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中国锌锭行业重点企业(罗平锌电vs锌业股份)对比分析
物业新道闸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住户:为了提高小区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我们决定在小区的入口处安装新的道闸设备。
新的道闸将会提供更加便捷的出入口服务,并且能够更好地保护小区的安全。
在新的道闸设备使用的过程中,我们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使用体验,特提供以下温馨提示:一、遵守交通规则请在驾驶汽车通过道闸时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示等待开闸,禁止强行闯闸。
不可逆闯机关道闸造成损坏,需自行承担责任。
二、不得堵塞道闸在道闸开启过程中,为了避免交通造成拥堵,不得在道闸前等待、停车等待道闸开启。
请在指示灯亮起后再驶入。
三、避免恶意卡闸为了保障小区道闸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禁止恶意卡闸和刷卡留闸。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并需自行承担责任。
四、妥善保管通行卡如果小区采用了通行卡制度,业主、住户需妥善保管通行卡并避免遗失。
在遗失通行卡时,请立即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物业将为您重新办理新的通行卡。
五、协助保障道闸设备安全在使用道闸设备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道闸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请立即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禁止私自维修、改装或破坏道闸设备。
六、避免使用非法车牌禁止使用伪造、盗用或非法获取的车牌通过道闸。
一旦发现使用非法车牌,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并需自行承担责任。
七、遵守小区管理规定道闸设备的安装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管理效率,希望业主和住户都能够理解和支持。
在使用道闸设备的过程中,请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并且合作配合物业的工作。
八、学习使用道闸设备道闸设备可能需要使用一定的操作方式和技巧。
为了更好地使用道闸设备,建议业主和住户学习相关的使用说明或者向物业咨询。
九、使用道闸设备的注意事项在使用道闸设备的过程中,请注意避免夜间高峰期集中通过道闸,减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十、保护道闸设备环境为了更好地保护道闸设备环境,禁止在道闸设备周围乱扔垃圾、乱涂乱画,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
最后,希望业主和住户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李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李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2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牟旭黄涛迟建文【审理法官】牟旭黄涛迟建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李某;熊美才;熊某1;熊某2;柯荣标;罗仕辉;蒋春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李某熊美才熊某1熊某2柯荣标罗仕辉蒋春英【当事人-个人】李某熊美才熊某1熊某2柯荣标罗仕辉蒋春英【当事人-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钢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罗卢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何鹏超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钢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罗卢馨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何鹏超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钢林银香罗卢馨何鹏超【代理律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建宁县供电公司【被告】熊美才;柯荣标;罗仕辉;蒋春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高压电触电致人死亡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高压电触电致人死亡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豫民终12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正宏刘中华马娜【审理法官】朱正宏刘中华马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永理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赵晗宇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张清河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王璞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永理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赵晗宇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张清河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王璞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永理赵晗宇张清河王璞【代理律所】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国网公司和国网浙江电力公司对河南邦泰合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宜阳县丰新长石矿业有限公司宜阳县新丰长石矿与灵州-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互相影响安全评估报告》证明目的存在异议,该安全评估报告是否能够实现丰新公司的证明目的,需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该两组证据能够证明宜阳县新丰长石矿和丰新公司的有关企业信息,但能否实现国网浙江电力公司的证明目的,需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各方争议的问题是:丰新公司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国网公司、国网浙江电力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丰新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存在多少损失。
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案涉电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管辖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个人】鲍灯付【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露杨婷师江风【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被告】鲍灯付【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的评判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经综合评述。
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钟升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升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2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升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其寿;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当事人】钟升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其寿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当事人-个人】钟升勇高其寿【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磊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王景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刘晓华贵州文腾律师事务所;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磊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王景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刘晓华贵州文腾律师事务所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磊王景刘晓华赵新春【代理律所】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赫章县律师事务所贵州文腾律师事务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升勇;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其寿;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本院观点】该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情形;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合同的订立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9.11•【文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上市公司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定期报告未完整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环境信息,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及受到的环保处罚事项因向荣矿业铅锌洗选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成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尾矿库搬迁工作等,且该项目已投入试运行,未向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安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5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安环停产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第4号),要求向荣矿业自2016年5月10日起停产整治并罚款5万元。
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因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实业”) 6,000吨/年氧化锌粉生产线的1#回转窑废气超标排放,曲靖市环保局2016年12月12日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曲环责停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2016]9号),要求天俊实业停产整治并罚款10万元。
公司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环保问题和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根据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罗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7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下发文件,督促公司对现有10万吨含铅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我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分析
