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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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会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会工作秩序,提高财会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办法是对集团本部及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教育产业集团和其他业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各公司”)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依据本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及集团的财会管理制度,保证财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应支持本公司财务部门正常开展财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一节财会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根据集团的战略管控体系和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设立财务中心,负责全集团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各公司财务部是集团财务中心的直属部门,财务中心对各公司财务部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中心有权根据集团战略需要设立、调整财务
部门架构和子公司财务部建设。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能:
一、集团财务中心的基本职能:
1、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集团各项财务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收支计划,监督资金按计划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4、根据税收政策和集团各公司业务性质,合理进行日常税务规划和税务管理。
5、监督集团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及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6、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7、参与集团对外投资、兼并收购等事项组织实施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二、各公司财务部的基本职能:
1、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2、积极筹措资金并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收支计划,监督资金按计划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3、认真执行集团各项财会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财会制度和工作要求。
4、根据税收政策和集团工作要求,合理进行日常税务规划和税务管理。
5、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及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6、认真做好公司财务预算和经营活动分析,提出经营合理化建议,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7、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兼并收购等事项组织实施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财会岗位设置
集团财务中心设置的岗位包括:财务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产物资核算管理,工资核算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会计电算软件操作管理,销售收入核算管理,稽核、总账报表管理,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税务管理,资金计划管理,费用管理,出纳等岗位。
各公司财务部(财务分室)设置的岗位包括:经理,副经理(根据管理需要可设经理助理),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收入核算,会计电算软件操作,稽核,总账报表,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管理,税务管理,财务预算,融资,资金计划管理,费用核算,出纳,现场收银(有现场收银业务的公司)等岗位。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管控需要设置、新增。
各财务工作岗位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财会工作岗位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出纳人员(收银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以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
第二节财会人员
第九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除从事出纳岗位、现场收银岗位外,从事其它财会岗位的人员需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参加会计业务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中心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中心建立集团财务系统财会人员档案,对集团财会人员的升职、降职、调动、离职、考核结果等进行记录管理。
第三节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
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财会法律、法规及集团财会管理制度进行财会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会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财会信息。
第三章财会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录入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录入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纳税申报、网上银行用户名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或者由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有关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相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