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7[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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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 录A分部 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 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 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航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需要面对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如高空气压、不稳定的氧气供应以及大幅度的温度变化等,这些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人员身体健康,提升民航事业的安全性。

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民航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各类民航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1. 身体机能:民航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视力和肌肉协调能力,以保证在执行工作时能够迅速反应和做出正确决策。

2. 心血管健康: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心血管系统的体检,以确保其心脏功能正常,不存在严重心脏病等疾病。

3. 呼吸系统健康:由于航空作业的特殊性,民航人员需要通过肺功能测试来判断其肺活量是否正常,以保证在高空环境下呼吸系统的正常工作。

4. 精神健康:民航人员的精神状态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因此精神健康的评估也是医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为了确保民航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医学标准要求,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按照规定,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体检报告。

具体管理规则如下:1. 体检周期:不同类别的民航人员体检周期不同,高风险职业人员如飞行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其他类别的民航人员则可以按照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体检。

2. 体检内容:根据医学标准的要求,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视力和听力检查以及精神状态评估等。

3. 体检机构:体检合格证需要由中国民航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4. 合格证管理:体检合格证由中国民航局统一管理,民航人员需要携带合格证进行职业资质认证或者升级等相关手续。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的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心血管系统:对心脏、血管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心电图、超声心
动图、心肌酶谱等,以评估心脏功能和心血管疾病风险。

2.呼吸系统:进行肺功能测定,如肺活量、呼吸力气等,以评估呼吸
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3.消化系统:进行胃、肝、肾等脏器的检查,包括胃镜、肝功能和肾
功能等,以评估消化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4.内分泌系统:进行血糖、血脂等相关检查,以评估内分泌系统功能
和疾病风险,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等。

5.运动系统:进行骨骼、关节和肌肉等方面的检查,如X光、CT等,以评估运动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如骨折、关节炎等。

6.神经系统:进行神经系统的检查,包括脑电图、神经影像学等,以
评估神经系统功能和风险,如癫痫、中风等。

7.眼科和听力:进行视力、眼底、视野和听力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和
听觉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8.血液系统:进行血常规和凝血功能等相关检查,以评估血液系统功
能和疾病风险。

9.免疫系统:进行免疫功能相关检查,如免疫球蛋白、淋巴细胞计数等,以评估免疫系统功能和疾病风险。

10.皮肤和性病:进行皮肤检查,如皮疹、瘢痕等,以评估皮肤病和
性病风险。

此外,根据不同的民用航空人员类型,具体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在体检时,医生会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综合分析上述各项检查结果,判断个体的健康状况和符合性。

只有在个体完全符合标准并被判定为健康合格时,才会被授予III级体检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一、身体状况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体重应大于等于50千克,且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3. 视力和听力:裸眼视力不应低于0.3,矫正视力不应低于0.8;听力应正常,无色盲、色弱、耳聋等情况。

4. 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二、心理素质1. 应具备正常的智力、记忆和判断能力,能够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2. 应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3. 应具备适应飞行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如应对紧急情况、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等。

三、生理适应性1. 应适应高空环境,无恐高症、晕机等高空适应障碍。

2. 应适应时差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无因时差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3. 应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的生活规律,无因生活规律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四、体检合格证1. 飞行员应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 体检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X光、超声波、血液化验等项目。

3. 体检合格证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补办。

五、健康档案1. 飞行员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身体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和诊疗记录。

2. 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保管,以便追踪和管理飞行员健康状况。

3. 如发现飞行员存在健康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

六、职业病防治1. 飞行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如发现职业病疑似症状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3. 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健康检查服务。

