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_法学思维导图
国际法导论
❖ 2、19-20世纪初,发展时期
❖ 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十月革命胜利以及1928年《白里安—凯 洛哥公约》的签定—— 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3、20世纪中至今,深入发展时期
❖ Subjects (actors) of International Law
(1)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2)can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3) can make international claims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 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 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 The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duty not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granted to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law also has endowed th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Nürnberg Charter (1945)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a tribunal to prosecute Nazi war criminals, individuals have been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been directly liable for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rrespective of domestic legal considerations.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要点导读第一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要点导读(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关系--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关系。
普遍国际法--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调整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也称一般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为区域国家所接受调整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这是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的会议,会议上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和约中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和势力均衡等原则,这些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故这次公会被认为是促使近代国际法产生的重要国际会议。
《战争与和平法》—这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1583—一1645)在1625年发表的一部名著,该书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产生战争的原因和合法作战手段,是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法的第一部著作。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惯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通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发展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
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惯例形成为习惯的一个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接受它的拘束,故亦称为“法律的必要确信”。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认为司法判例、学者学说都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这些辅助资料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可以作为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
编纂--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其意义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并通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第1卷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和演变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名称,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称为"万民法"。
但该法属于罗马法体系,它规范罗马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是国内法。
欧洲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在著书立法时,仍用"万民法"来称谓国际法。
如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仍使用"万民法"一词来称呼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在此后,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这同样不能正确表达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直到18世纪未,英国人边沁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后,由于科学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逐渐为各国普遍使用,现在国际法已成为国际关系中通用的名称。
我国在早期也无国际法名称。
在19世纪60年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时,是用旧称"万国公法"或"公法"。
到了清朝末年,才将国际法或国际公法这个名称代替了"万国公法"或公法。
国际法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但一般认为,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
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在国际关系上对一切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国际法不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的,都要因此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它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在主体范围、制定及实施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思维导图
交部
决定:国务
接
院
受
接受书签署与办理手续:外交
部
中
外交部/国务院部门会同外交部提
国
建议
国务院审
多边/重要协
核
定
全常决
加
定 外交部/国务院部门会同外交部
审查
其
国务院决
他
定 以政府名义缔结:外交
部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本部
门 条约/重要协定:全常公
入
文本保 存
公
报
布
条件:单方声明+尚未对本国生
效前 明示禁
议》 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 不干涉内政:内政:不限于领
基本原 则
土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合法:行使自卫权;安理会 授权 民族自决:只适用于殖民 地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 善意履行国际义
务 国际社会应对失败国家采取行动,不能成为干涉内政的借口
国家保护的责 任
和依据 对本国公民的保护,首先是本国政府,不愿或不能保护时 才适用 四种罪行:灭绝种族,战争,族裔清洗,危害人 类罪 涉及武力需安理会授
国际法
导论
国际条约:最主要,只约束缔约
主体
主
国际习惯:约束所
要
有
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
渊
有
源
国际法司法判
辅助资
例 各国权威学
料
说
国际组织决
议 转化&并
入 直接+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民商事(知产除
适
外)
用
在中国的适
平行适用:《维也纳外交/领事关系公约》国内《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用
条例》
转化适用:其他,z B《WT O协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精品】三国法思维导图
三国法思维导图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重要考点:(1)国际法的渊源;(2)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3)国际法基本原则。
复习策略:将本章和第六章的知识点合并掌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实践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国际法· 国际法律责任重要考点:(1)国家主权豁免制度;(2)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3)联合国安理会;(4)行为归因于国家;(5)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重要考点:(1)河流制度;(2)领空制度;(3)领土主权的取得;(4)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法律制度;(5)大陆架制度;(6)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7)外空登记、营救和责任制度;(8)大气环保法律制度。
复习策略:海洋法比较容易混淆,先结合教材中的图示梳理清楚海洋各区域的划分再对应记忆相应的制度。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个人重要考点:(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外交保护制度; (3)引渡制度; (4)庇护制度。
复习策略:结合重点法条掌握国籍制度和引渡制度。
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重要考点:(1)使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2)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复习策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容易混淆,要结合本章的各个图示掌握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区别,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国际法· 条约法国际法· 条约法重要考点:(1)全权证书;(2)条约的批准、加入和接受;(3)条约保留制度;(4)条约冲突的解决。
复习策略:结合我国《缔约程序法》掌握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重要考点:(1)国际法院;(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
知识铺垫:掌握国际法院制度要以第二章联合国法律体系为基础。
