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守法和法律情感的统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性守法和法律情感的统一

摘要:伦理是处理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规范与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淀生成的。伦理关系渗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社会的所有规则体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基础之上的。当然,守法领域也不例外,也蕴含着一定的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守法伦理则是守法主体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规范与标准。

关键词:法律伦理;守法;法律情感

一、前言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的进程中,法治建设包含立法、司法、守法、法的实现等四个阶段。法治的最终指向是法的实现,倘若没有法律的普遍遵守,法治国家不免陷入空想。

伦理是处理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规范与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淀生成的。伦理关系渗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社会的所有规则体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基础之上的。当然,守法领域也不例外,也蕴含着一定的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守法伦理则是守法主体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规范与标准。再者,守法是一种伦理道德素质的体现。法律规范的实现,有待于守法者伦理道德素质的提升。

二、公民对法律的情感

我们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能代表正义、公平等至高价值的立命之本,即在于他所特有的刚性规则—不因人、因时、因地制宜。质言之,它以条文规范的形式将人的主观臆断与个人喜恶排斥于外,于是“法律无情”成为一个正在构建法制社会的当代学者的旗帜性口号和人民由此而获得的对法律的第一印象而具有广泛认可性。那么法律是否冰冷无情呢?面对如此的法律我们又该如何遵守呢?事实上,法律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和现代文明的标志,虽然它的形式是规范化的,也许它的外表是冷冰冰的,但是在更深的层次上和情是相通的。从立法过程来看,法的产生来自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社会管理的需要首先来自于社会成员的要求,这个要求里就有社会成员情感的成分。也就是说是社会成员的需要(包含情感的成分)孕育了法。从法律本身的发展来看,一个法律通过立法特别是在

实施以后,它有违清理的地方必然会受到社会成员的反对,反对的人多了,执法机关就会感到难以实施,立法机关也会因受到压力,而相应地产生修改、调整的议案,使法律越来越趋于合情合理。法律越发展得成熟,它从社会中吸取“情”的成分越多。可以说情不但生育了法,而且还养育了法。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法”中本身就溶有一个国家、民族的“情”的因素。所以法不应该是人类情感的枷锁,相反它和人类的社会活动、人类的情感世界是和谐的。

三、理性守法和法律情感的统一

情感和理性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将情感与理性局限于法的领域,那么法律便是这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情感理性化的结果的法律之中所包含的“情”,因为人们的利益范围不同,甚至相互抵牾,所以有时候谓之“有情”有时候谓之“无情”。法律可以对人们共同的“善良情感”加以评判、遏制和消除,这时候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有情。但法律也可以不遏制不消除人们的“不良情感”。这时候人们就会认为法律无情。实际上这个时候,不是法律无情,而是法律倾向并体现了“理性”而这种“理性”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习俗、心理等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并为处于一定阶段的该社会所普遍认同。

我们在遵守具有“理性”的法律时候同时,要有守法理性。所谓守法理性,又可以理解为理性守法。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理性守法的逻辑前提,是社会主体对法律效力的内心认同;理性守法的现实动力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功能的现实需要;理性守法的必要保障是国家法律制裁的辅助运用;理性守法的精神实质是社会主体基于坚定的法律信仰,通过合法的行为方式,谋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和推动社会法治的进程。

守法需要理性那么理性守法是否应该涉及感情因素呢?报纸上曾刊载这样一条新闻:某地一小女孩落水围观者达数百,女孩母亲跪求相助,有人趁机狮子大开口索要救人费,结果因女孩母亲手头无钱告吹,一朵生命之花在众目睽睽下凋零。类似的事情不是一件两件。这样的悲剧别说一而再了,就是仅仅这一件也实在令人痛息,难道仅仅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大家就都可以见死不救了吗?绝大数的善良的人的回答无疑是否定的,更多的人还是愿意出手相救的,否则怎么可能出现大学生张华跳进粪坑施救老人而英勇牺牲、优秀青年张栋栋为救轻生女溺水身亡、甚至前不久出现的江苏籍千万资产富商戴俊见义勇为被刺身亡等诸多感人事迹。这里出于“反正见死不救也不犯法”而不去救人显然不是守法理性的表现,可以说是在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危害下

对生命的冷漠,也是对法律的冷漠。理性守法绝对不是把“法”和“情”根本对立起来。如果将法律透析去人性、滤出情义再审视于规范之,我们惊呼平等之主体已非人性角色的感情人了。

可见,我们在理性的遵守法律的同时,还需要适度的考虑人的情感的因素。因为对人而言,法律应只是客体和工具,而人则永远是法律运作的主体,而不能被倒置了关系。京华时报8月28日报道: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家孩子掐死后,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昨天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宫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从个人身份角色来讲,穿着法官袍的女法官在法庭上,实际就是法律的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例中女法官也不例外,于是她抛开个人感情,依法判决韩某有期徒刑13年。但是正如她事后所说:“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在原被告争执的过程中,当已经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在旁听席上,听见张父向记者解释自己并不是不愿意支付韩浪儿子的赔偿金,而是准备分批慢慢支付时忍不住站起身来驳斥:“那你为什么一分钱都没有付过?你家不是还有两辆车吗?”女法官也是人,她也有自己的喜好、个性、经历、认识、情感和道德判断。在守法过程中涉及了喜好、心理、情绪、个性等情感因素方面的需求即为守法情感。韩某固然该严惩,但她做出这样的极端行为,张家也确有无法推卸的责任。韩的儿子死于张家孩子之手,法院判决张家赔偿巧万余元,家里有两辆车的张家却迟迟不付,这让一位悲伤的母亲何以承受?恐怕换成任何有正义感的人,都会像这位女法官一样去痛斥。

总之,必须指出,法律不为随意且易放纵的个人喜好所毁损,防止个人恩怨以法律的名义获得泛滥,进而使法律变成个人压迫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统治者个人的爱憎,已无多少法律影响。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斥法以情,主要指涉排斥执法者个人的情感,而导致的司法权滥用,而不是绝对的将法和情对立起来。如果每个人为达到一己私利为所欲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法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