七、医疗保障1. 飞行员应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等。

2. 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PPT精品文档

2019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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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为什么修订? 原规章存在的主要缺陷
☻ 标题不包含外籍人员; ☻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计算不恰当;
☻ 未规定体检合格证标准样式;
☻ 缺乏对体检鉴定的要求; ☻ 飞行签派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项目缺乏上位法依据。
政策的调整
☻ 国家取消就业乙肝检查项目; ☻ 通用航空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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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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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2019年8月31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2日发布CCAR-67FS-R1 2009年组织评估CCAR-67FS-R1; 2019年2月启动CCAR-67FS-R1修订工作; 2019年4月9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f)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专家鉴定不得超过30日。
(h)体检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 不得恶意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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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正文:6章,A-F章;34条,编号第1条-第67条。 规定了本规章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职责、体检鉴 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 附件:3个(附件A-C)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条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贯课件 43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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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7FS-R1与CCAR-67FS-R2对比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1) A 分部 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B 分部 体检鉴定 C 分部 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A章 – F章 主要内容 部分规定和称谓 行政许可程序 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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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结构以及章、条编号
标题: R1:《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R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结构: R1:A-H分部,1个附录。正文C–F分部为I-Ⅳ级医学标准; R2:A-F章; 3个附件(A-C)。医学标准为附件;增加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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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3条 体检鉴定结论 (b)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不合格和暂时不合格的,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管理局。
暂时不合格的结论90日内可以单科体检;超过90日的, 应重新体检鉴定。
项目和频度
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 体
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附件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样式 附件C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 认
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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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 对体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来自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部目录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67.3-----适用范围67.5-----航空人员67.7-----职能部门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67.13----费用B分部体检合格证67.15----定义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67.23----体检鉴定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67.103----一般条件67.105----精神疾病67.107----神经系统67.109----循环系统67.111----消化系统67.113----传染病67.115----呼吸系统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67.121----泌尿生殖系统67.123----妊娠67.125----骨骼肌肉系统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67.131----听力67.133----眼及附属器67.135----远视力67.137----近视力67.139----常规辅助检查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201----适用性67.203----一般条件67.205----身高、体重67.207----精神疾病67.209----神经系统67.211----循环系统67.213----呼吸系统67.215----消化系统67.217----传染病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67.223----泌尿生殖系统67.225----妊娠67.227----骨骼肌肉系统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67.233----听力67.235----眼及附属器67.237----远视力67.239----近视力67.241----常规辅助检查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301----适用性67.303---一般条件67.305---精神疾病67.307---神经系统67.309---循环系统67.311---呼吸系统67.313---消化系统67.315---传染病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319---血液系统67.321---泌尿生殖系统67.323---骨骼肌肉系统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67.329---听力67.331---眼及附属器67.333---远视力67.335---近视力67.337----常规辅助检查F 分部罚则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G 分部附则67.407---废止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跟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航空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而能够保障航空安全的关键就在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中国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一、医学标准的制定和更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中国航空管理部门与医学专家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医学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要求,还考虑到了航空人员在特殊环境下的生理和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为了保持医学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航空管理部门也定期对这些标准进行更新。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和对航空人员健康的深入了解,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成果。

二、航空人员体检的内容和要求基于医学标准,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航空人员体检内容主要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以及特殊检查项目,如视力、听力、心脏电图等。

在体检过程中,医生将根据具体的医学标准和指导原则,对航空人员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检测。

只有在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时,航空人员才能获得体检合格证。

三、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作为航空人员担任职务的准入门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体检合格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中国航空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首先,体检合格证由中国航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有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其次,在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严格的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会泄露或被滥用。

最后,航空公司和机场等单位在航空人员的录用和使用过程中,要求查验体检合格证,确保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体检合格证失效或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航空工作。

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已经2012年4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5月16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可证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体 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6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61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27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0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ICAO缔约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 籍驾驶员,在我国申请参加飞行运行不足120日的,可以 申请取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 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d)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有效体检合格 证和有效认可证书。
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什么组织修订?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 2012年8月1日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体检标准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体检标准一、总则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二、体检标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发放应符合以下标准:1. 身体健康: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良好,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等。

2. 视力标准:视力符合以下要求:(1) 未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不含5.0);(2) 矫正后视力达到1.0以上(不含1.0);(3) 无色盲、色弱等严重视力障碍。

3. 听力标准:听力正常,双耳辨别言语能力良好。

4. 心血管系统:心脏及血管具备良好的功能,无严重心脏病、心律失常等疾病。

5. 呼吸系统:呼吸系统功能正常,无气囊炎、间质性肺炎、哮喘等疾病。

6. 消化系统:消化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消化性溃疡、胆囊炎等疾病。

7. 泌尿生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肾脏疾病、生殖器官疾病等。

8. 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正常,无严重癫痫、精神疾病等。

9. 全身其他:无严重骨质疏松、免疫系统异常等疾病。

三、体检合格证管理1. 体检机构的选择:体检合格证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颁发,体检机构应定期接受民航局的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

2. 体检流程:民用航空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和流程进行体检,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缴纳体检费用。

3. 体检结果:体检合格的个人将获得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工作。

4. 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体检合格证应由个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让或伪造,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1.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个别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有效期。

2.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后,个人需重新进行体检。

五、违规与处罚1. 如发现个人提供虚假情况,伪造体检结果或超过合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民用航空工作等违规行为,将取消或暂停其体检合格证,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中国民用航
空局制定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用航空人员医学体
检制度,以保障航空器安全。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获
得民用航空职业资格必须依法参加医学体检,只有经过检查合格的人
员才可以发放合格证,以证明其达到了职业资格规定的医学标准。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还对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临床诊断情况的人员,发放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登记在册及水上飞行员及航空器保养工、临时工,发放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医学质量体检项目未检出异常发现的
人员,发放民用航空合格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民用航空合格证的人员,按有效期内正常职业活动不再进行
医学体检,除非出现有损于职业健康的临床发现。

在合格证有效期快
到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凭着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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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
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
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
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
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
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
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
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
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
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
所在单位;”
四、 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
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
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
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
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
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
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
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
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
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目 录
A 分部 总则 ……………………………………… (6)
B 分部 体检合格证 ……………………………… (7)
C 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4)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
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
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
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
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
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 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
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
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 〔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8月12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
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
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
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 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 第67.19条(d)款修改为:
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
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
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
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
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
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
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
67.9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
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
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
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
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
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
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D 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9)
E 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4)
F 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29)
G 分部 法律责任 …………………………………(34)
H 分部 附则 ………………………………………(35)
分。”
六、 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
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
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
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
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
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
延长180天。”
五、 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
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
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
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
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
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
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
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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