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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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X发〔X〕X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X号)、省政府X年第2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序整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在制度运行上,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医保定点、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运行方案、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四统一”。从X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全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全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

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县区要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借助信息化等手段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促进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年度筹资标准随政策调整。X年全市暂按X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筹资,即人均筹资标准77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政府补助520元,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待X年缴费标准通知后补缴其差额部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市县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统一待遇标准。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X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

政策,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做好医保扶贫工作。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中省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五)统一医保定点。X年按照“先归拢、再规范”的原则,统一将原人社部门确定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原卫计部门确定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纳入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县区医保部门负责统筹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机构的复核、确认、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凡纳入医保定点的各级医疗机构均要建立医生工作站,全面建立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全部诊疗过程的网络系统,并确保医疗信息与医保结算嵌入式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入出院结算数据实时上传。

(六)统一基金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原新农合基金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账),建立收入户(账)、支出户(账),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经办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三、时间节点

按照省政府要求,X年底前,要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制度,X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从现在到X年底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项原有政策、措施、任务维持不变。

同时,为确保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做好三项工作:一是10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工作,11月底前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步做好新政策的人员培训、宣传和对接准备工作。二是配合省医保局10月底前完成各级经办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接口联通,并将新的医保管理系统终端连接到县区、镇办、村社区、“两定机构”,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按新的经办信息系统开展医保结算业务。新系统建成前,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仍由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和运行,保证工作有效衔接。三是11月底前,完成原人社、卫健、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截止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损益核查工作。X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县区统筹的新农合等医保待遇,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经办,基金出现亏空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提出明确化解方案、县区财政负责填平补齐,X年12月底前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

四、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负责全民参保计划的落实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确保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负责组建本县区医疗保障局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并将卫健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建制并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经办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不再保留原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医疗保障局及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X年12月底前基金出现亏空的,负责填平补齐。

市委组织部:负责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领导班子的配置,落实划入人员的转隶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改革任务台账,加强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市委编办:按照医保经办管理和基金安全工作需求,科学设置市县区医保经办、基金结算、信息管理机构。

市发改委: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和监督职能的移交工作。

市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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