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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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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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和《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附录一术 语 ……………………………………………… (21)
附录二计算规则……………………………………………… (23)
附录三附 表………………………………………………… (28)
附录四图示…………………………………………………… (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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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忤埋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二0 一七年二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10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12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12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1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15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20第四章道路交通⋯⋯⋯⋯⋯⋯⋯⋯⋯⋯⋯⋯⋯⋯⋯⋯⋯⋯⋯2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2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2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26第四节停车设施⋯⋯⋯⋯⋯⋯⋯⋯⋯⋯⋯⋯⋯⋯⋯⋯⋯2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30第五章公用设施⋯⋯⋯⋯⋯⋯⋯⋯⋯⋯⋯⋯⋯⋯⋯⋯⋯⋯⋯31第一节供水工程⋯⋯⋯⋯⋯⋯⋯⋯⋯⋯⋯⋯⋯⋯⋯⋯⋯31第二节排水工程⋯⋯⋯⋯⋯⋯⋯⋯⋯⋯⋯⋯⋯⋯⋯⋯⋯32 第三节供电工程⋯⋯⋯⋯⋯⋯⋯⋯⋯⋯⋯⋯⋯⋯⋯⋯⋯35第四节通信工程⋯⋯⋯⋯⋯⋯⋯⋯⋯⋯⋯⋯⋯⋯⋯⋯⋯38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第六章城市防灾⋯⋯⋯⋯⋯⋯⋯⋯⋯⋯⋯⋯⋯⋯⋯⋯⋯⋯⋯50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50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53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60)第九章附则⋯⋯⋯⋯⋯⋯⋯⋯⋯⋯⋯⋯⋯⋯⋯⋯⋯⋯⋯⋯65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B 计算规则⋯⋯⋯⋯⋯⋯⋯⋯⋯⋯⋯⋯⋯⋯⋯⋯⋯ 72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附图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附图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为3500㎡;(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500㎡。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予以核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计时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

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表(三)、(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

(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徵求稿)202X年5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第三章建筑容量指标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控制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麵宽控制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八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第九章特别地区控制第一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附表附录四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準化、规範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档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範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割槽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準和规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準》(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割槽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範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专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範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範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式和审批许可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根据福州市建设实际和《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类别建设区,进行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图清晰,非照片)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图清晰,非照片)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附图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保障城市有序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作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在福建省的城市规划中,对用地的分类和规划要求十分明确。

首先,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多种类型。

对于居住用地,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要确保居住环境的质量,包括日照、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服务半径的覆盖,以方便居民能够便捷地享受到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则要结合城市的商业发展需求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打造多样化、便捷的商业服务体系。

在工业用地规划方面,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工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道路交通是城市的动脉,关乎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道路交通规划有着严格的要求。

道路的分级要清晰明确,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

不同等级的道路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功能,其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道路横断面的设计上,要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宽度和布局,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交通设施的规划也是重要环节,包括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要确保交通设施的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引导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此外,还要注重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提高公交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管理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 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5 第三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 7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7 第二节 日照控制 ......................................................8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9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 第五节 城市景观控制 .................................................12 第四章 道路交通 ........................................................ 15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15 第二节 公共交通系统 .................................................15 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 .................................................16 第四节 停车设施 .....................................................17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 .................................................19 第五章 公用设施 ........................................................ 20 第一节 供水工程 .....................................................20 第二节 排水工程 .....................................................21 第三节 供电工程 .....................................................23 第四节 通信工程 .....................................................26 第五节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 第六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 第七节 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 第六章 城市防灾 ........................................................ 32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32 第二节 城市消防、人防 ...............................................33 第三节 城市防洪排涝 .................................................34 第七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 3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36 第二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城市的发展、治理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为了规范福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规划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规划目标1.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2.加强城市规划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促进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城市形象。

四、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规划设计。

2.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布局、合理用地和合理功能配置的原则,使城市在有限的资源内实现最佳效益。

3.经济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4.环境友好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绿地和生态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5.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需求,促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过程。

五、规划内容1.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向,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并进行定期修编。

2.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各个区域的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恢复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

5.城市建设控制规划:制定城市建设控制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强度,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城市形象。

六、规划管理1.规划编制: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流程,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并进行审批和公示。

