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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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窗口业务分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于2016年7月1日开始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投入使用,统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申请材料的接收,并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倡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

为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顺利过渡,2016年8月1日前,国家林业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直接收到的许可申请,仍按原程序办理。

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以下网址提交申请材料:(一)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二)中国林业网()在线服务板块。

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为申请人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行政许可办理业务咨询;(二)负责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申请的预受理、预审查;(三)统一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四)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展查询;(五)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送达情况查询。

四、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设置3个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电话分别是:(一)资源、科技类,84239631;(二)动植物保护类,84239632;(三)检疫、种苗类,84239633。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局现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情况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共34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林业局,其承办单位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内设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治沙办;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植物检疫机构。

二、专用章使用的依据(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对我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内容-濒危物种(新)

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内容-濒危物种(新)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第一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一、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根据其进出口活动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2)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

附件3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
_________________(使用林地单位)向我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公示如下:
使用林地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
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___________
被使用林地位置:_____乡(镇)_____村_____组(单位)_____(小地名)
使用林地面积:_______公顷。

其中,长期使用_____公顷,临时使用______公顷。

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以下人员。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X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见附件),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国家林业局2018年2月27日附件《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等60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LY/T 2932-2018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2LY/T 2933-2018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3LY/T 2934-2018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4LY/T 2935-2018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导则5LY/T 2936-2018荒漠区盐渍化土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6LY/T 2937-2018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编制指南7LY/T 2938-2018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原则与方法8LY/T 2939-2018枣大球蚧防治技术规程9LY/T 2940-2018杨干象防治技术规程10LY/T 2290-2018林木种苗标签LY/T 2290-201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1LY/T 2280-2018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0-201412LY/T 2941-2018林木轻基质产品及检测技术程13LY/T 2942-2018山苍子苗木培育及质量等级14LY/T 2943-2018印度紫檀育苗技术规程15LY/T 2944-2018大叶相思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6LY/T 2945-2018白皮松容器育苗技术规程17LY/T 2946-2018流苏育苗技术规程18LY/T 2947-2018玉簪种苗生产技术及质量要求19LY/T 2948-2018桤木轻基质容器育苗技术规程20LY/T 2949-2018青海云杉播种育苗及造林技术规程21LY/T 2950-2018桂花观赏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等级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22LY/T 2951-2018藤本月季栽培技术规程23LY/T 2952-2018八角莲栽培技术规程24LY/T 2953-2018亚高山树状杜鹃栽培技术规程25LY/T 2954-2018盆栽菊花栽培技术规程26LY/T 2955-2018油茶主要性状调查测定规范27LY/T 2956-2018金花茶栽培技术规程28LY/T 2957-2018南方集体林区天然次生林近自然森林经营技术规程29LY/T 2958-2018油用牡丹栽培技术规程30LY/T 2959-2018滨海盐渍土原位隔盐绿化技术规程31LY/T 2960-2018四川山矾栽培技术规程32LY/T 2961-2018麻栎栽培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33LY/T 2962-2018黄葛树栽培技术规程34LY/T 2963-2018羽叶丁香栽培技术规程35LY/T 2964-2018三峡库区消落带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程36LY/T 2965-2018桉树中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37LY/T 2966-2018任豆培育技术规程38LY/T 2967-2018格木丰产林培育技术规程39LY/T 2968-2018北美红枫繁育技术规程40LY/T 2969-2018东北、内蒙古林区低效改造技术要求和工程实施指南41LY/T 2970-2018古树名木生态环境检测技术规程42LY/T 2971-2018油松人工林经营技术规程43LY/T 2972-2018困难立地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44LY/T 2973-2018华山松人工林抚育技术规程45LY/T 2974-2018旱冬瓜培育技术规程46LY/T 2975-2018铁力木培育技术规程47LY/T 2976-2018翅荚木培育技术规程48LY/T 2977-2018黧蒴栲培育技术规程49LY/T 2978-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丹顶鹤50LY/T 2979-2018野生动物产品鸵鸟蛋51LY/T 2980-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狍52LY/T 2981-2018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东方白鹤53LY/T 2982-2018竹茶盘54LY/T 2983-2018桐木拼板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55LY/T 1507-2018木杆LY/T1507-200856LY/T 1506-2018短原木LY/T 1506-200857LY/T 2984-2018原条检验58LY/T 1370-2018原条造材LY/T 1370-200259LY/T 2985-2018唐古特白刺硬枝扦插繁殖技术规程60LY/T 2986-2018流动沙地沙障设置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4.02.26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4.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4年第8号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
草行业2024年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我局编制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6日。

