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合集下载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PlanningGuideesloiUnfrbanGreenwayi nGuangdongProvince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 年7 月目录1 总则 (1)2 涵义及构成 (2)3 目标和原则 (3)4 选线方法 (6)5 基本要求 (8)6 典型地段城市绿道规划指引 (12)7 城市绿道构成要素规划指引 (20)1 总则1.1 为明确城市绿道内涵、规划目标和原则、选线方法与基本要求,指导全省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城市绿色生活网络,制定本指引。

1.2 广东省城市绿道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各城市与绿道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

1.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1.4 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 涵义及构成2.1 涵义广东省绿道网对应于是否穿越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由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两级网络构成。

城市绿道主要串联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限于城市建成区)的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

建设城市绿道对于保护与优化城市生态系统、引导形成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提供休闲游憩和慢行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2.2 构成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2.2.1 绿廊系统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带性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本底环境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2.2.2 人工系统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

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09•【字号】粤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2003年10月9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战略意义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民族的魂。

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先导和旗帜,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文化借助科技武装,形式不断创新,内容更加丰富,吸引力、影响力越来越强。

当今的经济是文化经济,文化已深深融入经济之中,成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和人才素质的提高,经济竞争越来越依赖于文化竞争。

文化产业方兴未艾,市场广阔,潜力巨大,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文化竞争、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文化与政治紧密相连,相互渗透。

政治越来越多地通过文化的形式来表现。

融入文化中的政治内容,其影响范围更广,渗透力更强。

我们建设的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对于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弘扬民族精神,培育“敢为人先、务实进取、开放兼容、敬业奉献”的广东人精神;对于发展繁荣文化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学习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粤府办[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化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录一、发展现状与发展环境(一)发展现状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2.文艺精品生产能力显著提高3.文化市场发展规范有序4.文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5.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丰硕6.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二)发展环境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三、主要任务(一)构建普惠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二)发展和繁荣文艺事业(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四)保护和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五)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七)优化文化事业发展区域布局四、重点扶持的文化工程和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一)重点扶持的文化工程1.基础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2.公共文化惠民工程3.文化精品工程4.岭南文化遗产保护工程5.珠三角公共文化一体化工程6.异地务工人员文化服务工程7.文化上网工程8.文化“走出去”工程9.版权兴业工程10.文化人才培育和聚焦工程(二)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完善投入机制(三)健全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四)优化文化人才体系(五)推进文化法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决策和部署,按照《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4号韶关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韶府请〔202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韶关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韶关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奋力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二、韶关市是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粤北门户枢纽城市、历史文化和旅游名城、北部生态发展区区域中心城市。

韶关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韶关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着力增强韶关在北部生态发展区中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生态宜居的北部绿色城镇组群,共筑粤北生态屏障。

要主动对接融入和支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广州都市圈建设,承接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各类资源与要素配置,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和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要深化粤湘赣区域合作,共同促进生态共保共治,着力推进省际产业合作,建设商贸物流转运枢纽。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190410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190410
广东省标准 DBJ XXXX—XXXX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 -XX-XX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广东省标准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Guangdong
DBJ XXXX—XXXX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6
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 的规定。 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 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 中的有关 规定值。 4.2.3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 施。 一般项 4.2.4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地)面积比, 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条文说明】下表任意三项内容达标即满足该条文。
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 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 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 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 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住宅建筑或第 5 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 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 5 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 3.2.2-1、表 3.2.2-2 确定。(其中Ⅱ级相当于国标★,Ⅳ级相当于国标★★,Ⅴ级 相当于国标★★★) 当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 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按原比例调整确 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条省、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城市或者镇的规划管理区域;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第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第十八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作出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综合部署,将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邻地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与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或者规划许可机关对重大项目作出审批或者许可决定前,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第三十一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可供查询;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第三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城市、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着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第五十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本次《总规》规划区范围为广州市域,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10个市辖区以及增城、从化2个县级市,面积7434.4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国家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广东省省会,我国重要的国际商贸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南方国际航运中心。

二、发展目标坚持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城市发展理念。

大力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实现重大突破。

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将广州建成广东省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和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全面实现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

三、城市规模根据国家住建部对《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177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800万人(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管理服务人口2000万人(包括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在内)。

四、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在全国层面,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合作与竞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在泛珠江三角洲层面,加强区域合作,拓展腹地,成为广东服务泛珠江三角洲的集聚辐射中心。