国际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重要考点:(1)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3)战俘待遇。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一第一章导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彼此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是国家以合同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必然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包管实施,而国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外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罢了,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效力依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规范法学派:凯尔逊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按照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合同: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合同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必然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需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合同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按照。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主要是: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2、国际组织的增加;3、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新变化:第一: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第三: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 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 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 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 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 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 4
7
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 (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 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 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 ;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 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 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 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精选推荐
国际法国际法总论第⼀章导论第⼀节国际法的名称⼀、近代观点1、“国际法之⽗”,荷兰法学家格⽼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法原理⼊门》。
3、public——国际公法。
privite——国际私法⼆、现代观点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式。
第⼆节国际法的效⼒根据(⼀)国际法的效⼒根据——国家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定的⽴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实在根据1、各国的宪法(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
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
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
1983年9⽉1⽇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
(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国际法⽽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传统学说(⼀)格⽼修斯学派代表⼈物:德国的沃尔夫;瑞⼠的⽡尔特。
1、国际法效⼒的根据是依据⾃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然法学派代表⼈物:普芬道夫提出所谓⼈类良知、⼈类理性、⼈类法律意识等⼀些抽象的⾃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物:荷兰的宾客舒克国际法的效⼒依据,不是如⾃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是⽤归纳的⽅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基础。
国际法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
1.含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主权直接表现的,决定国家生存不可缺少不可交易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权利不同,它是国家固有的,而后者是国家主权活动产生的派生的权利。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国家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平等,具体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3)自保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书397页)。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参见教材397-398页。
(二)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1.成员制度,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2.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一般有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财产也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三、国际组织
因为国际组织也是一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故要知道它的规则。
(一)概念和地位
此处讲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类,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缔结条约、派遣与接受使节权、承认与被承、继承与被继承、求偿与承担责任、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中国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
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大家了解一下这几项原则:(1)尊重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宪法中做了规定。(2)目前宪法对我国缔结的条约和接受的习惯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及它们在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部门法作了可直接适用的规定。(3)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一致规定时优先适用条约。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做了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条约是什么地位?则是不明确的。(4)惯例即习惯问题除民法通则规定与该法冲突优先适用外,其他很多法无规定。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依据:①认为主权国家不能受到处于国际法的约束,因为它们之上并无更高的掌权者对它们发号施令②法律是有上下位的③国际法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而属于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④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而国际社会对违法行为却无法防止和制裁,所以在实际上并无有效的国际法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③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
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作用:①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国际法主体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③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与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②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派生性)依据:自身存在论、缔约国授权论、隐含权力论;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特性:a职能性 b派生性 c差异性③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④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包括法人)理论依据: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所以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实践依据:即国际法中包含着有关个人的规则.(1)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定;(2)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3)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庭中诉讼权的规定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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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完全采用表格化方式,考点更加鲜明突出。包括3部分。具体包括外国法适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外国法 适用的我国实践(实体法)、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程序法)、区际法律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国际经济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法主体、国际 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战 争与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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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2讲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1讲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2讲贸易救济措施
第1讲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2讲国际投资法 第3讲国际融资法 第4讲国际税法
第一课导论 第二课国际法主体
第三课国际法上的空 间划分
第四课国际法上的个 人
第五课外交关 1
系法与领事关 系法
第一课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课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
第三课国际贸易支付 第四课世界贸易组织
第五课对外贸 易管理制度
第六课国际经 济法领域的其 他法律制度
第1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2讲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1讲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2讲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3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课区际法律问题
第1讲外国法的适用 第2讲外国法的拒绝或限制适用
第1讲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2讲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讲人格权、代理、信托 第4讲物权 第5讲债权 第6讲婚姻 第7讲家庭 第8讲继承 第9讲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