林业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林业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1
D3203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
D32007
木材运输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2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2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南丹县林业局对自治区内运输木材核发木材运输证”更改为“南丹县林业局对自治区内外运输木材核发木材运输证”。
附件2
南丹县林业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注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林业局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D32007
木材运输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审批样表) (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审批样表) (1)

请事项及内容一、申请事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申请内容
1、出售: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拉丁名×××)出售给××××××(公司或单位全称),共计××种××只,用于××××。
2、购买:向××××××(公司或单位全称)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拉丁名×××),共计××种××只,用于××××。
3、利用: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拉丁名×××),共计××种××只,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枚。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
签 章
×××(公章)
备注
注:1.本申请表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的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名称
××××××(公司或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1××××××××××
地址、邮编
××地区××县××乡××村,35×××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姓名/名称
×××
身份证
××××××××××××××××××
联系方式
1××××××××××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

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

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是指国家林业局将部分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林业局,由其负责审批和管理相关事项。

这一方案的实施旨在优化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地方林业局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首先,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下,国家林业局负责的行政许可数量过多,导致审批效率低下,企业和个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可以让相关事项更快、更便捷地得到办理。

同时,因为审批事项更加分散,林业部门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减轻,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职业疲劳和身心健康。

其次,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林业部门的作用。

地方林业bu 受地域和个体差异的影响,比国家部门更能够针对具体情况做出更好的管理政策。

此外,地方林业bu 还能充分利用本地资源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从而提升本地林业bu 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这也是最大的优势所在。

最后,应该加强对下放审批权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证下放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实施,可以采取完善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体系的方式。

所有下放给地方林业局的审批事项必须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审批。

此外,国家林业部门也应共同制定出“绿色发展”的政策,从根本上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同时还需要保障公开性,让人们更清楚行政审批的具体流程、方案和进展,更科学地监视林业部门的工作是否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与执行。

总之,“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方案”对于促进行政服务效率和提高地方林业部门的管理能力都有非常积极地作用。

但尤其是需要保证此举的顺利执行与管理,确保其流程处理不会给民众和企业带来对权力机构不可控的效应。

同时也需要严格学习历史错误,依据人民意愿行事,积极保障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发展和保护。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审批明细表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审批明细表

林木种子运输证审批•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1、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3、3、林木种子的产地、数量、树种名称证明(承包合同和购买的相关票据)。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所需材料1、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2、2、林木种子的产地、数量、树种名称证明;3、3、运输申请介绍信;4、4、承包合同和购买的相关票据;5、5、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1、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1、绥滨县林业局种苗站服务地址:绥滨县振兴大街中段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交通路线:公交:地铁:收费标准不收费主管部门绥滨县林业局省内木材运输审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乡(镇)村集体销售自产木材、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申请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3、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4、准予许可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5、不予许可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需材料1、植物检疫合格证明2、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3、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4、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提交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提交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1、《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1〕31号)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决定4、审批5、说明理由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办事窗口1、黑龙江省绥滨县林业局服务地址:黑龙江省绥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收费标准不收费主管部门绥滨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审批•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一)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且其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已报请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实施的;2、((二)已与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3、(三)具有针对性的防火预案,且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林策发[2005]98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五)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4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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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附表
附表1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表2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省(区、市):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同一批次且原产地、供货商一致者,可将其他品种列附件上报审批,但附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章。

引种审批相关表格注意事项
(16开纸)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填写说明
1、引进材料类型:种子、草籽、苗木、种球、宿根/茎、插条/接穗等
2、引种用途:科研试验、种植、繁殖、观赏、展览
3、原产地:引进材料的生产地
4、种植地点:经监管单位认证,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隔离试种苗圃或其它监管单位指定的种
植场所
5、风险评估情况:经省级监管单位审查,应由省级森检机构进行评估的,是否已评估。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说明: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

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或重量(kg)。

附表6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注:本表各项目填写内容及需附具的有关申请材料见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名称(个人)”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物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3、保护级别”要求分别填写国家保护I级、Ⅱ级,CITES附录I、附录II或附录III;如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名录物种,则将对应栏中的“□”改成“□√”。

4、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植物或其成分是人工培植、野外获得或其他方式。

5、“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6、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7、“货物进出口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进出口贸易”等目的填写。

8、附件”一栏应把所需附件名称前的“□”改成“□√”并附具体文件于申请表后,如有其他附件也在此栏注明。

9、“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附表7
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10
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种子种类”栏按一般林木种子和林木良种分别填写到具体的树种、品种名称或树种类别。

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4、“设施和设备”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4、有效区域一栏是指经营许可证的有
效范围。

续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备注:经营种类中属代理的需注明,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2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3
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三份,国家林业局、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2.编号由国家林业局填写。

附表14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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