在珠江三角洲层面,深化粤港澳合作,携领珠三角一体化发展。

在广佛肇经济圈层面,加快广佛肇经济圈建设,重点推进广佛同城化发展。

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推进产业高端化、集群化、融合化发展。

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保护历史传统文脉。

重点保护与修复反映海上丝绸之路发源地、岭南文化中心地、中国近代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的“四地”特色的空间载体。

凸显现代特色风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7•【字号】粤府办[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办[2003]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指示,全面实施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广东新华集团的图书发行网络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二条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

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部分宣传文化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本次《总规》规划区范围为广州市域,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10个市辖区以及增城、从化2个县级市,面积7434.4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国家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广东省省会,我国重要的国际商贸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南方国际航运中心。

二、发展目标坚持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城市发展理念。

大力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实现重大突破。

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将广州建成广东省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和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全面实现国家中心城市的定位。

三、城市规模根据国家住建部对《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177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800万人(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管理服务人口2000万人(包括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在内)。

四、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从城市到区域,强化区域中心在全国层面,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合作与竞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在泛珠江三角洲层面,加强区域合作,拓展腹地,成为广东服务泛珠江三角洲的集聚辐射中心。

在珠江三角洲层面,深化粤港澳合作,携领珠三角一体化发展。

在广佛肇经济圈层面,加快广佛肇经济圈建设,重点推进广佛同城化发展。

从制造到创造,发展现代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推进产业高端化、集群化、融合化发展。

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从实力到魅力,建设文化名城保护历史传统文脉。

重点保护与修复反映海上丝绸之路发源地、岭南文化中心地、中国近代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的“四地”特色的空间载体。

凸显现代特色风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粤府办〔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6日广东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建设重大机遇,优化旅游发展布局,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努力建成更高水平的旅游强省,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旅游强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现代旅游业体系更加健全,旅游业主要指标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旅游智慧化水平明显提高,高品质旅游供给更为丰富,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文化和旅游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融合发展,建成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省级以上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

广东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专业技术知识共享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

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目录前言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包括航空、港口、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高快速路、公路、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处理、河涌整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和建成更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发挥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研究提出《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成就、主要矛盾和问题,分析面临的发展机遇,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发展策略及保障机制,指导“十三五”时期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

编制依据第一节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2.《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36号);3.《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6号);6.《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字〔2016〕9号);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25号);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号);9.《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粤建规字[2005]72号(广东省建设厅 2005年7月4日)1 总则1.0.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指引。

1.0.2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适用本指引。

其它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0.4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它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应先行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调整由原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

成果草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开展示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2、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

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同时便于公众理解和监督。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2003年10月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会议纪要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

混乱的设计市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

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收费指南.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文化厅粤文计财[2003]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的通知各地级市、县级市(县)文化局:为贯彻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填补我省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空白,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文化设施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现将该《指标》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规划中参照《指标》,切实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文化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文化规划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广州市、深圳市文化局,各地级市、县级市(县.)规划局,厅机关各外(室)广东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3年7月21日印发(共印230份)2《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目录1.总则 (1)2.术语 (4)3.一般要求 (6)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7)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 (10)5.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对我省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指标。

1.0.2本指标适合本省地级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县级以下乡、镇可参照本指标。

1.0.2a本指标适用范围不包括广州市、深圳市。

1.0.3本指标所称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1.0.3.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户心、城市雕塑、文化(艺术)中心(广场)等公益型文化设施;1.0.3.2影剧院、音乐厅、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书报亭等经营型文化设施;1.0.3a本指标外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本指标未包括在内。

1.0.4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应包括文化设施用地、项目、布局的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1.0.5在地级市、县(市、区)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审批(审查)时,须附送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0.6文化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规划时,文化设施要有专门规划:在用地控制规模中要把各文化设施用地单列出来。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文化设施规划就必须依法实施。

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11.0.7文化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相适应,与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相协调。

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原有设施与新规划的关系,1.0.7a贯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总体控制文化设施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个人投资文化设施建设。

1.0.7b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

在项目、数量的规划上,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1.0.8文化设施配置,在选址和用地的规划上,除要考虑方便群众外,还必须符合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0.9本建议指标只作最低配置要求,不作上限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等因素,规划本地区的文化设施。

