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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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附表
附表1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表2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省(区、市):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同一批次且原产地、供货商一致者,可将其他品种列附件上报审批,但附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章。
引种审批相关表格注意事项
(16开纸)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填写说明
1、引进材料类型:种子、草籽、苗木、种球、宿根/茎、插条/接穗等
2、引种用途:科研试验、种植、繁殖、观赏、展览
3、原产地:引进材料的生产地
4、种植地点:经监管单位认证,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或其它监管单位指定的种
植场所
5、风险评估情况:经省级监管单位审查,应由省级森检机构进行评估的,是否已评估。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说明: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
附表6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注:本表各项目填写内容及需附具的有关申请材料见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名称(个人)”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物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3、保护级别”要求分别填写国家保护I级、Ⅱ级,CITES附录I、附录II或附录III;如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名录物种,则将对应栏中的“□”改成“□√”。
4、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植物或其成分是人工培植、野外获得或其他方式。
5、“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6、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7、“货物进出口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进出口贸易”等目的填写。
8、附件”一栏应把所需附件名称前的“□”改成“□√”并附具体文件于申请表后,如有其他附件也在此栏注明。
9、“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附表7
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10
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种子种类”栏按一般林木种子和林木良种分别填写到具体的树种、品种名称或树种类别。
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4、“设施和设备”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4、有效区域一栏是指经营许可证的有
效范围。
续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备注:经营种类中属代理的需注明,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2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3
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4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