我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分析作者:徐慧来源:《会计之友》2013年第28期【摘要】审计报告反映了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的遵循情况,能协助报表使用者作出重大决策,因此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拟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1年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分布、发展趋势、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上市公司我国审计报告的基本意见类型有五种,分别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其中后四种又称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往往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本文拟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分布、发展趋势、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原因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进行分析,以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2007—2011年审计意见类型的分布从表1可以看出,自2007年以来,年报审计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所占比重略有增加,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所占比重略有减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占比重最大,而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
在2011年的年报审计中,国富浩华对*ST偏转所出具了“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新类型审计意见。
该事项是咸阳偏转公司和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已签订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重组工作基本实施完成,但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有部分置出资产的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与特征分析(一)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分析通过查阅和整理2007年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的内容、巨灵财经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本文将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分为六类:(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证监会稽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3)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4)审计范围受限;(5)相关资产权属及交易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6)其他事项。
002114罗平锌电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罗平锌电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1,973.17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3,991.09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50.56%。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负1,961.77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3,977.39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50.68%。
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亏损也相应地下降,企业所采取的减亏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却带来了营业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
二、成本费用分析罗平锌电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37,166.57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34,286.0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2.25%;销售费用为72.1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19%;管理费用为1,547.6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16%;财务费用为878.2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3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38.2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91%;研发费用为44.3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12%。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72.1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82.39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2.47%。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大幅度下降的同时营业收入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企业的营业利润却没有下降,表明企业采取了紧缩成本费用支出、提高盈利水平的经营战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1,547.6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045.55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49.18%。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9%,与2022年三季度的5.26%相比有所降低,降低0.57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罗平锌电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249,82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61,745.8万元,主要以存货、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7.7%、43%和3.6%。
基于“漂绿”视角下促进绿色金融监管体制研究
基于“漂绿”视角下促进绿色金融监管体制研究摘要:2023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陆续推进了多项绿色金融政策以引导企业助力环境保护与治理。
然而,一些上市企业却蓄意通过漂绿行径来达到政策优惠标准。
因此,本文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对象,运用舞弊三角理论分析其漂绿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治理建议,为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监管提供一定启示。
关键词:漂绿行为、绿色金融监管、罗平锌电一、引言我国在《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快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以支持健全现代金融体系,融入和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在2023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表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近年来,政府为了激励国内企业助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背景,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政策优惠的标准,通过蓄意粉饰等行为给自己披上绿色环保的外衣,开展漂绿行为。
报刊《南方周末》自2013年首次开始公布“中国漂绿榜”,为研究国内漂绿问题提供了契机。
2023年7月,《南方周末》发布了最新一期的2022年“中国漂绿榜”名单。
从表1统计数据发现,上榜企业多集中在日用品行业,而能源、化工等行业漂绿现象仍然突出,特别是化工企业近年来时有增加,不可轻视。
由此可见,漂绿已不再是小众问题,我国在强化绿色金融监管方面仍存在进步空间,亟待进一步完善。
表1 历年漂绿榜所属行业统计数据来源:依据《南方周末》整理二、“漂绿”案例企业分析-以罗平锌电为例罗平锌电是国内首家集水力发电、矿山探采选、锌冶炼及深加工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
2000年12月经云南省经贸委批准,由罗平县锌电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成为国有控股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1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审理法官】迟少杰李泽文刘跃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王保全;郭焕琼;王保华【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王保全郭焕琼王保华【当事人-个人】王保全郭焕琼王保华【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钱朋林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梁虎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朋林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梁虎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罗俊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朋林梁虎罗俊【代理律所】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陆良供电局;陆良县三岔河镇大沟村民委员会【被告】王保全;郭焕琼;王保华【本院观点】陆良供电局和大沟村委会对王保全、郭焕琼之子王超瑜因高压输电触电死亡的事实及受伤地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承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抗力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陆良供电局和大沟村委会对王保全、郭焕琼之子王超瑜因高压输电触电死亡的事实及受伤地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承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张秀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张秀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3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张秀兰;宋凤兰;刘国帅;刘艳平;刘艳芳;莘县王奉镇南庄村民委员会;岳兵君;张保江【当事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张秀兰宋凤兰刘国帅刘艳平刘艳芳莘县王奉镇南庄村民委员会岳兵君张保江【当事人-个人】张秀兰宋凤兰刘国帅刘艳平刘艳芳岳兵君张保江【当事人-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莘县王奉镇南庄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曹国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曹国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曹国锐【代理律所】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莘县供电公司【被告】张秀兰;宋凤兰;刘国帅;刘艳平;刘艳芳;莘县王奉镇南庄村民委员会;岳兵君;张保江【本院观点】上诉人莘县供电公司通过涉案10千伏高压线路向南庄村提供电力,收取电费。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莘县供电公司通过涉案10千伏高压线路向南庄村提供电力,收取电费。
刘艾仲触电死亡的事发地点位于该高压线路引出点(莘县王奉镇供电所)与南庄村委会变压器之间,该村的用电计量装置位于变压器上方。