1.0.10考虑到有些文化设施,由于征地不足,建筑密度过高,缺乏较好的环境质量。

因此,本指标除规定用地面积外,还规定了相应的建筑密度。

1.0.1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1.0.12本指标所设文化设施配置建议指标的适用年限为2002年-2020年。

1.0.13本指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0.14本指标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22 术语2.0.1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等文化活动设施的总称。

2.0.2文化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土地。

2.0.3建筑密度某一地块内,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0.4建筑规模以建筑面积大小表示的建筑的规模。

2.0.5博物馆供搜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公共文化设施。

2.0.6图书馆搜集、整理、收藏文献,供阅览、研究、交流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7群众艺术馆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地级公共文化设施。

2.0.8文化馆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县(市、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2.0.9文化站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杜区、镇(乡)级公共文化设施。

2.0.10电影院3专用于放映电影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1剧院供演出戏剧等舞台艺术为主的公共文化设施;2.0.12音乐厅供音乐演出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3青少年活动中心供青少年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4老年人活动中心供老年人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 0.15书报亭专供出售书、报,期刊的街头销售摊亭。

2.0.16文化广场供人们进行各类文化活动以及休闲、娱乐活动等的公共广场。

2.0.17城市雕塑指为纪念有功绩的或显赫的人或重大事件,或为了表现城市独有的历史、文化、地方性自然特征或某种意念等,在公共场所建成的雕塑艺术品。

43一般要求3.0.1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确定。

在确定人口规模时,除考虑本地常住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还要考虑外来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来暂住人口对文化设施的需求指标可按本地常住人口的0.3—0.8计算。

3.0.1a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人口规模计算按远划规划城区总人口规模计算。

3.0.2地级市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

可以配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县(市)级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根据需要,可以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

3.0.3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地级市、县(市)宜设一个中心馆.3.0.4设置专业音乐厅应当慎重论证,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5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4.0.1文化设施指标根据广东省各地城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及各地地区差异,将部分文化设施分三类标准设置。

1类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2类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次发达地区,3类坪准主要适用经济欠发达地区。

4.0.2文化设施配置指标分地级、县(市、区)级别设立两套配置指标。

4.0.3各文化设施规划指标见表一、表二。

6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A.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A.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95.条文说明(1) 总则5.1.1目前,国内对文化设施规划建设的指标都很缺乏,城市规划规范中也缺乏这些基本指标,而对于城市规划,尤其是地级市,县(市)级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在怎样一个建设水平,还没有一个依据,因此文化设施建设指标的确定,对于城市规划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指标对文化设施的配置,是根据以往各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综合考虑公共设施的配置。

以城市化的一些基本理论以及马斯洛需求理论作为主要的理论指导,参考上海市等其他省市的部分文化设施配置指标,根据广东省城市现代化的部分指标、广东省城市化“十五”计划有关内容、结合广东省文化设施发展的现状以及各地制定的文化设施规划具体指标等实际情况;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文化设施配置的尺度和依据。

本指标的确定,可以用来指导地方城市规划,提高文化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更好的基础。

进入新世纪,面对新形势,我省和全国一样,正处在一个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新时期并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

为抓住机遇,推进缄市化建设,各市都在编制(修编)2000——2020年缄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文化厅属审杳单位之一,主要负责各地级市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配套的审查。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文化设施规建设的重视,也为文化设施纳入缄市总体规划建设创造了条件。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除加强文化事业经费投入、稳定人才队伍外,也要大力推进文化设施建设,弘扬时代主旋律,弘扬岭南文化,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1.2本指标主要针对地级市,县(市、区)而制订,未对乡(镇)一级文化设施规划做具体规定,乡镇一级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可以参照本指标。

5.1.3本指标所指的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音乐厅、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书报亭、文化广场、城市雕塑等。

又可以划分为两种大的类型,一种是公益型文化设施,一种是经营型文化设施,其中公益型文化设施的投资主体为政府部门,并鼓励社会资金进行文化设施投资,其他经营型文化设施投资主体为社会资金为主。

5.1.3a文化设施的含义有“大文化”,“小文化”之分,“大文化”还包括厂·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小文化”则主要指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等,不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本指标所指的文化设施介于人文化与小文化之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规划,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

5.1.4文化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文化设施要单列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文化设施用地属“C类公共设施”。

而“C类公共设施”则可分为七小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娱休育设施(4)行政管理设施(5)公安消防设施(6)邮电设施(7)商业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