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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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计财[2003]13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的通知
各地级市、县级市(县)文化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填补我省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空白,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文化设施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现将该《指标》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规划中参照《指标》,切实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文化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化规划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广州市、深圳市文化局,各地级市、县级市(县.)规划局,厅机关各外(室)广东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3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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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4)
3.一般要求 (6)
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7)
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 (10)
5.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对我省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指标。
1.0.2本指标适合本省地级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县级以下乡、镇可参照本指标。
1.0.2a本指标适用范围不包括广州市、深圳市。
1.0.3本指标所称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
1.0.3.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户心、城市雕塑、文化(艺术)中心(广场)等公益型文化设施;1.0.3.2影剧院、音乐厅、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书报亭等经营型文化设施;
1.0.3a本指标外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本指标未包括在内。
1.0.4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应包括文化设施用地、项目、布局的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以及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1.0.5在地级市、县(市、区)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省审批(审查)时,须附送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0.6文化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规划时,文化设施要有专门规划:在用地控制规模中要把各文化设施用地单列出来。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文化设施规划就必须依法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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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文化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相适应,与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相协调。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原有设施与新规划的关系,
1.0.7a贯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体控制文化设施规划用地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个人投资文化设施建设。
1.0.7b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在项目、数量的规划上,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1.0.8文化设施配置,在选址和用地的规划上,除要考虑方便群众外,还必须符合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0.9本建议指标只作最低配置要求,不作上限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沿革、民俗习惯等因素,规划本地区的文化设施。
1.0.10考虑到有些文化设施,由于征地不足,建筑密度过高,缺乏较好的环境质量。因此,本指标除规定用地面积外,还规定了相应的建筑密度。
1.0.1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1.0.12本指标所设文化设施配置建议指标的适用年限为2002年-2020年。
1.0.13本指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0.14本指标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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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文化设施
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的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电影院、剧院等文化活动设施的总称。
2.0.2文化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土地。
2.0.3建筑密度
某一地块内,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0.4建筑规模
以建筑面积大小表示的建筑的规模。
2.0.5博物馆
供搜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公共文化设施。
2.0.6图书馆
搜集、整理、收藏文献,供阅览、研究、交流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7群众艺术馆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地级公共文化设施。
2.0.8文化馆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县(市、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2.0.9文化站
作为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之用的杜区、镇(乡)级公共文化设施。
2.0.10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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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放映电影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1剧院
供演出戏剧等舞台艺术为主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2音乐厅
供音乐演出之用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3青少年活动中心
供青少年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0.14老年人活动中心
供老年人文化活动和娱乐等的公共文化设施。
2 0.15书报亭
专供出售书、报,期刊的街头销售摊亭。
2.0.16文化广场
供人们进行各类文化活动以及休闲、娱乐活动等的公共广场。
2.0.17城市雕塑
指为纪念有功绩的或显赫的人或重大事件,或为了表现城市独有的历史、文化、地方性自然特征或某种意念等,在公共场所建成的雕塑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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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要求
3.0.1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确定。在确定人口规模时,除考虑本地常住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还要考虑外来人口的现状和发展,外来暂住人口对文化设施的需求指标可按本地常住人口的0.3—0.8计算。
3.0.1a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人口规模计算按远划规划城区总人口规模计算。
3.0.2地级市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可以配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县(市)级必须配置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剧院、文化广场,根据需要,可以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书报亭、城市雕塑、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
3.0.3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地级市、县(市)宜设一个中心馆.3.0.4设置专业音乐厅应当慎重论证,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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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4.0.1文化设施指标根据广东省各地城市的实际发展情况及各地地区差异,将部分文化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