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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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审批:
审核:
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年3月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项目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项目部所属工区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项目安全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
调工区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项目部各工区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工区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工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一)存在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签字。
第十一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
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五章应急预案登记与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台账,并根据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业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上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更新或修订:
(一)当人员发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事故、自然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二十四条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开挖。
(二)深基坑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交通运输。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渣场堆放地。
(十一)其它
第二十五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八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事故或灾害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单位和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