原审依据上述事实,并结合高压线路的高度危险性及管理维护的高度专业性,认定上诉人系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者,证据确实充分。
张红明、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明、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云25民终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伟何玉琼陆斌【审理法官】魏伟何玉琼陆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明;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知府塘村小组;黎贵平;黎永兴;王波;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泸西供电局【当事人】张红明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知府塘村小组黎贵平黎永兴王波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泸西供电局【当事人-个人】张红明黎贵平黎永兴王波【当事人-公司】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知府塘村小组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泸西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梁小龙、张兵洁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唐红宾云南言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小龙、张兵洁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唐红宾云南言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小龙、张兵洁唐红宾【代理律所】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云南言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红明;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泸西县中枢镇挨来村民委员会知府塘村小组;黎贵平;黎永兴;王波;云南电网有【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回避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
上诉人张红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高压电线路架空保护区范围的鱼塘内钓鱼,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且本案触电事故发生时,涉案的鱼塘外围围有铁丝网,就是为防止和禁止人员等随意进入,具有相应的警示作用,但张红明仍入内钓鱼,上诉人张红明的行为是导致本案触电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与杨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与杨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1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良军吴振环王冬冬【审理法官】魏良军吴振环王冬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杨攀【当事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杨攀【当事人-个人】杨攀【当事人-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仲凯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臧其颂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徐业林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仲凯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臧其颂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徐业林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勇仲凯臧其颂徐业林【代理律所】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分公司【被告】杨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基本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杨攀虽然在违法建筑上方施工作业被电线击伤,但其本身并不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杨攀的损害并非属于其“故意"造成,但杨攀明知自己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在违法建筑上从事高处作业、且在他人提醒“可能有电"后没有对电线避让,存在过失,应当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年川06民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敏贾华荣罗德东【审理法官】邵敏贾华荣罗德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四川源基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四川源基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关富【当事人-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四川源基制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思琪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陈小甫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思琪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任利春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陈小甫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思琪任利春陈小甫【代理律所】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关富【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四川源基制药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52339596"Category":["006"]"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 8.06""CaseFlag":"(2020)川0681执935号""Title":"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6"]"LastInstanceCourt":["24""2406""240602"]"Do cumentAttr":["002"]}{"Gid":1970324943939400"Category":["002""00209""0020902"]"IsH 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16""CaseFlag":"(2020)年川06民终10号""Title":"刘关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24""2406""2406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二、本案的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认为应当以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确定本案损失,被上诉人认为评估报告各项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存在虚假,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钱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钱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岑加祥张德权高良萍【审理法官】岑加祥张德权高良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钱某;王某1;王某2【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钱某王某1王某2【当事人-个人】钱某王某1王某2【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高峰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陆朝伟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峰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陆朝伟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峰陆朝伟【代理律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云南衡律之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案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案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关于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盘州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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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 2020-06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6日、3月2日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就公司存在损害环境违法行为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2日,曲靖中院立案受理了该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2号公告和2019-027号公告)。
2020年6月1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根据曲靖中院的庭前调解结果,结合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并由曲靖中院根据公告规则将该《和解协议》进行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5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曲靖中院于2020年6月17 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据此,曲靖中院出具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云03民初7号),并认为: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具体确认内容如下:
1、除被告已进行的修复及绿化、植树等替代性修复外,另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受损害至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90万元,用于被损害环境修复及环境损害救济(原告对该笔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监督权)。
2、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万元,支付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到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指定账户(具体数额以票据为准)。
3、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本案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以票据为准)及诉讼代理费费用合计10万元到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指定账户。
4、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履行完毕后预计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250万元(包含可能产生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约35万元),具体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云03民初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