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的内容和时间节点,统筹组织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凡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村民建房等按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消防、人防、绿化、抗震、防雷、环保、水利、环境卫生、交通、电力、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国家安全、温泉等方面的专项内容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的,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5.1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变动成本法案例分析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8)第三节城市绿地 (32)第四节城市用地竖向控制 (34)第三章城市建筑控制 (3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37)第二节日照控制 (4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43)第四章城市景观控制 (52)第一节建筑环境控制 (52)第二节特别地区规划控制 (55)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 (5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56)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58)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60)第四节停车设施控制 (62)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63)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66)第一节城市给水工程 (66)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 (68)第三节城市供电工程 (70)第四节城市通信工程 (73)第五节城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充电站 (74)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控制 (76)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80)第七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 (83)第一节城市防洪排涝 (83)第二节城市抗震防灾 (85)第三节城市消防 (88)第四节城市人防 (88)第八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90)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90)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 (92)第九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96)第十章附则 (100)变动成本法案例分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都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治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都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都市规划治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都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都市规划治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别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治理第八条都市规划与都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互为依据。

都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都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打算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都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都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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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6)第三节城市绿地 (19)第四节城市用地竖向控制 (21)第三章城市建筑控制 (23)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23)第二节日照控制 (26)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7)第四章城市景观控制 (33)第一节建筑环境控制 (33)第二节特别地区规划控制 (36)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 (36)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37)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38)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40)第四节停车设施控制 (41)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42)2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44)第一节城市给水工程 (44)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 (46)第三节城市供电工程 (47)第四节城市通信工程 (49)第五节城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充电站 (5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控制 (5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54)第七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 (57)第一节城市防洪排涝 (57)第二节城市抗震防灾 (58)第三节城市消防 (61)第四节城市人防 (61)第八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63)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63)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 (65)第九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67)第十章附则 (7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凡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村民建房等按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消防、人防、绿化、抗震、防雷、环保、水利、环境卫生、交通、电力、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国家安全、温泉等方面的专项内容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的,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附表一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凡需增加附表一中未列入兼容用地性质的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规划论证后核定兼容范围。

建设用地范围内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具体规模及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办公、旅馆和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1执行。

对未列入表中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中小学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表2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照《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规定执行,工业项目所需办公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按表3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2控制指标: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殊地区;2、滨海、滨江、环山等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3、用地面积超过5hm2的建设用地;4、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

表1 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表2 中小学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3 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为加快新区建设、有效推动老城疏解,鼓励鼓楼区和台江区的优质医院、中小学教育设施在新区联合办院、办学,现有院区、校区不得增加病床数和班级数。

鼓励二环路以内危旧住宅小区在符合规划及技术规范、不增加住宅套数(住户数)的前提下实施自行改造,总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量控制在原规模的30%以内。

旧城区的零星危房改造若受条件限制,最低日照间距可按大寒日内部1小时、外部1小时或不恶化进行控制,在住宅套数(住户数)不增加的前提下,改造后的总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

三环内工业园区在符合规划、产业门类、环保及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增加工业产能项目的改扩建。

第七条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4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满足相关退距要求的,应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4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殊地区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要求实施;4、滨海、滨江、环山的城市界面,城市重要地段、节点和主要街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景观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表4 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5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及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及环境设施等。

第九条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控制社区人口规模与建设规模,公共设施项目配置标准分级别按表5、表6、表7、表8执行。

6表5 (8~12万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789表6 (3~5万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101112表7 (0.8~1.2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131415表8 (0.3~0.5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161718第三节城市绿地第十条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和《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执行。

城市建设应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一条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hm2;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4hm2;带状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4hm2,宽度不宜小于8m;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0.02hm2。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应实施立体绿化,其他新建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要求按《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有关规划管理意见》(榕规办〔2015〕59号)执行。

第十三条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求。

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100m;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m;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道路绿化带宽度控制:城市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25~35m,城市主干路、滨江干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15~25m,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30m。

19第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1、建设项目(除市政公用项目、工业仓储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30%;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35%;2、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30%;位于新建区的≥35%;3、公共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35%,鼓励集中成片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4、工业仓储项目为15%~20%,市政公用项目≥15%;5、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0%;公园内配置的游览、休憩、服务性、经营性等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比例:小型公园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6、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红线宽度>50m的道路绿地率≥30%;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25%;红线宽度<40m的道路绿地率≥20%;城市道路与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兼顾防护和景观的效果;7、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

20第十五条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7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指标。

第四节城市用地竖向控制第十六条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防潮与排涝的要求,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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