印制有财政局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发票必须填写齐全并盖有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发票的抬头必须注明“某医院”的全称。

下属子医院(门诊机构)为各自医院全称。

第四条医院内部资金流出审批单、各种报销凭单根据《医院资金流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和《医院借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对其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在财务系统相应模块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会计凭证。

第六条会计人员按要求审批完成后的付款凭证交由出纳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的付款。

出纳人员应及时进行付款,并及时取得银行水单,然后存入相应的付款凭证中。

第七条出纳人员应设立银行单据登记本,将取得的银行水单如:收款单据、付款单据、利息单和银行手续费单据等,逐笔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会计记账凭证所附各类原始单据如下:(一)银行水单、银行手续费、利息单等。

(二)发票原件、报销审批单、付款审批单、支出收入凭单、其他相关付款资料。

(三)商业发票、货运提单、装箱单、及其他银行收入单据等。

第九条费用报销会计,在取得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符合《医院资金流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和《医院费用管理办法》的报销单后,进行账务处理,相关记账凭证需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付款。

出纳人员应及时进行款项支付。

凭证管理办法

凭证管理办法

X X X公司管理标准XXXXXXX凭证管理办法版本号:密级:编制:审核:标准化:审定:批准:200X-XX- XX 发布200X-XX-XX实施XXX公司发布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会计凭证编制和装订、审核等方面的要求和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凭证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无3 规范性引用文件《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4 职责4.1各岗位负责填制凭证.4.2班组长、总账会计、部门主管负责对凭证进行层层审核。

5 管理程序5.1凭证编制5.1.1审核原始凭证5.1.1.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可靠,判断是否正常,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价,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5.1.1.2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5.1.1.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5.1.1.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5.1.2编制记帐凭证5.1.2.1保证会计科目归属的准确性和一贯性。

5.1.2.2注明附件张数;5.1.2.3制单人签章;5.1.2.4涉及资金的记账凭证,付款人员应在记账凭证出纳处签章;5.1.2.5编制记帐凭证后,应在附件上加盖资金付讫、注销章;5.1.2.6记账凭证编号应先在<<凭证号码登记本>>上分月份、按先后顺序填写,并注明填制凭证人员姓名;5.1.2.7记账凭证编号如出现空缺应及时告知总账会计会计;5.1.2.7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即时打印并存放在部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保存凭证及其附件;5.1.3凭证序号的连续性:5.1.3.1根据帐务处理需要,先在凭证号码序时登记薄上登记,再在记帐凭证上填列凭证号,不得空缺号码;5.1.3.2出纳人员已在资金日记帐上记帐的资金记帐凭证,其他岗位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该凭证号码;5.1.4粘贴附件5.1.4.1附件均采用胶水粘贴,不得用订书钉装订;5.1.4.2支票存根粘贴原始凭证上,距左边不得少于5cm;5.1.4.3附件折叠后不得超出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会计凭证管理办法第1章目的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定义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素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求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原始凭证分割单要求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的涂改与更正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凭证装订管理办法及装订指引

凭证装订管理办法及装订指引

会计凭证装订管理办法根据财务字【XXXX】051号文发布的《XXXXX集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结合财务共享上线区域的实际情况,现针对原管理制度中的会计凭证部分补充财务共享公司会计凭证装订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财务共享上线公司,未上线公司仍按原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仅启用费用报账平台,其他模块尚未共享上线的公司,费用报销的会计凭证单独装订适用本办法,其他凭证仍按原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总体要求(一)按照凭证类别单独归档装订凭证,凭证类别共有八大类:费用凭证、成本应付凭证、应付凭证、付款凭证、应收凭证、总账凭证、存货凭证、记账凭证。

特殊凭证类别说明:1.付款凭证:由于银行回单已单独装订成册,付款凭证无需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即可;2.应收凭证(自制收款单生成的凭证除外):共享按各区域约定时间生成,如7号,12号,19号,22号,25号,28号,31号生成凭证,本地财务根据凭证生成时间的时点,对目前已传递的单据按单据日期进行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3.存货凭证:存货凭证自2016年12月开始生效。

存货凭证无需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即可;4.记账凭证:由本地财务按原方式整理归档。

(二)银行类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1.首页为目录(目录模板见《附件2:银行类原始凭证目录》),包括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性质等信息;内容为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各家银行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电子回单。

2.其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可打印成A4纸,针对银行电子回单原则上要求1至2张回单打印在一张A4纸上,统一以A4纸规格装订。

但若银行不同意按我司要求打印回单,可按银行规格装订。

3.银行电子回单直接通过银企直联系统彩色打印。

若银行出具的电子回单明确备注“该回单不作为记账凭证”,则沟通银行更改为“该回单不作为收款方收款凭证”。

或要求银行次月1日将上月银行回单寄至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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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目的
第1条 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3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18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第9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第3章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4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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